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纪】梁书记给“相好”送钱物120万,算钱色交易吗?
权色交易、钱色交易
是不少落马官员身上的“标签”。
执纪人员在审查中,
是如何认定钱色交易的?
跟着湘纪君一起划重点作笔记。
案例
梁某,中共党员,某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1年3月,梁某率团到外省考察期间,在下榻酒店与随团考察的该商务局女干部邢某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梁某给予邢某价值万元以上的首饰。
之后,两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至2016年3月。
期间,梁某给予邢某钱物共计120万元,邢某用于购房买车及消费。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梁某与邢某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应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定性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梁某给邢某钱物,与邢某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且其行为延续至2016年1月1日之后,应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定性处理。
究竟应该如何认定梁某的行为?
本案中,梁某给予邢某钱物,与邢某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其行为如果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应依据2003年《条例》第一百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理,但现其行为属于延续至2016年1月1日之后,应依据2016年《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按搞钱色交易违纪行为定性处理。因此,应以第二种意见为准。
在执纪审查中,认定搞钱色交易违纪行为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要注意审查违纪行为是否具有交易特征
认定搞钱色交易的基础条件,是首先必须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而且是钱色关联的不正当关系。
如果双方是基于感情而发生的不正当性关系,不存在钱色关联情节,则应依据2016年《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定性处理。
2、要注意审查所给予财物来源的合法性
在近年的执纪实践中,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的问题非常突出,搞钱色交易违纪行为是2016年《条例》新增的条款,将该内容放在廉洁纪律章节里进行了规定,是因为该行为侵犯了党员干部的职务廉洁性,违纪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对方谋利或者给予财物,而与之进行交易。一方通过美色,一方通过权或者钱获得权色交易或者钱色交易。
因此,在执纪审查时,要对搞钱色交易违纪行为所给予财物的来源必须调查清楚,看行为人的钱物来源是否合法,如果属于违纪违法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对该问题也要追究其党纪责任,如果涉嫌犯罪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3、要注意给予财物价值的认定
在执纪审查实践中,还要注意对钱色交易中所给予财物价值的认定。
一般情况下,给予的财物都是价值比较大的财产性利益,如房产、车辆、大额现金、股票、金银首饰等;如果仅给予一些价值不是很大的财物,如纪念品、土特产等,一般不宜作为认定搞钱色交易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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