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X税稽二罚[2022]90号 |
案件名称 | 于某某-逃避缴纳税款 |
处罚事由 | (一)你2020年取得XX市某职业技术学院发放的工资薪金251073.32元、一次性奖金收入22750元,合计收入273823.32元,XX市某职业技术学院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4278.27元,XX市某职业技术学院对你一次性奖金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682.50元。你于2021年4月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时(一次性奖金收入未并入)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1267.50元。 你参与XX市某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虚构学生劳务费,并向学院申请将劳务费支付给学生150400元,学生将收到的劳务费转给你,你未并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你在专项附加扣除申报子女教育12000元,住房贷款利息1000元,经检查,你不符合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条件,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000元。你于2022年5月22日更正申报补缴税款26212.50元及滞纳金4233.32元。(二)你2021年取得XX市某职业技术学院发放的工资薪金413254元、一次性奖金收入17781元,合计收入431035元,XX市某职业技术学院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41265.77元,XX市某职业技术学院对你一次性奖金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533.43元。你于2022年5月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时(一次性奖金收入并入)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9493.09元。 你参与XX市某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虚构学生劳务费,并向学院申请将劳务费支付给学生240400元,学生将收到的劳务费转给你,你未并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你于2022年7月4日更正申报补缴税款28933.09元及滞纳金57.87元。你于2022年7月9日更正申报补缴税款16363.44元及滞纳金73.64元。你在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住房贷款利息12000元,经检查,你不符合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条件,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00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
| |
|
|
| 对你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计2020年罚款(26212.50+2919.57)×50%=14566.04元,2021年罚款(28933.09+16363.44+18024)×50%=31660.27元。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