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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专家带您深入学习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新政

丁以文 专题导图
2024-08-27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数字中税丁以文对新政进行了解读。
节选:提问最多的第二条:
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丁以文:
1.上述规定源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736号)第一条的规定,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对中再生公司聘用的下岗人员和社会人员为本单位收购废旧物资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对于什么情形属于“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再生资源”,单位或雇主是否需要为员工购买“五险一金”才满足条件,上述规定并未予以明确,希望今后财税部门能够对此问题出台补充规定或政策解读。
2.上述规定中的“除员工为本企业或雇主提供再生资源外,其他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指的是征免增值税,而不是免征增值税。目前,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未达起征点的可以免征增值税,现行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未办证户,次销售额300-500元;办证户,按月纳税的为月销售额15万元,按季纳税的为季销售额45万元。
3.上述规定可能是本公告在执行中最难落地的规定。长期以来,个体大户向回收企业销售再生资源时,一般都不愿开具增值税发票,回收企业为完成采购业务,一般开具收购发票或使用自制收购凭证入账列支,这种做法不仅给个体大户逃避纳税义务提供了便利,也给回收企业自己的企业所得税计算缴纳带来巨大风险。上述规定明确了个体大户的纳税义务,但能否真正落实到位,不仅要看税务机关的执法力度,更要看回收企业和个体大户之间的交易模式能否真正改变、价格调整与协商能否达成一致。

提问较多的第四条:
 四、纳税人从事《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本公告“三”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满足本公告“三”有关规定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丁以文:
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一般为政府主导行为,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均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专款专用。财税〔2015〕78号文件将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优惠政策从免税改为增值税70%即征即退,企业因此增加了30%的增值税税负。为减轻企业负担,同时方便企业根据客户需要进行税务安排,本公告对上述两项资源综合利用业务的税收优惠方式进行了调整,允许纳税人在免税和增值税70%即征即退两个方法中进行选择。

具体内容请阅读:专家洞察 | 中税专家带您深入学习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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