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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发布:2020年98个税收优惠案例
株洲市税务局
专题导图
2024-08-27
2020
年株洲市税务局惠企政策落地案例
案例1:株洲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享受税收减免四十余万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
【政策干货】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案例】
株洲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是位于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东山村的一家农作物种养植企业,以蔬菜、水果种植销售为主。2020年,该单位生产销售水果、蔬菜等取得销售收入一千余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该单位增值税及相关税费,合计四十余万元。
案例2茶陵某食用菌有限公司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
【政策干货】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案例】
茶陵某食用菌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食用菌种植、销售;农业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交流;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20年9月30日,该企业自产农产品销售额部分免征增值税,有效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提高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案例3:罗先生代开房屋租赁发票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干货】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按月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
【案例】
罗先生因房屋租赁来前台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入总额为8000元,该房屋为住房,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该张发票金额为8000元,按月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罗先生代开该张发票无需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案例4:株洲某托养中心获增值税免税近八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干货】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
株洲某托养中心,是一家主营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的机构。自2020年1月至9月该机构某申报养老服务免税销售额两百余万元,税收上直接减免了近八万元,有效地缓解了机构的资金压力,让其投入更多的资金去改善老人们的设施和生活。长久以来,税务机关政策在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上给予大量支持,只有老有所依,幼有所教,才能营造和谐幸福的社会。
案例5:攸县某老年公寓2020年三季度免征增值税近三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干货】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
攸县某老年公寓,是位于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新市镇新中村的一家服务业纳税人,主要从事老人服务。该纳税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三季度免征增值税近三万元。为该纳税人更好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给予了一定的经济支持。
案例6:攸县某苗木培育专业合作社2020年8月免征增值税三十余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政策干货】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案例】
攸县某苗木培育专业合作社,是位于湖南省攸县的一家从事林木育苗的纳税人。经营范围为:为成员提供苗木培育所需生产资料的购买及相关技术、信息咨询服务、苗木培育、销售。该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仅2020年8月份享受该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三十余万元。
案例7:茶陵县某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税费减免案例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政策干货】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案例】
茶陵县某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经营范围为:为成员提供造林苗木、绿化小苗,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种植的造林苗木、绿化小苗、花卉;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种植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该企业减免增值税近千元,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案例8:攸县某生鲜店享受鲜活肉蛋免征增值税优惠2020年1月免征增值税近八千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一条
【政策干货】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案例】
攸县某生鲜店,是位于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联星社区梅城国际广场的一家从事其他综合零售的纳税人。该纳税人主要从事:食品、日用百货、家电、黄金、珠宝、化妆品、服装、皮具、手机数码产品、玩具、文具、鲜花、蔬菜、鲜肉、水产品、卷烟、儿童乐园服务、五金、工具批发零售、餐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服务。该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2020年1月份享受鲜活肉蛋免征增值税优惠免征增值税近八千元。
案例9:某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湘东大某市场店享受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政策干货】
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案例】
某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湘东大市场店,是位于湖南省株洲市攸县城关镇湘东大市场服务业纳税人,主要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零售等。该纳税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2020年二季度享受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四百余元。
案例10:茶陵县某竹木业有限公司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政策干货】
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案例】
茶陵县某竹木业有限公司,是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浣溪镇龙下村的一家从事竹木生产的企业,以生产销售出口竹木制品为主。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该企业在2020年1月份对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按照政策规定进行了申报抵扣。
案例11:茶陵县某科技有限公司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第十二条)
【政策干货】
1.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案例】
茶陵县某科技有限公司,是茶陵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后称垃圾填埋场)的专业运营公司。垃圾填埋场位于虎踞镇与思聪街道交界处的茶陵县云阳国有林场东北面约200m的桥冲烂泥沟,垃圾场占地面积0.26平方公里,其中垃圾填埋区占地0.24平方公里,总库容216.6万立方米。该司与茶陵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所签订委托运营协议,于2018年9月开始对垃圾填埋场进行运营,同时对垃圾填埋场附属渗滤液采用膜生物反应器(MBR)+纳滤(NF)组合工艺进行场内处理。该司成立后根据财税〔2015〕78号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在茶陵县税务局及思聪税务分所的指导下进行了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及环保税备案,后续享受了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环保税的减免。该司自2018年9月成立后增值税即征即退共计退税四十余万元,减免环保税一千余元,极大地缓解了资金压力,为企业能够更加全身心地投入生产,更好地服务环保事业及某提供了保障。
案例12:株洲某科技有限公司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五十余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政策干货】
纳税人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案例】
株洲某科技有限公司,是位于株洲市荷塘区的环保企业,是湖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2017年8月成立,经营范围为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为主。2018年以来,根据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该公司符合《资源综合利用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污水处理劳务的技术标准,可享受70%的退税比例,该公司产生应交增值税共计七十余万元,该公司已收到增值税退税共计五十余万元,减轻了公司资金压力,为过渡目前的经济不景气提供了极大帮助。
案例13:株洲某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获安置残疾人增值税退税七百余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政策干货】
自2016年5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案例】
株洲某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纳税人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注册地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工业园,公司主要从事高铁专用防水涂料、轨道装备特种防腐涂料研发、生产和涂装运营管理。2019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的文件,株洲某贯彻响应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积极安排残疾人进行就业,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荷塘区税务局兑现政策,将安置残疾人享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税额七百余万元退还给该企业,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也有效的提升了的株洲市荷塘区的残疾人就业率。
