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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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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 下午 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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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红包礼金到第一次收受巨额贿赂,她贪欲的潘多拉魔盒逐渐被打开……|案鉴

背弃初心,抛却党性,私欲膨胀,贪婪成性,最终自己被欲望灭亡,咎由自取在其次,羞愧难当的是给组织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给经开投带来短时难愈的严重创伤。
6月3日 下午 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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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㉕

策划:省纪委监委新闻传播中心审核: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制图:永州市纪委监委编辑:王城长校对:尹骁更多精彩
5月31日 下午 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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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为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提供坚强纪律保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2023年12月,党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2024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要求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条例》,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党员、干部应当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原原本本学习《条例》,不断增强纪律观念、强化纪律自觉,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一、准确把握《条例》修订的主要特点《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基本法规,经历了1997年试行、2003年制定、2015年修订、2018年修订以及2023年修订五个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三次修订《条例》,释放了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充分彰显了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这次修订《条例》,更加突出严的基调,进一步总结我们党在加强纪律建设方面取得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实现了党的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呈现出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一)坚持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两个确立”是党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应对一切不确定性的最大确定性、最大底气、最大保证,“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必须以严明纪律作保障。《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对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修订的《条例》,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新征程上踔厉奋发、团结奋斗。(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等等。这是我们党对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从严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订的《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规范,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保障。(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新时代顺利推进党的事业,离不开严明的纪律作保障。党的二十大确立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中心任务,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引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带头担当作为,对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作出部署。新修订的《条例》,着眼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大局,充实完善有关纪律规定,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纪律保证。(四)坚持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着力点。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硬起手腕抓纪律建设,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检视自身建设工作的重要标准,贯穿到党的各项工作中,党群干群关系更加密切,厚植了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同时应清醒看到,作风纪律等方面还面临一些问题: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不容忽视,增加基层负担、统计造假问题时有发生等。新修订的《条例》坚持靶向施治,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充实违纪情形,完善处分条款,不断回应群众关切,践行党的根本宗旨。(五)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的纪律必然严于国家法律。党员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2015年《条例》体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删除70余条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实现了纪法分开。新修订的《条例》,更加突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更加凸显党纪特色,进一步细化完善纪法衔接条款,真正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做到管在日常、管住大多数,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二、深刻领会《条例》修订的主旨要义这次修订《条例》,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全面从严,体现系统观念,做到科学立规,不断扎紧制度笼子,使全面从严治党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一)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强调“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这次修订《条例》,聚焦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这一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进一步充实完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纪律规矩。一是突出政治纪律的政治属性和时代特征。在总则中增写“坚持自我革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要求党组织和党员“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并在分则具体条文中贯通体现。二是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促进全党令行禁止。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以严明政治纪律推动党员领导干部用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三是督促党员、干部强化政治定力、做到对党忠诚老实。针对近年来发现的典型违纪行为,增写搞政治攀附以及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以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使党员、干部始终保持光明磊落,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四是促进广大党员不断坚定理想信念。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行为的处理处分规定,增写对党员个人搞迷信活动的处分条款,以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二)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干部经常性的管理监督,强调“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使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条例》坚持严字当头,通篇贯彻严的基调,在总则指导思想中增写“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内容,在纪律处分工作原则中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同时,在分则中有针对性地细化违纪情形和处分规定,以制度促进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贯通、联动,推动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一是坚持责任上全链条。新增或充实了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的处分条款,包括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失职、信访工作职责失职等;新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不得消极回避、推卸责任;完善对违纪行为责任人员的区分条款,在多处明确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相应处分,对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一体从严追究。二是坚持管理上全周期。推动将从严要求进一步融入对纪法罪的层层设防,完善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规定,在第一种形态中充实“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促进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避免党员、干部从第一种形态滑向第二、三、四种形态;推动将从严管理贯穿党员、干部整个成长周期,完善对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行为的处分条款,增写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党员、干部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友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坚持对象上全覆盖。