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财税小径
Author 唐绍军
税务人员在处理部分涉税业务时,偶尔会产生困惑,感觉执法与服务有时会产生冲突;有时候,工作认真,会显得缺少人情;讲人情,又感觉违背工作原则。
其实,人都有社会属性,法律只是维护社会秩序而制订的行为规范;中国人处理问题讲究合情、合理、合法;可见,执法并非要求不食人间烟火;税法与刑法不同,刑法对犯罪分子要无情打击,税法相对要温和得多。女儿为母亲的餐厅(个独)无偿提供婚礼主持服务,款项由母亲企业收取(按经营所得查帐征收),女儿是否需要按“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缴纳个人所得税?女儿作为自然人,收入是餐厅取得且按生产经营查账征收,个人觉得应该是不用。我看到这个问题,第一反映是女儿与母亲是一家人,母亲的经营收入,间接也会流入女儿,或者经济上女儿本来就可能要接济母亲;母亲的餐厅为个独,规模不大,收入有限;母亲与女儿之间的经济利益很难分得清楚,所谓无偿只是形式而言;所以女儿为母亲餐厅无偿提供服务,不需要按“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缴纳个人所得税。2、女儿在母亲餐厅主持,母亲与女儿能分得清么?如果分属二个独立公司,可以认为关联方,但个人为母亲个独工作,这不是一家人么?有分的必要吗?3、女儿没缴税,母亲缴了,并没有产生税收流失。如果增加女儿收入缴税,就要增加母亲成本减税,一增一减差不多。事后想想,我的回复较片面,真的是这样吗?我一直在想这个问题。《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什么情况下,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可以因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母亲的餐厅属于经营,女儿主持婚礼属于提供服务,女儿与母亲为关联方。该业务场景是否可以按《个人所得税法》纳税调整征税,我认为最主要的是,女儿为母亲的餐厅(个独)无偿提供婚礼主持服务,是否是业务往来,这才是关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纳税调整的,不是所有的往来,而是业务往来,个人认为这是立法需要规范的本义。正常理解,业务往来,属于商业行为;也就是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商业行为,应该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有权纳税调整;如果本来就不属于商业往来,又何来独立交易原则?就本问题,假如女儿本就是从事婚庆工作,常常以母亲的餐厅作为场所主持婚礼;这种情况,女儿的婚礼主持服务属于业务往来;主持婚礼收入由餐厅收取,个人免费,应该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所说的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因为,如果女儿以餐厅员工身份主持,女儿会有工资薪金收入;女儿以个人身份,会有劳务报酬收入;现在女儿无偿提供婚礼主持服务,女儿的收入从哪里来?女儿为其他单位提供婚礼主持也无偿吗?否则,就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另外,女儿在酒店的用餐费用,酒店也应确认收入。所以这种商业往来,税务机关有权纳税调整。换一个场景,女儿为在读大学生,或者已经工作,在母亲餐厅主持婚礼不是作为商业行为,而是因婚礼方原因,临时请女儿客串主持救场;此情况下,由于女儿主持婚礼不是出于商业行为,不属于业务往来,税务机关不应该纳税调整。再换一个场景,女儿偶尔带一个朋友来母亲餐厅吃饭,属于正常串门,餐厅没有收餐费,也不应确认收入,至多相关成本不能扣除。如果女儿因为业务原因,经常带自己的客户来餐厅用餐,母亲不收餐费,则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对餐厅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在税收征管时,应该考虑哪些是商业行为,哪些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否则会让征税缺少温度。比如,同样是红包,亲人之间的礼金,朋友之间的份子钱,一般不征个人所得税;但个人去参加供应商或客户的会议,对方给的红包,则需要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再比如,女儿去餐厅看望母亲,期间客串一下服务员,或搞搞卫生等,不可能给钱,也不可能征税;女儿在母亲餐厅顺便吃顿饭,也是人之常情,税务机关又如何去征税,或者说又怎么能管得过来?所以,在学习税法或涉税文件时,税法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税法执行;税法不是特别明确的,除了遵循税法精神、考虑征税成本外,还要考虑公序良俗,也就是平常所说的人性,或者说普世价值;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否则,你的敬业,会让人感受不到温度。个人认为,当工作中遇到不好把握执法的度的时候,或者对法律条文不是特好理解时,可以想想西方法院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的成员并非人人是法律专家,为什么也可以参与判案呢?我想,很多情况下,并非有那么合适的法律刚好适合于这个案件,这个时候,就要考虑,对于一个普通市民,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如果普通人都是这种想法,以此判决,法理上也许不一定能说通,但至少回到了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引导行为规范的本源。经济业务是动态的,业务关系是发展的,税法不太可能超越经济现状去制定未来的法律,所以在制订税法时,往往会有意留白,给予执法人员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可以灵活处理,既服务于纳税人,又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发挥税法规范经济,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推动税法与经济进入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