案例14:株洲某实业有限公司获安置残疾人增值税退税六十余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政策干货】
自2016年5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案例】
株洲某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机械零部件、塑胶制品、灯具产品、农机产品、香料产品的加工制造与技术研究、销售及上述产品的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贸易的公司。
该公司为了帮助残疾人解决就业问题,积极与区残联沟通,安排了14人在公司上班。渌口区税务局了解到该情况之后,及时上门进行纳税辅导,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精神告知企业,认真核算出自2019年7月1日到2020年10月申报期止可以即征即退增值税六十余万元,并按照要求及时办理退税,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也有效的帮助解决了社会残疾人就业、福利问题。
案例15:湖南株洲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免征增值税三百余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政策干货】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案例】
湖南株洲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所取得相应利息收入,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共计减免税额三百余万元,进一步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案例16:湖南省某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攸县分公司2020年3月享受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五千余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第二条)
【政策干货】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案例】
湖南省某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攸县分公司,是位于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雪花社区的一家从事图书批发的纳税人。该纳税人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第二条)的规定,2020年仅3月份享受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五千余元。
案例17:攸县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月免征增值税六万余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第二条
【政策干货】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案例】
攸县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是位于攸县联星街道文化社区的一家从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的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广播电视传输基本业务、扩展业务、增值业务和其它相关业务;电视传播、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开发、转让和咨询业务;有线电视专用配套产品、电子信息专用配套产品销售。各类传输网络基础投资、安装、建设经营、光纤线路出租经营业务。代理发布广告业务。该纳税人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第二条的规定,2020年仅1月份一个月免征增值税六万余元。
案例18:株洲某孵化器有限公司享受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政策干货】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案例】
株洲某孵化器有限公司,主营技术中介、技术交易、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标准厂房租赁、销售,2016年12月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文件,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该企业可享受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政策,针对该企业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该企业取得出租给在孵企业房产租金收入部分,已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共计十万余元。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到位,进一步激励了科技企业孵化器,进一步扶植和推动了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成长与发展,鼓励了创业创新。
案例19:株洲市某农业有限公司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政策干货】
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案例】
株洲市某农业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信息咨询服务;水稻、农作物、果蔬、林木、苗木、油茶种植及销售;畜禽、水产养殖及销售;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及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该企业申报收入四万余元,减免增值税一千余元,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案例20:株洲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政策干货】
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案例】
株洲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是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的一家小型建材贸易公司,以建材批发为主。某建材财务人员告知税管员,受益于这项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政策,2020年1月至8月该企业实现应税收入二十余万,享受增值税减免税额五千余元,企业税负大为降低。
案例21:株洲市某房地产享受普惠性税率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政策干货】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案例】
株洲市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是位于株洲市荷塘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隶属于美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12月成立,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为主。2019年4月以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该公司应缴增值税共计八千余万元,较税率调整前减少八百余万元,缓解了该公司的资金压力,为渡过目前的房地产行业寒冬提供了极大的帮助。
案例22:茶陵县某石业有限公司享受普惠性税率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政策干货】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案例】
茶陵县某石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30224561720737B)是位于茶陵县腰潞镇的一家加工、销售建筑用石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故按增值税税率13%计算缴纳增值税,该企业减免增值税一万余元。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极大的减轻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同时也有力的促进当地经济快速发展。
案例23:湖南某清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峰分公司享受减税降费红利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39号)
【政策干货】
2019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案例】
进入2019年,国家“减税降费”政策一波接一波,显示出强大祖国惠民、爱民的慈母之心。2019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清水塘税务所立即对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进行全面摸底,通过仔细比对、认真核实,查找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进一步进行点对点的宣传,对于重点企业实行上门宣传、辅导。湖南某清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峰分公司年收入1000余万元,因为企业主要成本为人力支出,进项抵扣较少。知晓政策以后,企业管理人员喜出望外,连声称赞,表示公司节省了不少资金,为企业发展带来较大助力。看到纳税人的笑脸,上门宣传的同志心中也充满了工作的成就感和由衷的喜悦
案例24:株洲某酒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政策干货】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2.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案例】
某大酒店,成立于2011年,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572号,经营范围以住宿、餐饮为主。2019年,根据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及后续出台的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企业及时享受了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优惠税收政策,2019年全年共计加计抵减进项税额十万余元,推进了酒店增值税实质性减税,极大的缓解了酒店的资金压力,助力了企业发展。
案例25:株洲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享受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
【政策干货】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案例】
株洲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15日,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湘山路52号,是一家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建设工程管理、电力设备的销售等业务为主的国有独资公司。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可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0年7月,税务机关及时落实了该项政策,将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九百余万元退还企业,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促进了企业的良性发展。