将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以增强现实针对性,体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在惩处党员领导干部本人不廉洁行为的同时,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完善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既管好自己,也管好家属身边人,做廉洁自律、廉洁用权、廉洁齐家的模范。(三)引导激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条例》坚持实事求是,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有针对性地作出纪律规范,促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一是促进党员、干部敢于斗争和正确履职。立足引导党员、干部勇于负责、不避艰险,增加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着眼促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履职尽责、规范用权,充实完善对执行党纪失职、统计造假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二是推动党员、干部在维护群众利益上担当作为。立足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条款,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落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要求,将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作为从重加重处分情形突出出来,以适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要求,切实维护好发展好群众利益。三是推动正确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增加对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实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条款,促进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为推动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提供纪律保障。四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着眼违纪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和主观有责性,明确了对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基本规则;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等不同情形恰当给予相应处理,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实行区别对待提供法规依据;增加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防止问责泛化滥用,引导党员、干部正确立身做事、敢于担当作为,防止瞻前顾后、畏首畏尾。(四)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性、党风、党纪是有机整体,党性是根本,党风是表现,党纪是保障。坚强的党性、优良的作风、严明的纪律是我们党的鲜明特点。《条例》坚持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一体推进锤炼党性、纯洁党风、严明党纪,持续放大标本兼治的综合效能。一是注重从党的光荣传统中汲取纪律滋养。在总则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等内容,引导党员、干部赓续红色血脉,提升党性修养;落实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关于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的要求,在分则廉洁纪律中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秉持我们党保持革命本色、坚决反对特权的一贯立场。二是筑牢中央八项规定的堤坝。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完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实对违规接待、滥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保持紧盯不放、寸步不让的高压态势;针对党员、干部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增写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规定搞文山会海,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处分规定,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三是促进党员、干部提升自身修养和道德水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提升道德境界,追求高尚情操”重要要求,充实对在生活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条款,促进广大党员、干部加强党性修养,锤炼道德品行,时常自省自警、修身律己,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五)促进执纪执法贯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强调“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推动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一是完善纪法衔接条款。对涉嫌违法党员的党纪处分有针对性地作出细化规定,明确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坚决开除党籍。二是促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明确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要求对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发挥党纪和国法的协同作用。三是完善处分运用规则。借鉴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充实完善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经济损失计算规则等内容,使适用纪律更加精准有效,推动形成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三、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应当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与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紧密结合起来,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确保《条例》各项规定真正贯彻落实到位。一是立足全局大局,深刻把握党的纪律功能定位。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我们党要团结带领全国人民胜利实现党的二十大擘画的宏伟蓝图,就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意义,牢牢把握伟大自我革命和伟大社会革命相互促进的深层逻辑,把使命感召和纪律保障高度统一起来,汇聚起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磅礴力量。党员、干部应当心怀“国之大者”,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深刻认识党中央修订《条例》的重大政治考量,学懂弄通、熟练掌握《条例》,始终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始终立足岗位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大局的实际行动来检验学习贯彻《条例》的成效。二是加强深化转化,切实增强遵规守纪自觉。我们党历来强调要培养“自觉的纪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养成纪律自觉,强调“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党员、干部应当注重从思想上固本培元,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把增强党性、砥砺作风、严守纪律融入日常、化为习惯。坚持原原本本学《条例》,在认真学纪、准确知纪、深刻明纪、严格守纪上下功夫,自觉用党纪校正自己的思想和行动,切实解决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真正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三是敢于善于斗争,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鲜明品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管党治党责任担在肩上,做到敢管敢严、真管真严、长管长严。党中央印发《条例》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坚决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以《条例》规定为标尺,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经常性的管理监督,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切实统一起来,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不断提升全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编辑:王城长校对:尹骁更多精彩
5月31日 上午 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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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双全在《中国纪检监察报》发表署名文章:推动树牢正确政绩观 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2024年5月30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湖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王双全署名文章《推动树牢正确政绩观
5月30日 上午 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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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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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 下午 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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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怀化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蒋电接受审查调查

