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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的税会处理及发票开具
某电器城(一般纳税人),“618”举行大型促销活动,购买指定品牌一台冰箱赠送一台微波炉,该冰箱和微波炉的对外销售价(含税价)分别为2000元和200元,成本分别是1500和100元。
方法一:发票开具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冰箱 1709.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0.6
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贷:库存商品——冰箱 1500
企业的处理从发票开具看,赠送的微波炉并未在发票中体现,给顾客开据发票的同时开具了微波炉的收据。
从账务处理看,并未反应微波炉的收入和成本,没有反应出是买一赠一的行为,税务局会认定这个行为是无偿赠送,企业要按照视同销售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的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发票金额上显示的是主销售商品的2000元金额,赠品仅在备注中体现,税务局可能会认定你的赠品是无偿赠送的,而不是主销售品的折扣,要视同销售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可以有二种开票方式
比照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第一种开票方式税务机关也是认可的,但比照企业所得税的要求,更建议企业使用第二种开票方式。
第二种方式的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 2000贷:主营业务收入——冰箱 1554 ——微波炉 155.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0.6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冰箱 1500 ——微波炉 100贷:库存商品——冰箱 1500 ——微波炉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