案例26:湖南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享受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政策干货】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案例】
湖南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由上海某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三方共同投资成立。目前该公司已完成一期项目建设,建成的技术能力覆盖新能源商用汽车、纯电动乘用车整车、电动摩托车、新能源关键零部件等综合检测能力,为园区招商引资提供强力保障,但在创建初期,进项税金构成比例较大,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自2019年4月1日起,可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该企业于2020年7月22日经税务机关审批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七百余万元,极大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给企业发展注入了活力,促进了企业发展。
案例27:茶陵县某材料经营部享受“资源税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政策干货】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案例】
茶陵县某材料经营部,是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湖口镇小汾村的一家小型建筑材料经营部,以生产销售水泥沙石、五金材料为主。2019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求,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为该企业在2020年10月份减免资源税一千余元,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案例28:湖南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税收优惠案例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1〕47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通知》(湘政发〔2003〕14号)
【政策干货】
:
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2.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暂免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3.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工厂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
【案例】
湖南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系市民政局辖办的社会福利企业,位于株洲市董航路2999号,占地15万平方米,主要生产通信电缆、电线电缆及配件、通信光缆、汽车线等产品。2020年9月有职工305人,其中:安置残疾人员117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38.36%,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按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基本设施。
2020年1-9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额、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合计一百五十余万元。税收优惠降低了企业税收负担,帮助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降低成本,节约资源,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技术创新、产业升级中,形成正向激励作用,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进一步提高产品研发能力及核心竞争力,促进了企业生存和发展,也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案例29:株洲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获房土两税减免资金三十余万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政策干货】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案例】
株洲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石峰区龙头铺镇兴隆工业园。主要生产及加工工程机械变速箱齿轮,箱体,3MW风电系列产品的专业生产厂家。由于目前重型机械行业极端不景气加之材料,人工工资等上涨诸多因素影响,导致企业资金困难,亏损较为严重。该公司已申请房土两税困难减免,主管税务机关已将该减免资金三十余万退库给企业,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同时为培育税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案例30:株洲某实业有限公司获困难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政策干货】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案例】
株洲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是位于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地区的一家服务型企业,以住宿业为主。由于清水塘地区的工业企业搬迁,消费人群大量减少,近年来该企业经营效益不佳,连续亏损。株洲市石峰区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七条对该企业进行了房产税的困难减免,2018-2020年共计减免八十余万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推动了企业的持续发展。
案例31:湖南某制药有限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政策干货】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案例】
湖南某制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是集化学药物、生物药物研发、原料药合成、制剂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创新性制药公司,主要从事皮肤科领域的药品、医疗器械及消毒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文件,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的规定,共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近一百三十万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极大促进了企业研发,使得企业具有更多的现金流进行项目的投入,并间接降低了企业税负,帮助企业形成了稳定持久增长的动力源,助力了企业发展。
案例32:湖南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政策干货】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案例】
湖南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之类、污染防治、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土壤及生态修复项目施工的公司。2019年,该公司“55万平方米高性能平板陶瓷膜项目”被认定为重点新材料和高新技术创新项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按照该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为近四十万元,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与税收成本,有效地推动了该企业更快发展。
案例33:醴陵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疫情防控税收优惠典型案例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干货】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案例】
:醴陵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原来主要从事机械制造及销售;机电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由于疫情爆发突然,且正逢春节假期以及疫情防控隔离需要,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物资紧缺,醴陵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在2月份采购了多台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生产设备,加入了防疫物资生产队伍。省发改委下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后,醴陵市税务局第一时间联系该企业财务人员,告知其可以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优惠等税收优惠政策,并辅导填写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2020年一季度醴陵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一百余万元,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款三万余元,随着企业利润的增加,减税效益将更为明显。该企业财务负责人表示“一次性扣除政策对公司而言是一项重大利好,缓解了我们的资金压力,转型以来公司发展势头良好,我们对未来很有信心。”
案例34:湖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享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政策干货】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
湖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4成立,主行业为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是湖南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25%降为15%,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两百余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当于在原来基础上降低40%,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使企业获得了更快的发展。
案例35:株洲市某饲料有限公司享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政策干货】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