湖南省怀化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蒋电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怀化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供稿:怀化市纪委监委编辑:王城长校对:尹骁更多精彩
5月29日 下午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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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第三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第四条 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第六条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七条 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第八条 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九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第十条 国有企业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三)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七)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从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减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四)包庇同案人员;(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从重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有关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外,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第十六条 已经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三)在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外交流等工作中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职责权限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故意规避、干涉、破坏集体决策,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国有企业党委(组)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集体依法作出的重大决定;(四)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向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出版发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五)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六)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拒不纠正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二)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或者核准程序;(三)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四)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五)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经营的企业;(三)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国际组织等兼任职务;(四)经批准兼职,但是违反规定领取薪酬或者获取其他收入;(五)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无形资产等谋取私利。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监管机构查实并提出处分建议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二)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营投资职责;(三)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或者不如实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五)拒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信息,致使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失真;(六)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串通作假。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洗钱或者参与洗钱;(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规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民间借贷;(三)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或者对贷款本金减免、停息、减息、缓息、免息、展期等,进行呆账核销,处置不良资产;(四)违反规定出具金融票证、提供担保,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五)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资产;(六)伪造、变造货币、贵金属、金融票证或者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七)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发行股票或者债券;(八)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九)进行虚假理赔或者参与保险诈骗活动;(十)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及其他公民个人信息资料。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泄露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商业秘密;(二)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出租、出借国有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三)违反规定,举借或者变相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引起重大劳务纠纷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五)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六)在工作中有敷衍应付、推诿扯皮,或者片面理解、机械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七)拒绝、阻挠、拖延依法开展的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工作,或者对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推诿敷衍、虚假整改;(八)不依法提供有关信息、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配合其他主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九)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十)违反规定,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农民工工资等;(十一)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第二十六条 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结合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实际情况,明确承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的内设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称承办部门)及其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等。第二十七条 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经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同意,由承办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二)经初步核实,承办部门认为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违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本条例规定,需要进一步查证的,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立案,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本人(以下称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三)承办部门负责对被调查人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报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四)承办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五)承办部门经审查提出处理建议,按程序报任免机关、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被调查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六)任免机关、单位应当自本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处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七)承办部门应当将处分有关决定及执行材料归入被调查人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第二十八条 重大违法案件调查过程中,确有需要的,可以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必要支持。违法情形复杂、涉及面广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由任免机关、单位调查核实存在困难的,经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三十条 决定给予处分的,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到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下称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四)不服处分决定,申请复核、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单位名称和日期。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机关、单位印章。第三十一条 参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要求其回避:(一)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机关、单位负责人决定;其他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决定。任免机关、单位发现参与处分工作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法给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法给予处分。任免机关、单位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第三十三条 任免机关、单位对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报。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决定立案的任免机关、单位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其任免机关、单位以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第三十五条 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第三十六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1个月内,由相应人事部门等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岗位、职务、工资和其他有关待遇等变更手续,并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特殊情况下,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三十七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情形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处分解除后,考核以及晋升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等级等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不恢复受处分前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等级等。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第五章 复核、申诉第三十八条 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称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1个月以内作出复核决定。被处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复核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原处分决定单位决定。第三十九条 被处分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单位(以下称申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被处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申诉机关决定。第四十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接到复核申请、申诉机关受理申诉后,相关承办部门应当成立工作组,调阅原案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工作组应当集体研究,提出办理意见,按程序报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复核、申诉决定,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复核、申诉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个月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坚持复核、申诉与原案调查相分离,原案调查、承办人员不得参与复核、申诉。第四十一条 任免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或者下级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机关、单位及时予以纠正。监察机关发现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依法提出监察建议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采纳并将执行情况函告监察机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应当撤销原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由申诉机关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应当变更原处分决定,或者由申诉机关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予以变更:(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二)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三)处分不当。第四十四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认为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第四十五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需要恢复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的,应当按照原职务和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和岗位,并在原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被撤销处分或者减轻处分的,应当结合其实际履职、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维持、变更、撤销处分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后1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予以送达、宣布,并存入被处分人本人档案。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任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中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第四十七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拒不执行处分决定或者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任免机关、单位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处理。第四十八条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条 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核、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条例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条例。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来源:新华社编辑:尹骁校对:王城长更多精彩
5月29日 上午 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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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让贤、变卖家产搞革命……这位辛亥元勋用一生诠释“笃实无我”

