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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超豪华小汽车未申报消费税案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一)印花税方面你单位2021年4月与天津***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约》一份,购买“劳斯莱斯”品牌小汽车一辆,合同金额 4,85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之规定,上述行为已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但你单位未就上述业务进行印花税申报或自行贴花,造成2021年4月少缴纳印花税1,455.00元。(二)消费税方面你单位2021年6月销售“劳斯莱斯”品牌小汽车一辆,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份,发票代码:122012021706,发票号码:00171658,发票金额:4,380,530.97元,税额:569,469.03元,价税合计:4,950,000.00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一条 “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第二条“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八条第一项“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之规定,上述业务已发生消费税纳税义务,你单位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2021年6月少缴纳消费税438,053.10元。(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因你单位2021年6月少缴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附件2之规定,你单位 2021年6月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0,663.72元。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提供的纳税申报明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资料;2.长春市***财务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自述材料、购销合同、发票、转账记录等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22年第1号发布)序号17中“裁量基准”第一项“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之规定,拟处所偷税款470,171.82元(消费税438,053.1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663.72元,印花税1,455.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235,085.91元。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三、你(单位)有听证的权利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2022年11月11日转自猫叔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