株洲市某饲料有限公司是位于湖南省茶陵县金星工业园的一家从事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生产、销售;饲料原料、兽药、饲料添加剂销售的农业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之规定,该企业在2020年三季度自行申报税收减免五十余万元,享受了国家惠企政策的红利。通过享受政策,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助力了企业发展。
案例36:湖南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十余万元
【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干货】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案例】
湖南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是位于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霞阳镇星潮村中兴路九龙经济技术开发区炎陵勋邦电子厂一层的一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以生产、销售口罩产品为主。2020年,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该企业分别于2020年5月13日和2020年9月14日办理两次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抵税业务,合计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十余万元,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税收支持。
案例37:湖南某服饰有限公司享受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七万余元
【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干货】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案例】
湖南某服饰有限公司,是位于醴陵市船湾镇的一家服装生产企业,生产疫情期间需要的保障物资。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该企业及时办理两次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抵税业务,合计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七万余元,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税收支持。
案例38:炎陵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享受支持疫情防控增值税免征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政策干货】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
炎陵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位于湖南省炎陵县霞阳坎坪路的一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是酒店管理、餐饮、住宿服务、旅游项目开发经营。2020年1-9月,累计减免增值税三十余万元。炎陵县税务局鹿原所税务干部通过电话预约、上门送政策、线上辅导申报等多种方式服务纳税人,帮助企业切实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给疫情期间经营最为困难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等行业送来支持政策,极大地缓解了企业的税收压力,让企业渡过了难关。
案例39:疫情优惠政策支撑餐饮个体生存发展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干货】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
株洲市天元区某饭店属个体工商户,为小规模纳税人,于2010年10月8日注册,历经近10年的发展,沉淀和积累了一批老客户,生意一直比较稳定。但疫情期间对餐饮行业经营冲击很大,造成了收入锐减,为春节准备的食品原材料过期,员工不稳定,企业由赢转亏的局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的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某饭店2020年1-3季度共减免了增值税六万余元,极大缓解了饭店的资金困难,助力了企业复工复产,企业对此也不无感慨,国家对企业的扶持和帮助,通过税务人员快速宣传落实,让企业感受到无比温暖,不但帮企业渡过了难关,也切切实实减少了企业税收负担。
案例40:炎陵县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减免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政策干货】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案例】
炎陵县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平乐乡新山村李家组,以水力发电为主。自2020年3月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以来,该企业第二、三季度共减免五万余元,极大的减轻了企业的生产压力和资金压力,赢得了企业的好评。
案例41:炎陵县某水电站减免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政策干货】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案例】
炎陵县某水电站(普通合伙)位于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龙溪乡土垒村某组,以水力发电为主。自2020年3月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以来,该企业第三季度减免增值税九百余元,减轻了企业的生产压力和资金压力,赢得了企业的好评。
案例42:株洲某科技有限公司疫情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一二季度达50%
【政策依据】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央有关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通知》(湘财税[2020]7号)
【政策干货】
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困难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影视娱乐(指电影放映、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行业的企业,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依申请给予不低于5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案例】
株洲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是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工业园的一家科技型小微企业,经营范围以生产、销售电永磁成套设备和快速换模成套设备为主。2020年疫情以来,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央有关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株洲市政府将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纳入到全力支持复工复产渡过难关对象,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共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一万余元,减征幅度达50%,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也有效地推动了企业发展。
案例43:湖南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因新冠肺炎疫情减免税收5.67万元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助力打赢新冠肺炎防控阻击战的通知(湘税发〔2020〕18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政策干货】
(一)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年度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按季进行减免税审批。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案例】
湖南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姚家坝乡卦石村嘴上屋组的一家农业休闲观光服务企业,以农家餐饮服务为主。2020年,该单位因新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根据总局、省局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文件要求,减免该单位各项税费合计近六万元。
案例44:湖南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2020年全年可享受税收优惠近九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第一条)
【政策干货】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案例】
:湖南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普通货运、多式联运业务、无车承运、仓储为一体的大型物流企业,拥有仓储用地7万余平米,全年符合减免条件可享受税收优惠近9万元。醴陵市税务局及时组织专人上门宣传政策,方便企业及时准确地享受税收优惠。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在当前疫情情况下,国家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及时将这一政策及时送上门,让他企业的运转更顺畅,有了税务部门和税收政策的支持,他对复工复产充满信心,更进一步坚定了把企业做大做强的决心。
案例45:湖南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三季度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四万余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第一条)
【政策干货】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案例】
湖南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是位于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攸洲工业园的一家主要物流的纳税人,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仓储理货,货运代理,信息配载,零担配载,货运站(场)经营(综合),货运配载信息服务(未定级),农产品、土特产品、粮油、食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金属材料、室内装饰材料、卫生用品、清洁用品批发、零售,网上贸易代理服务,粮食储藏、销售,企业自有房屋租赁服务。该纳税人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第一条)的规定,2020年三季度按规定享受该优惠政策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四万余元。
案例46:株洲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享受“延期缴纳税款”政策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政策干货】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案例】
