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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答复: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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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答复单位:登记注册局
答复日期:2022年3月6日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对分公司的经营范围能不能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想咨询一下,现在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登记吗?

       您好,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依法应当办理登记,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与其隶属企业不相同,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等登记信息需要由其隶属企业盖章确认。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隶属公司承担。

      2. 如何理解《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双方经营者同时申请办理的,登记机关可以合并办理。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家庭经营以外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经营者变更?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新的经营者可以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

      您好, 个体工商户可以办理经营者变更,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

     3.城市早晚市的固定摊位可以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吗,如何理解法规中的: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有效、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应当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房屋安全等有关规定。固定场所的具体表述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规定,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规定,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关于经营场所的具体要求,请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详细咨询。
 转自阿康小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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