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诊断室14-15期
《风险诊断室》第十四期:如何正确计算留抵退税?
本期案例:如何正确计算留抵退税?
A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服务、生产销售建筑机器设备、交通运输服务多项业务为一体的集团公司,2017年成立,同年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按月申报,无出口业务,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
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85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21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12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5200万元。
2019年3月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万元,2022年1月至6月增值税申报的期末留抵税额分别为210万元,170万元,152万元,136万元,104万元,64万元。
该企业从未发生过骗取留抵退税的情形,也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增值税税额为7980万元,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合计为11940万元。
2022年7月,该企业财务小张为缓解企业资金流压力,欲申请一次性退还当月的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小张因该公司有大量建筑设备的生产销售业务,在申报留抵退税时将该企业划归到制造业类型企业进行申报,在申报时被税务局工作人员告知A公司并不符合制造业类型企业的要求,无法申请退还当月存量留抵退税。
病因确定:A公司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时,对企业类型进行错误划分,存在错误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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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六条,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资产总额指标、营业收入指标确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此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第七条,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该纳税人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和交通运输行业销售额占比为38.82%[(2100+1200)/8500],未超过50%。
因此,A公司当期并不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也不属于小微企业,并不能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一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另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其中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按照上述规定,尽管A公司并不符合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但是该公司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为54万,不低于50万元,纳税信用等级为B,未存在虚开、骗税等情形,也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因此符合一般行业增量留抵退税的要求。
进项构成比例
=7980/11940×100%=66.83%
增量留抵税额=64-10=54(万元)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54×66.83%×60%=21.65(万元)
准确判断企业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是享受留抵退税相关优惠的第一步,需要企业予以足够的重视。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出台是为了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支持企业扩大投资,促进技术装备升级,进而激发市场活力,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举措。
但社会上存在一些不法企业,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造成恶劣的影响,也为企业自身招来巨大的风险。针对非主观故意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的企业,税务机关将进行约谈提醒,促其整改;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税务机关将依法从严查办:
1.按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直接降为D级,限制发票领用;
2.依法对其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3.依法追缴其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处以罚款;
4.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建议企业在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时应当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 要尽早根据企业实际业务情况做好财务测算和准备工作;
2. 要及时更新政策库,吃透政策,准确实操,积极申办留抵退税;
3. 要做好退税资金使用和归还规划,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链安全;
4. 要重视防范和管理申请过程中的虚开偷税骗税以及不合规的相关风险,避免财务损失和法律责任。
此外,提示留抵退税企业还可以关注以下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风险诊断室第十五期: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房产税应该是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还是由房产使用人代为缴纳?
这家A商业超市在成立后只缴纳了两个月房产税,而后自第三个月起直至被税务检查的两年多的时间里再未申报缴纳过房产税,这家超市的财务负责人一直认为,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应由产权所有人——B公司缴纳。而经检查人员向B公司核实,B公司也未曾缴纳房产税。
病因确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在产权所有人没有缴纳房产税的情况下,应由房产使用者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最终结论:
因此当发生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时,房产的实际使用人应作为房产税的代缴义务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所以这家A商业超市不应该停止缴纳房产税。
无租使用房产是我们生活中经常遇见到的现象,如果没有弄懂房产税的实际缴税人,往往就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以及实际缴税人要面临税收风险。
上述案例中,A商业超市应当补缴自停止缴纳房产税月份至当前时期所有月份的房产税。
除文中所列示的问题外,房产原值的计算也应当引起关注:
(1)房产原值应包含土地价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2)房产原值应包含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来源:大连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