黄兴,作为辛亥革命的先驱和领袖,一生为推翻清朝统治、追求民族复兴出生入死却不计功名。“古人却向书中见,男儿要为天下奇”,这既是黄兴的革命宣言与人生理想,也是他身许革命、一心为国的真实写照。而他为子孙留下的精神财富中最突出的是“无我”“笃实”四字,黄兴身体力行,以身作则,他的子孙也同样传承家风、继承遗志,不图虚名、务实肯干,以一腔热忱爱岗敬业、默默奉献。一生“无我”,一秉至公
5月28日 下午 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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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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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 下午 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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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想升官,郝局长“搭天线”搭到了“高压线”……|漫说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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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 上午 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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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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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 上午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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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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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 下午 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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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居高位的他为何对亲友们称自己在外做工……

很快,谢觉哉按照毛泽东的指示,与项英、何叔衡等人共同讨论研究起草了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这是中央苏区针对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专门法令,使苏区的反腐败斗争有法可依。
5月17日 下午 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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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少数”带头领办、整改专班常态督办……岳阳县打好巡视整改组合拳

坚持头雁引领,群雁才能齐飞。该县建立“一个问题、一名牵头县级领导、一名责任县级领导、一个牵头单位、一套工作班子、一抓到底”的工作落实机制,切实避免了巡视整改任务“一分了事”。
5月17日 下午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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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错过了和女儿的唯一见面机会,却立誓革命不成功不回家……

1988年农历六月,85岁的郑凤翠去世。家人清点她的遗物时,在一个首饰盒里发现了60粒杏仁,这是她对王尔琢牺牲60周年的纪念,同时也表达了她对王尔琢深深的怀念之情。
5月8日 下午 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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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却不为一身一家谋升官发财以愚懦子孙……

何叔衡是一个令人敬佩的人物。他虽然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但他并没有被局限于传统的农村生活。相反,他怀揣着对知识和道义的渴望,努力在私塾中学习,即使被戏称为“穷秀才”,仍然坚守自己的信仰和价值观。
4月27日 上午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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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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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 上午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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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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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 下午 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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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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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 下午 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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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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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 下午 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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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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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 上午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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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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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 下午 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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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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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 上午 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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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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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 上午 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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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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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 上午 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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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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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 上午 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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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娄底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易军波接受审查调查

湖南省娄底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易军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娄底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供稿:娄底市纪委监委编辑:尹骁校对:王城长更多精彩
4月2日 下午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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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②

策划:省纪委监委新闻传播中心审核: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制图:永州市纪委监委编辑:尹骁校对:王城长更多精彩
4月1日 下午 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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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委原一级巡视员张扬平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湖南省郴州市委原一级巡视员张扬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湖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编辑:尹骁校对:王城长更多精彩
4月1日 上午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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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举行“好家风·好传承”主题活动

活动现场参观了湖南反腐倡廉警示教育馆并观看警示教育片,3名配偶代表上台交流分享对家庭助廉的认识和体会,与会人员受赠家风建设读本《正家》。作者:尹骁摄影:杨子锐编辑:王城长校对:方可更多精彩
3月31日 下午 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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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双全:挖掘湖湘优秀文化时代价值 擦亮领导干部家风红廉底色

挖掘湖湘优秀文化时代价值擦亮领导干部家风红廉底色湖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
3月31日 上午 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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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楚有材,何以为盛?

“咫尺名峦讲席崇,湘江隔岸仰清风。由来胜迹千年在,收入南楼一望中。”湖南这片土地不仅涌现了一代又一代的英雄豪杰,而且走出了一批又一批的文学大家、科学巨匠,造就了“惟楚有材,于斯为盛”的宏大气象。
3月31日 上午 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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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原党委书记、主任高武接受审查调查

湖南省永州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原党委书记、主任高武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永州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供稿:永州市纪委监委编辑:王城长校对:尹骁更多精彩
3月30日 下午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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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永州办事处原党组书记、主任欧阳挺接受审查调查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永州办事处原党组书记、主任欧阳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纪委纪律审查和永州市监委监察调查。供稿:省纪委监委第六监督检查室编辑:王城长校对:尹骁更多精彩
3月29日 下午 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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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①

