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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厅副厅长出资入股科创公司,还来不及分红就被查了……亏吗?

2017-07-28 三湘风纪

大家都知道

党员领导干部是不能持有干股的。

但是如果手头资金比较充足,

能否自己出钱持有某公司的股份呢?

也是要分情况的

让湘纪君来给大家【以案释纪】


案情简介

李某,某省科技厅原副厅长,党员。在李某的帮助下,该省科创公司多次获得政府科技项目资金扶持。2016年3月,为感谢李某,科创公司董事长古某提出,将公司20%的股权赠送给李某。李某表示,党员领导干部持有干股是违法行为,不能接受,但自己可以出钱购买。古某同意,并提出可以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的价格按比例购买股权。科创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据此,李某按比例应当支付100万元,但其仅支付了50万元,剩下的50万元并未支付。

2017年3月,古某将其持有的科创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李某,李某表示同意,并以其亲戚赵某的名义登记持有该股份。


经查,科创公司是民营企业,公司注册资本虽为500万元,但公司市值为1000余万元。2017年6月,李某被党组织立案审查,至此李某并未从公司获得分红。


评析意见

李某构成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对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也规定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六种具体情形


包括:经商办企业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本案中,李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支付50万元购买科创公司股份,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行为。


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是一种变相的经商办企业行为,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按照《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有明确禁止规定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是禁止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本案中,李某的股权虽然以其亲戚的名义登记持有,但股权的实质所有人仍是李某,其行为构成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


李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受贿犯罪

本案中,李某以低于公司市值的价格购买了科创公司20%的股份。按照股权转让行为时公司股份价值计算,除李某50万元应购得的股份外,其他所得股权应定性为“干股”(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的相关规定,李某持有干股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党的纪律,同时涉嫌构成受贿犯罪。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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