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二稽处〔2021〕93号
当事人:福州市晋安区XXX机械修造厂(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人代表:XXX(居民身份证号:XXX)
财务负责人:XXX(居民身份证号:XXX)
公司住所:XXX
经营范围:UT型减速器,机械配件加工,铝合金制品加工。
根据《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编号:2020-0040)的工作安排,我局指派林烽、郭新于2020年1月9日向你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1111546580402)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二稽检通一〔2020〕24号)。本次检查的范围,仅就你公司涉嫌取得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移交的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稽查局协查案件所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31022900180283)提及的上海冯译贸易有限公司开出发票情况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查补、调整,本次检查我局依法履行了相关的税务稽查程序。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鼓山税务分局;检查所属期间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根据你公司2016年度采用B类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推定)。开业日期:1999年8月22日。因你公司在我局立案检查前,即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注销日期为2018年10月24日。经查询,系统显示申报情况为:福州市晋安区XXX机械修造厂从所属期2018年11月起增值税未申报,所属期2018年10月申报增值税销售额0元,销项税额0元,进项税额0元,应纳税额0元,期末留抵税额0元,本期已缴税额62710.73元。从所属期2019年1季度起企业所得税未申报。系统显示你公司存续期间领购19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领购1900份增值税发票,领购时间在2015年12月17日至2018年9月14日期间。具体如下:(1)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05123586-05123665、00222586-00222665、00222481-00222560;(2)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3500163160,发票号码:01367748-01367827、01264001-01264080、01018263-01018300、01019421-01019462、02302141-02302220;(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3500162160,发票号码:00105701-00106780、00082121-00082200、00054401-00054480;(4)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3500152160,发票号码:00266886-00266965、00240131-00240210;(5)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3500154130,发票号码:01401556-01401625、01268371-01268440;(6)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3500153130,发票号码:01321116-01321195、0118451-01188530;(7)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码09612245-09612324;(8)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3500171130,发票号码08226319-08226398、03716903-03716982、10289211-10289290和10758156-10758235;(9)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3500172130,发票号码00255909-00255988、02636019-02636031、02640292-02640358和03703190-03703269。经查询,系统显示你公司2016年11月1-30日期间取得进项发票情况为:共计取得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于2016年11月29日认证相符,认证发票金额1026303.26元,税额174471.54元。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书》(协查编号:631022900180283)所附的发票明细单列举的上海XXX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八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61130,发票号码37864117-37864124),均已认证通过。对比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你公司2017年5月8日采用B类申报表申报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额10792480.76元,按税务机关核定的5%比例核定应纳税所得额539624.04元,已缴134906.01元。2016年12月1日申报所属期2016年11月的增值税计税销售额1427148.65元,销项税额239186.21元,进项税额174471.54元,实际抵扣税额174471.54元,应纳税额64714.67元,已缴64714.67元。你公司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稽查局来函协查涉案企业,已于2018年10月24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你公司相关负责人均已无法联系。检查人员于2020年1月9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你公司在金三系统登记有银行账号信息,经查询你公司开户银行账号: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会分理处90102180XXX000237,上述账户记录中,福州市晋安区XXX机械修造厂分别于2016年11月18日和2016年11月24日向上海冯译贸易有限公司支付350204.20元、500170.60元,共计850374.80元,与你公司接受上海冯译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发票价税合计金额850374.78元金额相符。截止本次检查通知书送达当日,你公司尚未将上述八份已证实虚开的涉案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你公司未按规定补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经本局集体审理,你公司取得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处理,应补缴增值税及附加并加收滞纳金;同时你公司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方式,此次调整不影响企业所得税征收。决定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规定,你公司2016年度11月认证抵扣的上述八份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应予补缴,应补2016年11月增值税123558.7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规定,应补2016年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649.11元 (123558.70 ×7%)。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应补2016年11月教育费附加3706.76元 (123558.70×3%)。4.根据《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三条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条的规定,应补2016年11月地方教育附加2471.17元(123558.70×2%)。5.以上合计应补税费138385.7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办理入库手续,并及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一份报我局备案。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必须依照本税务处理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4月10日
转自:税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