株洲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是位于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灵官坳的一家微型棉纺纱加工厂,以生产、销售棉、麻、毛、化纤各种(类)纯、混纺纱、线、为主。2020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株洲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延期三个月缴纳2020年一季度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七千余元,税务干部仔细核查了当期货币资金、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资金信息,及时审核并上报了申请,最终通过了审批,极大地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让企业渡过了疫情期间订单大幅减少的资金短缺困难,给了企业充分的信心来度过难关。
案例47:株洲市某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免征增值税近六万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
【政策干货】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案例】
株洲市某农民专业合作社,该纳税人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是一家主营食用菌生产、销售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该纳税人免税销售额近二十万元,共免征增值税近六万元,切实让纳税人得到实惠。
案例48:湖南某农业发展公司享受免征增值税两万余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
【政策干货】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案例】
湖南某农业发展公司,位于株洲县渌口镇松西子社区,主营农作物种植、销售;家禽、水产、牲畜养殖、销售;农副产品及水果制品加工、销售;大米加工、销售等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该企业自开业设立以来,共计免征增值税两万余元。
案例49:某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某县广场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案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
【政策干货】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案例】
某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某县广场店,是一家主要从事商品零售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该纳税人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的收入应予以免税,其中2020年9月免征增值税近四千元。
案例50:株洲市某医院免征增值税300余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干货】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案例】
株洲市某医院是一家综合性公立医院。2020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中关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该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300余万元。
案例51:株洲某实验学校免征增值税两百余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干货】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案例】
株洲某实验学校,是一家从事幼儿教育、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教育和国际合作教育和教学的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该纳税人提供教育服务的收入为增值税免税项目,2020年免征增值税两百余万元,为该纳税人更好的提供教育服务给予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案例52:株洲某股份有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助力企业发展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政策干货】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案例】
近年来,株洲某股份有限公司不断加大科技研发、基础设施投入,企业资金运转压力剧增。主管税务机关积极履责,及时为其宣传、办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该企业资金运转情况明显好转,仅2020年就减少税费支出高达三千余万元。在收到税收“红包”后,公司引进了先进技术,进一步改进粗放式的生产工艺,产品生产更加高效节能、环境友好,发展空间进一步扩大。
案例53:株洲某技术有限公司获留抵退税两百余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政策干货】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案例】
株洲某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型轨道交通设备、高分子材料制品、橡胶金属制品及复合材料制品的开发、生产企业。这两年为企业投资固定资产期,急需大量资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上门纳税辅导,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要求,及时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两百余万元给纳税人,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也有效地缩短了企业的投产时间。
案例54:株洲市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获增值税留抵退税七百余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政策干货】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案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该企业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2020年4月获得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退税七百余万元。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着投入大,资金回笼慢的缺点,本次退税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也有效地推动了房屋建设进度,维持了企业的平稳发展。
案例55: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获增值税留抵退税一千二百余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政策干货】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案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该企业满足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2020年7月获得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退税一千二百余万元。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着投入大,资金回笼慢的缺点,本次退税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也有效地推动了房屋建设进度,维持了企业的平稳发展。
案例56: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获增值税留抵退税三百余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政策干货】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案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该企业满足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2020年4月获得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退税三百余万元。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着投入大,资金回笼慢的缺点,本次退税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也有效地推动了房屋建设进度,维持了企业的平稳发展。
案例57:湖南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获增值税留抵退税七万余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政策干货】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案例】
湖南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从事粮、油批零兼营的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该企业满足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2020年5月获得批准退税七万余元,本次退税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助力企业更好地发展。
案例58:株洲某实业有限公司获房、土两税减免两万余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政策干货】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案例】
株洲某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起重机制造、安装、销售,机械零部件加工、起重机配件的企业。2020年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符合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条件,2020年上半年共计享受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万余元。
案例59:株洲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获房、土两税减免九十万余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政策干货】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案例】
株洲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由于前几年企业经营不善,爆发了严重的债务危机,急需大量资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到企业这个情况后,及时上门进行纳税辅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要求,减免了该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共计九十余万元,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案例60:株洲某陶瓷有限公司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十余万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政策干货】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案例】