策划:省纪委监委新闻传播中心审核: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制图:永州市纪委监委编辑:王城长校对:方可更多精彩
3月29日 上午 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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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通报8起靠企吃企问题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省纪委四次全会部署要求,深化国有企业靠企吃企问题专项整治,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和震慑效应,日前,湖南省纪委监委对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8起靠企吃企问题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具体如下:
3月26日 下午 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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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伴随式”监督助春耕|护航春耕备耕

3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粮食生产万亩综合示范片区考察时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压实责任,确保春耕面积,细化春季田间管理,保障农资充足供应,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在良种良法良机良田深度融合上下大功夫,落实好强农惠农富农政策。”
3月26日 下午 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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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等地纪检监察机关紧盯春耕备耕靠前监督

为您推荐►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并主持召开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座谈会纪实►总书记湖南行|记者手记:不负春光更前行
3月24日 上午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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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并主持召开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座谈会纪实

总书记明确指出,中部地区要立足实体经济这个根基,做大做强先进制造业,积极推进新型工业化,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超前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加快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3月23日 下午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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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常委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

3月23日,省纪委召开常委会(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座谈会精神,以及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的初步安排和措施。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王双全主持并讲话。
3月23日 下午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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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召开 坚定不移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前进

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召开坚定不移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前进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沈晓明主持并讲话3月22日下午,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召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以及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座谈会精神,研究部署我省学习宣传贯彻的初步安排和意见。省委书记沈晓明主持并讲话。(3月22日,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召开。)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亲临湖南考察指导并在湖南主持召开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座谈会,充分体现了对湖南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沿途和汇报会上对湖南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对做好下阶段工作提出殷切期望,为湖南发展作出了重大战略指引,指明了根本前进方向。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期间发表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与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与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来湘考察时为湖南描绘的“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有机衔接,反映了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工作一以贯之的思路和要求。全省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保持定力,久久为功,一张蓝图干到底,坚定不移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前进,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的关心厚爱和殷殷嘱托传遍三湘四水,转化为做好湖南工作的强大动力和实际成效。(沈晓明主持并讲话。)会议强调,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的首要政治任务。要按照省委的统一部署,分阶段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及时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确保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在学习宣传贯彻过程中,要注重与习近平总书记历次关于湖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结合起来,与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联系湖南实际一体学习、一体思考、一体落实。要组织省内媒体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把习近平总书记的亲切关怀和工作要求传递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全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要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精心准备课程并抓好实施。要及时跟踪调度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的情况,兴起学习宣传贯彻的热潮。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作者:刘燕娟
3月22日 下午 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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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厅局级干部被查处……湖南通报2月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情况

