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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书记”变“张总”被查,党员干部离职、退(离)休后从业不能任性

2017-03-06 三湘风纪

一些离职、退(离)休的党员领导干部

认为自己已经没有公职了

可以在其他地方继续“发挥余热”

殊不知,这里面也有明确的纪律要求

并非可以任意而为


案例

张某,党员,某市所辖某县县委副书记。2016年1月退休,6月,张某擅自接受该县辖区内某有限责任公司聘请,任总经理。同年10月,被该市纪委立案审查


处理意见

审查组认为:张某违犯廉洁纪律,构成离职、退(离)休后违规从业违纪行为,应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评析意见

Q1


离职、退(离)休后违规从业违纪行为具体指什么?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违规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行为。


就其行为方式表现而言,“离职”包括党政领导干部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Q2


具体期限是多久?

根据相关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未经批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的,或者经批准到企业兼职,但违规领取报酬的;


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


未经批准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或者退(离)休后经批准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但违规领取报酬的;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的等行为均构成本违纪行为。


Q3


哪些情况不构成违纪?

如果接受的不是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不相关的营利活动,不构成违纪行为。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不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不构成违纪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构成违纪行为,但是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岁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经该领导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同意,并征求相应纪委、组织部意见后担任,不构成违纪行为。三年后担任上述职位的,应由本人向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由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向相应的组织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相应纪委


Q4


能否领取报酬?

辞去公职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可以领取相应报酬

 

退(离)休后担任上述职位的,不得领取报酬、津贴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按有关规定,报销其工作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违规兼职、兼职取酬的,构成退(离)休后违规从业违纪行为,应依据《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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