株洲某陶瓷有限公司,是一家未改制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老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多,负担重,连年亏损,2020年享受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共计十余万元,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经营的压力,完成了电力增容配电工程改造,促进了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盈利能力。
案例61:株洲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政策干货】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案例】
株洲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氨氮废水、城市垃圾废水及化工高难度废水等EP、EPC建设工程,是集环保技术开发、工程设计、装置安装调试、售后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全产业链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2020年该纳税人共计扣除研发费用一百三十余万元,有效的激励了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案例62:醴陵市某公司退还增量留底税额一千二百余万元
【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干货】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案例】
疫情期间,醴陵市某公司自发生产疫情期间需要的保障物资,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该企业符合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的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共计退还一千二百余万元。
案例63:湖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获享受减免增值税金额近六千元
【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干货】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
2020年9月份,主管税务机关在对湖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前期申报情况进行分析时发现,该公司2季度的申报异常,未看到申报减免优惠金额。通过联系财务人员经询问得知,该公司由于更换财务人员,新任财务人员不知晓《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的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立即告知该公司办理优惠事宜,修改申报,及时申报享受减免增值税额近六千元。
案例64:株洲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获疫情防控减税十余万元
【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干货】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
株洲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的企业。自2020年1月以来,一直承担公交巴士和公交发展所有营运车辆的守护和保洁工作,对所有营运车辆采取每趟消毒。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该公司防疫部分收入为免税收入,共计减免增值税税额十万余元,有效的缓解了该公司的资金压力。
案例65:株洲某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享受疫情防控增值税减免
【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干货】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
株洲某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是一家位于株洲市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的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以计算机培训、软件开发、互联网信息技术咨询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为主要业务。2020年由于受到疫情影响推迟延期至4月份开学,学校运行受到疫情冲击,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2020年1月至9月,该纳税人共计减免增值税近三十万元,缓解了学校的资金压力,有效地推动了学校开学复工。
案例66: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获疫情防控增值税减免二十余万元
【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干货】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
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以承包经营中小学食堂,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营改增企业。疫情以来,受复学复工影响,企业承包的几所学校食堂经营情况不佳,享受了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以后,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经营的压力,对企业的经营发展扶持帮助很大。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该纳税人享受减免增值税共计20余万元。
案例67:株洲某酒店获疫情防控增值税减免三十余万元
【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干货】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
株洲某酒店是一家提供生活服务、住宿餐饮服务的企业。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对其冲击较大,该酒店陷入资金周转困难。主管税务机关知情后,主动上门进行纳税辅导宣传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对该酒店2020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共计近三十余万元。
案例68:株洲某驾校有限公司获疫情防控增值税减免近十万元
【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干货】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
株洲某驾校有限公司,是株洲市辖区内一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其2020年总计减免增值税近十万元,切实让纳税人切实享受到了减税降费政策大礼包,让纳税人应享尽享,应减尽减,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了企业获得感。
案例69:株洲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获疫情防控增值税减免近四万元
【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干货】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
株洲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株洲市渌口区税务局淦田税务分局辖区内的一家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纳税人减免增值税近四万元,纳税人切实享受到了减税降费政策大礼包,有效提高了企业的获得感。
案例70:湖南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获疫情防控增值税减免五万余元
【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干货】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
湖南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是株洲市渌口区税务局淦田税务分局辖区内的一家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为纳税人减免税费五万余元,纳税人切实享受到了减税降费政策大礼包,有效提高了企业的获得感。
案例71:株洲某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获疫情防控增值税减免二十余万元
【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干货】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
株洲某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是位于一家国有公共交通运输企业。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该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十余万元。
案例72:株洲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获疫情防控增值税减免三十余万元
【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干货】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
株洲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城市清洁服务的公司。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该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共计三十余万元,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保证了醴陵清洁卫生。
案例73:醴陵市某驾驶培训学校获疫情防控增值税减免近四十万元
【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干货】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
醴陵市某驾驶培训学校,是一家主营机动车驾驶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服务的公司。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该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仅2020年前三个季度已免征各项税费近四十万元,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案例74:醴陵市某运输实业有限公司获疫情防控增值税减免十余万元
【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干货】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
醴陵市某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主营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等业务。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醴陵市某运输实业有限公司累计减免税费十余万元,缓解了资金压力,促进了企业发展。
案例75:湖南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获疫情防控增值税减免两万余元
【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政策干货】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案例】
