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 政策内容】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3、制造业企业自2021年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科技型中小企业自2022年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