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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士手记】纪委会议室里传来了争执声......

三湘风纪 2019-04-08

  争执之声从何而起?

“梁思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被救助对象家属送的现金和香烟,我建议给予他严重警告处分。”

“梁思灯的性质很恶劣,他收受的是重大疾病托底救助对象的救命钱,应该从重处理,严重警告轻了。”

......

6月27日上午,株洲天元区纪委小会议室里,传来了激烈的争论声,7名审理小组成员正在对梁思灯违纪案的案卷资料展开讨论,这是区纪委监委在案件审理上的必经程序:通过审理小组会议严把案件审理质量关。

当天集体审理的,是一起社区民政专干收受救助对象款物的违纪案件,该案审理承办人李洪波介绍违纪情况后,大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按照以往我们对类似违纪行为的处理,给予梁思灯这个处分档次是符合该案实际情况的。”审理小组某成员表态同意承办人意见。

“我也同意。”审理小组另一名成员举手。

“我不同意承办人的处理意见,我认为给予梁思灯严重警告处分不足以形成震慑。”

“我也认为应该要撤销党内职务,收受被救助对象财物的行为性质恶劣,是典型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微腐败’,如果不对这种行为给予严肃处理,就形成不了震慑,‘微腐败’将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反对的声音增多,气氛一下子变得紧张。

“梁思灯在收受钱财后又退还了,这个情况我们要适当考虑是否从轻......”

发生在教育医疗、民生救助、征地拆迁等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往往就是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纪委监委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我们要敢于向群众身边的‘蝇贪’亮剑,确保群众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

经过近2个小时的争论,最后7名小组成员以投票方式对结果进行表决,审理小组的讨论意见为:拟给予梁思灯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从最初的不同意见,到后来的一致通过,审理小组会议使案件审理承办人自由裁量权受到监督,同地区内性质、情节相似案件量纪幅度相差过大的现象得到有效防止和纠正,案件审理质量不断提高。

根据程序,审理小组将意见提交区纪委常委会、监委会会议研究。“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严厉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梁思灯身为党员干部,胆大妄为,收受救助对象的财物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对他严厉惩处,正是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的‘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的具体体现。”天元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许剑鸣在纪委常委会上掷地有声。经该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最终给予梁思灯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决定。

2016年以来,随着执纪审查力度的进一步加大,案件审理数量猛增。为进一步确保案件审理质量,天元区纪委从制度建设入手,强化了关口管理。一是建立案件审理室人员提前介入审查环节机制,实现审查意见和审理室意见的无缝对接;二是建立审理小组专题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审理会议。从2016年9月起,区纪委成立了案件审理小组,由1名分管审理工作的副书记、3名常委、3名案件审理室人员共7人组成;三是常委会集体研究案件审理意见,作出最后处理决定。天元区纪委加强了审理机制的落实,近几年共审理了200多起案件,一直保持着结案率100%、优案率90%以上、案件审理“零超期”、处分决定“零改变”的良好记录。

天元区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刘根平说:“监察体制改革后,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审理小组成员增加了3名转隶干部,纪法衔接有了新的保障,下一步我们将在提高审理小组工作规范化水平上下功夫,用扎实的业务功底和科学的制度流程确保案件质量。”(株洲天元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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