湖南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文化项目、数码电影、数码电视的设计等业务。新冠疫情爆发以来,该企业积极响应号召,踊跃捐赠各类物品,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对该企业疫情期间捐赠物资免征增值税两万余元。
案例76:株洲市荷塘区某酒店享受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政策干货】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案例】
株洲市荷塘区某酒店,是一家以住宿服务为主营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对其2020年3月份以后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共计为其减免增值税额四万余元,有效的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了生活服务行业个体工商户的复工复业。
案例77:株洲市某服装有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减免五万余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政策干货】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案例】
株洲市某服装有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对其2020年3月份以后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共计为其减免增值税额五万余元,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案例78:株洲某工程有限公司享受疫情防控税率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政策干货】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案例】
株洲某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该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主营架线及设备工程建筑;建筑劳务分包等业务。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文件,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该企业2020年7至9月共计减免增值税近一万元。征收率的降低促进了企业在疫情期间的发展,税收优惠也给新成立的企业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案例79:株洲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享受疫情防控税率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政策干货】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案例】
株洲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是株洲市渌口区税务局淦田税务分局辖区内的一家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为其减征各项税费近五万元,让纳税人切实享受到了减税降费政策大礼包,提高了企业获得感。
案例80:湖南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某县分公司享受“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政策干货】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案例】
湖南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某县分公司,是一家从事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处理的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的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020年三季度企业申报减免增值税六万余元,享受到了国家惠企政策的红利。
案例81:株洲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申报享受支持复工复产增值税减征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政策干货】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案例】
株洲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位于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的一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主营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对其2020年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应减征增值税近一万元,极大地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案例82:株洲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获政策减免一万余元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助力打赢新冠肺炎防控阻击战的通知》(湘税发〔2020〕18号)
【政策干货】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年度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按季进行减免税审批。
【案例】
株洲某实业有限公司属于芦淞区税务局管辖的一家困难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助力打赢新冠肺炎防控阻击战的通知》(湘税发〔2020〕18号)规定,为其减免了城镇土地使用税一万余元。
案例83:株洲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获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助力打赢新冠肺炎防控阻击战的通知》(湘税发〔2020〕18号)
【政策干货】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年度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按季进行减免税审批。
【案例】
株洲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住宿、餐饮、娱乐服务等。由于新冠疫情,开业18年来,第一次启动了关停歇业模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助力打赢新冠肺炎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的文件,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年度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按季进行减免税审批。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营运受到较大冲击,资金周转困难,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受理并批准了该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仅2020年一季度共计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十余万元,有效缓解了企业的燃眉之急。
案例84;醴陵某酒店有限公司获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助力打赢新冠肺炎防控阻击战的通知》(湘税发〔2020〕18号)
【政策干货】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年度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按季进行减免税审批。
【案例】
2020年疫情期间,醴陵市某酒店入住率仅有10%左右,2020年2月份基本停业,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助力打赢新冠肺炎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年度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按季进行减免税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受理并批准了该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仅2020年一季度共计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四万余元,有效缓解了企业的燃眉之急。后期,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疫情变化,继续为企业进行各税困难减免,以保障企业正常经营。
案例85:茶陵县某电杆有限责任公司获得房、土两税困难减免三万余元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助力打赢新冠肺炎防控阻击战的通知》(湘税发〔2020〕18号)
【政策干货】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年度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按季进行减免税审批。
【案例】
茶陵县某电杆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主营水泥制品、电力器材配件及销售的公司。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企业2月-4月份未复工复产,严重影响生产与销售,企业经营困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助力打赢新冠肺炎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等政策文件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减免2020年度一、二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共计三万余元,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复工复产。
案例86:炎陵县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获得房、土两税困难减免五万余元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助力打赢新冠肺炎防控阻击战的通知》(湘税发〔2020〕18号)
【政策干货】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年度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按季进行减免税审批。
【案例】
炎陵县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位于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霞阳镇的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主要经营范围为住宿和餐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助力打赢新冠肺炎防控阻击战的通知》(湘税发〔2020〕18号)文件规定,为其减免2020年度一、二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共计五万余元,减免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赢得了企业的好评。
案例87:炎陵某物流有限公司获得房、土两税困难减免一万余元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助力打赢新冠肺炎防控阻击战的通知》(湘税发〔2020〕18号)
