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谁是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显名股东作为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对外而言,公司股权经过工商登记可产生对世效力。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显名股东是取得收入的一方,显名股东为个人的,其取得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规定缴纳或免征个人所得税;显名股东为法人的,取得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依法征免企业所得税。
二、显名股东转付给隐名股东,隐名股东是否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明确了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九种所得,显名股东将取得的税后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转付给隐名股东(自然人),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因此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隐名股东为法人股东,转付给法人股东的所得是否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收入;第七条、第二十六条,分别列明了法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据此,隐名股东(企业)从显名股东取得基于代持合同关系产生的所得,不属于法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显名股东(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后,转付给隐名股东(企业),隐名股东(企业)是否能够适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的问题,由于隐名股东(企业)和显名股东(企业)之间并未构成股权投资关系,隐名股东(企业)从显名股东(企业)取得的收入不符合股息、红利所得的定义,税法也未规定可以“穿透”作为隐名股东(企业)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对其免税。
四、显名股东将股权过户给隐名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东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对外而言,公司股权经过工商登记可产生对世效力。在公司内部,代持股协议和股东出资证明书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能对抗显名股东的纳税义务。但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为直系亲属关系等,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属于有正当理由。
五、单位代替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是否享受股息红利特别待遇?股票出售是否缴纳增值税?股票出售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是法人股东代持:要求投资时间必须是连续持有12个月以上(包括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不足12个月的不属于免税收入。另外,法人股东代持,其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应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现行政策对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但如果单位代持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六、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代个人持股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代个人持股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合伙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