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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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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


来源:安庆税务,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审核:收入规划核算处

对照广东税务这两张表一看就明白:


  所属期是2021年11月、12月(包括按季缴纳的2021年第四季度税费)缓缴税费在延长9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3个月),分别在2023年1月、2月入库。

    所属期是2022年2月、3月(包括按季缴纳的2022年第一季度税费)、4月、5月、6月(包括2022年第二季度税费)的缓缴税费在延长6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0个月),分别在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入库。具体缓缴期限见下表:  按季申报缴税的纳税人—— 

 按月申报缴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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