【政策干货】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年度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按季进行减免税审批。
【案例】
炎陵某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搬运装卸,仓储理货,信息配载,货运配载信息服务,普通货运。2020年,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该企业作为物流企业,经营收入受疫情影响严重,2020年1-4月销售收入同比下降51%左右,2020年1-4月利润总额同比下降166%左右。为配合炎陵县政府复产复工号召保持正常营业,企业运行压力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助力打赢新冠肺炎防控阻击战的通知》(湘税发〔2020〕18号)文件规定,减免该企业2020年一、二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共计一万余元,使得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得到缓解,得到了企业的认可和好评。
案例88:炎陵某酒店享受房、土两税困难减免四十余万元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助力打赢新冠肺炎防控阻击战的通知》(湘税发〔2020〕18号)
【政策干货】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年度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按季进行减免税审批。
【案例】
炎陵县某酒店主要从事酒店住宿和餐饮行业,现有客房204间,一次性可接待游客300余人,为炎陵县第三产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2020年,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炎陵旅游行业进入冰河期,该企业为配合炎陵县政府复产复工号召保持正常营业,同时企业大部分固定资产建设费用来自银行贷款,背负了沉重的贷款利息。炎陵县税务局以服务为本,主动出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助力打赢新冠肺炎防控阻击战的通知》(湘税发〔2020〕18号)等政策规定,减免该企业2020年一、二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共计四十余万元,使得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得到缓解,得到了企业的认可和好评。
案例89
株洲市某生鲜超市
享受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4千余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政策干货】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案例】株洲市某生鲜超市,是位于株洲市天元区嵩山社区的一家纳税人,从事肉、蛋、蔬菜、水果等批发零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2020年该生鲜超市减免增值税4千余元。
案例90
株洲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享受免征增值税两百余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1号)
【政策干货】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案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1号)规定,株洲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2020年该纳税人因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共计免征增值税两百余万元。
案例91
株洲某孵化器有限公司
享受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政策干货】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案例】株洲某孵化器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技术中介、技术交易、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文件“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该企业可享受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政策,2020年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共计两万余元。
案例92
湖南省某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某县分公司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近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政策干货】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案例】湖南省某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某县分公司是一家从事图书批发的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2020年该公司享受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近万元。
案例93
株洲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免征增值税近十八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政策干货】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案例】株洲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从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的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规定,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该企业符合以上免征条件,2020年共计免征增值税近十八万元。
案例94
株洲市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税收优惠案例
【政策依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1〕4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的通知》 (湘政发〔2003〕14号)
【政策干货】
1.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 (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暂免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2.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工厂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
【案例】株洲市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制作、销售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凭危险化学品许可证许可经营)为主的企业,现有职工43人,其中安置残疾人16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37.2%,该企业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按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并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基本设施。该企业符合《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1〕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通知》 (湘政发〔2003〕14号)规定,2020年享受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合计两万余元。
案例95
株洲某瓷业有限责任公司
获房土两税减免资金十余万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政策干货】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案例】株洲某瓷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销售高低压电瓷,特种陶瓷生产的公司。2020年该公司受疫情影响严重,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条件,2020年1-3季度共计享受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余万元。
案例96
湖南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典型案例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干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案例】湖南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销售的企业,该企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采购了多台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生产设备,加入了防疫物资生产队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其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生产设备费用共计三十余万元,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案例97
湖南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获疫情防控增值税减免近三十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政策干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案例】 湖南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餐具洗涤剂、日化产品及日用消费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的公司。新冠疫情爆发以来,该公司积极响应号召,踊跃捐赠各类物品,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对该企业疫情期间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资,免征增值税近三十万元。
案例98
株洲市某商场
享受“延期缴纳税款”政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政策干货】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案例】株洲市某商场,是一家从事眼镜零售、百货、日用杂货(不含烟花鞭炮)、针织品、建筑五金零售批发的企业。2020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该企业申请延期缴纳2020年一季度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共计四千余元,税务干部仔细核查了当期货币资金、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资金信息,及时审核并上报了申请,最终通过了审批,有效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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