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筑企业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税会差异问题
“ 承租人税会差异问题 ”
建筑企业
新租赁准则
为了规范租赁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2018年12月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进行了修订,于2019年1月1日起分步实施。
会计规定
旧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应首先根据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对于融资租赁,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租入资产和相关负债;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中不确认其取得的资产使用权和租金支付义务,只需将租金费用在租赁期限内按照直线法分摊即可;新租赁准则执行后,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将从“双重模型”调整为“单一模型”,经营租赁的承租人,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简化处理外,应按照融资租赁的规定,确认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相应的后续计量也发生了变化,即对经营租赁的承租人而言,也需要计提折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相关利息费用,并对可变租赁付款额进行调整。简单来说,承租人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与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趋同。
税法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这是因为经营租赁方式下,租入企业实际上今后也不会实际拥有该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所以其支付的租赁费,应按租赁年限分期、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这是因为融资租赁方式下,租赁费构成租赁资产的价值,允许与租赁固定资产的价值一起,计算折旧并予以扣除。
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
按照旧租赁准则,经营租赁承租人的租赁费支出直接计入“租金”科目,并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与税法的规定一致,不会产生税会差异。但新租赁准则执行后,经营租赁的承租人在核算租赁费支出时,要按照租入资产价值,计提折旧费用及利息支出,并分期扣除;而税法未作改变,仍按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分期均匀扣除,由此产生了税会差异,需要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我们通过案例来对比说明上述税会差异问题。
案例分析
A建筑企业在工程所在地租赁房屋,该公司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租期自2019年6月1日-2024年5月31日,共5年。租金按年预付,2019年6月1日前已预付当年租金50,000元,年利率为6%。租赁期满,A建筑企业需返还房屋并恢复原貌。为简化处理,假设不考虑其他费用及相关税费。
案例分析
A建筑企业在工程所在地租赁房屋,该公司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租期自2019年6月1日-2024年5月31日,共5年。租金按年预付,2019年6月1日前已预付当年租金50,000元,年利率为6%。租赁期满,A建筑企业需返还房屋并恢复原貌。为简化处理,假设不考虑其他费用及相关税费。
(1)剩余4期的租赁付款额=50,000*4=200,000元
(2)租赁负债=剩余4期租赁付款额的现值=50,000*(P/A,6%,4) 1=173,255元
(3)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剩余4期的租赁付款额-剩余4期租赁付款额的现值=200,000-173,255=26,745元
(4)在租赁开始日,A建筑企业使用权资产的初始成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租赁激励+初始直接费用+复原成本=173,255+50,000=223,255元
借:使用权资产223,255
租赁负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26,745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200,000
银行存款50,000
1’根据《年金现值系数表》可知,(P/A,6%,4)=3.46512.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
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的利息费用分摊表:
3’使用权资产折旧参照《固定资产》准则,根据《固定资产》准则,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下月起不提折旧。因此,该租赁资产折旧期限为2019.7-2024.5共59个月
4.新旧租赁准则下,租赁成本对比情况
(二)承租人租金的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上,首先按租赁双方对租赁物所承担的风险和报酬为标准进行区分,本案例中,A建筑企业租赁期满后需返还房屋并恢复原貌,显然属于经营租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因此,A建筑公司租赁期内各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租金如下表所示:
(三)承租人税会差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