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局长都是春节期间参加宴请,为何后果不同?
【以案释纪】(82)
违规参加吃请 应当如何追责
春节期间,
受到亲人朋友的邀约,
免不了要参加一些饭局。
但是赴宴前,
有些事情还是要想清楚,
千万别像这下面的三位领导……
基本案情
案例一
万某,某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中共党员。春节期间,万某回老家探亲,当地多名煤炭企业老板争相请万某吃饭、唱歌。
案例二
赵某,某市地税局局长,中共党员。赵某与老家一名私营企业老板王某相识。春节期间,王某多次在某会员制会所宴请赵某,喝洋酒、抽雪茄、健身。
案例三
张某,C省国有银行行长,中共党员。华某,女,某国家机关副局级领导干部。张某与华某是党校同学。2017年11月,华某到C省银监局担任副局长。张某得知后,给华某打电话,希望春节期间聚一下,以后工作上多联系沟通。春节期间,张某以安排工作用餐的名义,在一家温泉度假酒店宴请华某,省行副行长王某、何某等七人作陪,用餐费用在银行报销。
党纪评析
上述三个案例中的行为有相似之处,但性质不同,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案例一中,万某构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
执行一定公务的党员或党员干部接受与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相关联的、与正常公务活动相冲突的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可能影响到公务的正常履行,且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为党纪所禁止。本案中,万某春节回老家探亲期间接受多名煤炭企业老板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可能影响到公正执行公务,且情节较重,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
案例二中,赵某构成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
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是“四风”问题的典型表现,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本案中,赵某接受私营企业主的邀请出入私人会所,且情节较重,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行为。同时,赵某的行为还构成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违纪形态,应当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为更好体现赵某违纪行为的性质和特点,更好发挥警示教育效果,建议以“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行为定性处置。
案例三中,张某构成违规组织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行为,华某等人构成违规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行为
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和高消费娱乐等活动,严重败坏党风,带坏社会风气。本案中,张某违规公款宴请同学,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组织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行为,张某既是直接责任者,又是领导责任者。
华某及王某、何某等人参加公款宴请,构成了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行为。另外,省国有银行与华某所任职的银监局有直接业务管辖关系,是其业务管理对象,华某的行为还构成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违纪形态,应当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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