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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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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1.《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深入推进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管理工作,规范管理流程,约束行政权力,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更好发挥税务诚信机制在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职能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进行修订,并更名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更好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等条款进行修改,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有关规定,以及RCEP对韩国生效情况,自2022年2月1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协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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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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