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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逃避缴纳税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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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近日,广东省一律师事务所因逃避缴纳税款被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稽查局罚款。



经检查,发现该律师事务所2014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取得业务收入305,339.80元(不含税收入),其中:2014年1月至12月取得业务收入85,436.89元,2015年1月至12月取得业务收入113,592.23元,2016年1月至12月取得业务收入106,310.68元,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没有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该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经检查,发现该所2014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取得无合同收入80,097.09元(不含税收入),没有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检查发现该所2014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有部分案件没有对应纸质合同但有收款情况,根据行业特点,该所又无合法理由证实案件的收入情况,故对该所无合同的案件业务收入核实依据:

一是有收据的按照收据金额核实业务收入;
二是无合同且无收据的的案件参照司法厅案件代理收费标准核实业务收入。

情况如下:2014年度发现该所无合同有收据案件7宗,核实业务收入36,000.00元(含税),不含税收入34,951.46元;2015年度发现该所无合同有收据案件5宗,核实业务收入15,500.00元(含税),不含税收入15,048.54元;2016年度发现该所无合同有收据案件3宗,核实业务收入31,000.00 元(含税),不含税收入30,097.09元。该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应补缴税费的认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该所2014年至2016年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少申报收入385,436.89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1,563.11元,其中:2014年少缴增值税3,611.65元;2015年少缴增值税3,859.23元;2016年少缴增值税4,092.23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该所2014年至2016年少申报收入,少缴增值税11,563.11元,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09.40元,其中:2014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52.81元,2015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70.14元,2016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86.45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该所2014年至2016年少申报收入,少缴增值税11,563.11元,造成少缴教育费附加346.89元,其中:2014年少缴教育费附加108.35元,2015年少缴教育费附加115.77元,2016年少缴教育费附加122.77元。

4.根据《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十条规定,对该所2014年至2016年少申报收入,少缴增值税11,563.11元,造成少缴地方教育附加 231.27元,其中:2014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 72.23元,2015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77.19元,2016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 81.85元。

5.根据《肇庆市景福围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对该所2014年至2016年少申报收入,造成少缴堤围费248.29元,其中:2014年少缴堤围费88.82元,2015年少缴堤围费92.63元,2016年少缴堤围费66.8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所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少申报收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五栏的规定,对该所偷税,造成2014年至2016年少缴增值税11,563.11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09.40元,合计金额12,372.51元,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6,186.26元。
转自新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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