湖南省纪委监委深入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工作部署,在全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建立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月报制度。2024年以来,截至2月29日,全省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情况如下:▲点击查看大图2024年2月全省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51起
3月22日 下午 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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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深化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时,前往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港中坪村,了解当地为基层减负、提升基层治理效能等情况,指出“要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精兵简政,持之以恒抓好这项工作”。在听取湖南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持续深化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一直高度重视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要求“从领导机关特别是从中央和国家机关改起,为基层干部松绑减负”“让基层干部从繁文缛节、文山会海、迎来送往中解脱出来”“把为民造福作为最重要的政绩,建立健全干部担当作为的激励机制,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一系列重要论述彰显了破除顽瘴痼疾的坚定决心和关爱广大基层干部的深厚情怀。从《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提出一条条硬杠杠、实举措,到启动中央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进一步抓好落实;从确定“基层减负年”,到通报曝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案例,等等,在党中央有力推动下,一系列为基层减负的举措落地见效。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之弊非一日之寒,从根子上减轻基层负担也非一日之功。当前一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依然顽固多发,既有反弹回潮的老问题,也有隐形变异的“新马甲”。要聚焦突出问题打好攻坚战,强化建章立制打好持久战,实实在在为基层减真负、真减负,让基层干部群众在真抓实干中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坚持上下联动为基层干部松绑减负。“下之所以为,惟上是视。”加重基层负担的形式主义问题表现在下面,源头往往在上级机关和部门。一些上级领导干部作风不实,对基层情况不掌握,做决策脱离实际,上面拍脑袋、下面跑断腿。一些基层干部政绩观错位、责任心缺失,“看上不看下”“只唯上不唯实”,只求领导“欢心”不对人民负责。为此,要坚持上下联动,抓住关键少数,督促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改起,经常性深入基层听真话、察实情,对自身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主动查摆、带头整改。上下贯通一体纠治,该哪一级整改就推动哪一级整改,涉及多个部门的还要同题共答,确保问题真改、实改、改到位。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持续发力,方能久久为功,以常态求长效。要保持严的基调,锚定“小马拉大车”等突出问题,持续向不正之风亮剑,既着力根治老毛病,也时刻关注新情况,以钉钉子精神一抓到底。要对普遍发生的问题深化专项整治,强化以案促改促治,着力堵塞制度漏洞,健全责任清单,进一步明晰应尽之责和应减之负。要注重源头治理,找准党性觉悟上的深层原因,坚决纠正政绩观异化、权力观扭曲、事业观偏差等问题,从思想和利益根源上着力破解。用好正反典型,以反面案例强化警示教育,以先进典型强化示范引领,加大案例指导、通报曝光力度,以一个个鲜活案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把为基层减负与激励担当作为更好结合起来。既要为干部减负,也要为实干赋能。要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真正重视基层、关心基层、支持基层,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全面规范、全面过硬,推动基层党员干部重实干、重实绩、重担当。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把愿作为、能作为、善作为的干部选出来、用起来。推动“三个区分开来”具体化、规范化,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做好澄清正名工作,为担当者担当、为实干者撑腰。减负担、增效能、聚合力,让干部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抓落实,恪尽职守、担当作为,更好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不断干出让群众认可的实绩。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重拳纠治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紧盯加重基层负担现象,持续纠治文山会海、督查检查调研扎堆、工作过度留痕、任务层层加码、“指尖上的形式主义”等问题,完善细化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惩戒机制,推动党员干部多在实效上用真功夫、少在形式上动歪脑筋,真抓实干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作者:兰琳宗编辑:王城长校对:尹骁更多精彩
3月22日 下午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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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勇争先,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指明方向、凝聚力量

在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港中坪村党群服务中心门口,一块“鼎城区下沉乡村政府服务事项清单”展板清晰列出了65项村级受理、办结事项,大门上“一件事一次办”的标识格外醒目。
3月22日 上午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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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集丨习近平在湖南考察

3月18日至2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湖南考察。这是18日下午,习近平在中德合资企业巴斯夫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考察。新华社记者
3月22日 上午 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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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护航助春耕 不误农时不负春|镜头

三月春光好,春耕正当时。近日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持续开展“三湘护农”专项行动,组织纪检监察干部走进田间地头,聚焦春耕备耕、农资供应、惠农政策落实等关键环节,靠前监督、精准监督、跟进监督,为春耕生产清障护航。▲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黄家堡村,纪检监察干部向务农的村民了解春耕备耕生产和惠农政策落实情况。▲郴州市汝城县纪检监察干部到井坡镇大村村的早稻育秧棚内了解集中育秧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湘西州保靖县纪检监察干部到阳朝乡溪洲村蔬菜种植基地开展走访调研,向菜农了解惠农资金落实情况。
3月21日 下午 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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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在湖南考察时强调 坚持改革创新求真务实 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

离开时,村民们纷纷围拢过来欢送总书记。习近平满怀深情地对大家说,党中央高度重视“三农”工作,一定会采取切实有力的政策举措,回应老百姓的关切和需求,把乡村振兴的美好蓝图变为现实。掌声在村庄久久回荡。
3月21日 下午 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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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书记两会后首次地方考察释放重要信号

“要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粮食生产年年要抓紧。”总书记清醒认识,一个国家只有立足粮食基本自给,才能真正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进而有底气应对风险,有能力确保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幸福。
3月20日 下午 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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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飚:告诫子女不准经商谋私

国内现在形势大好,对许多的腐败现象大加惩治,秩序好多了,但人口越增多,经济发展不但要赶上人口的增加,而且还要超前、超前,现在不仅有希望,而且加倍努力,成为中流砥柱,叫人说炎黄子孙行!父
3月20日 下午 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