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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经验法则推定事实直接认定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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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二处〔2021〕206号

南京玉如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00******9558)
我局(所)于2020年8月3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你(单位)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在变更法人之后短时间内集中领取发票;发票开具情况异常,进销项品名不一致且集中开具;纳税申报情况异常,变更法人之后只进行了2019年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增值税仅申报到2019年4月份,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均为零申报;银行账户无实际业务资金往来,与进销项票面大额金额明显不符;上游交易对象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下游企业无法联系;运营期间未发生水电费、房租、仓储、货物运费等进项抵扣支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不符合正常企业的经营行为。
二、处理决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开具的发票均没有实际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开具的8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79985840.8元,税额合计10398159.2元)均为虚开发票。
你单位虚开发票涉嫌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730号)第三条的规定,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你单位的涉税违法问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税务机关再作进一步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一年七月二日
附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2〕21号
第五十五条 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五十六条 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第五十七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五十八条 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第七十条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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