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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20230204更新)
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二)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住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三) 其他个税优惠详见:个人所得税优惠文件汇集(20230124更新)
三、其他税费(一)六税两费减半优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0 号)
(二)教育费附加1.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教育费附加免税。
2.自然人可以享受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教育费附加的小微优惠,并可与其他优惠叠加享受。
3.自然人代开发票超过500元不到10万元,不能免教育费附加(只适用于按月按季度纳税的缴纳义务人。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自然人不符合文件规定的按月纳税的条件,但总局未明确,以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自然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四)房产税1.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五)印花税1. 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2.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注意:继承、赠与、交换、分割不免。依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3.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印花税法》)
4.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印花税法》)
5.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第二条)
6.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财税〔2013〕101号)
(六)土地增值税1.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2.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3.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即个人销售的的住房,不论是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不论首套住房还是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均免征土地增值税。注:仅限个人拥有的住宅,对于个人拥有的其他不动产,如商铺、写字楼、车库以及单独转让的地下室等,均不在免税范围。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2.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3.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4.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八)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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