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5则,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未造成税款损失不宜定罪
——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刑终84号刑事裁定(2016年6月2日)
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刑再7号刑事判决(2023年9月8日)
广西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陆某、伍某添、滕某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审判阶段对涉案企业开展合规改革的探索
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二审程序中适用企业合规整改的考量
夏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有真实交易代开行为与无真实交易虚开行为的区分
二审: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16刑终5号刑事裁定(2023年 3月29日)
赵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虚开行为”的内涵及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
二审: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9刑终125号刑事裁定(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