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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经典案例(实务+理论)

2018-01-07 法治乾坤

法治搬运工崇尚法治,热衷时评。
关  注

来源: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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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27号)

 

【裁判要点】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陈邓昌抢劫、盗窃,付志强盗窃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17号)


【裁判要点】1.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2.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有遗漏的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补充起诉。3.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应当提出抗诉


3.消费型网络盗窃犯罪的认定(人民司法2017.02.019)


【裁判要旨】被告人利用互联网实施盗窃犯罪,涉及侵入计算机网络服务器的窃取数据行为,破译MD5值的破解密码行为,使用已破解的密码及相对应的卡号在网上商城购买实体卡、电子卡券的消费行为。消费行为是本案盗窃犯罪的核心行为,被告人是否窃取卡号和MD5值、是否对MD5值进行破解,均不影响对其盗窃行为的认定。网络盗窃犯罪侵犯的对象具有刑法保护的财产属性。


【案号】一审:(2015)东刑初字第00943号 二审:(2016)京02刑终33号


4.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罪竞合关系的判断(人民司法2017.14)


【裁判要旨】多次盗割通信电缆累计超过2000户以上不满1万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上,且盗窃数额较大的,属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应该择一重罪按照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

   

【案号】 一审:(2016)苏1112刑初11号


5.认定人户盗窃须以非法人户为标准(人民司法2016.14.021)


【裁判要旨】合租房是承租人日常起居的场所,具有独立生活的特质和相对隔离的特点,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在这个前提之下,对于合租房中实施盗窃的行为,就要考察其入户的非法性问题。各合租人彼此之间相互熟悉,可以随意进出他人的房间,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进入他人房间的行为客观上并不违背居住人的意愿,不具有非法性。换言之,即被告人如不实施盗窃的行为,则其行为不具有非法进入的特征,因此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案号】一审:(2015)浦刑初字第180号二审:(2015)宁刑二终字第178号


6.窃取并倒卖上网流量构成盗窃罪(人民司法2015.18.049)


【裁判要旨】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窃取资费优惠的上网流量包套餐,并通过他人对外贩卖,给相关单位造成了数额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4)西刑初字第169号二审:(2014)二中刑终字第515号


7.盗取信用卡骗得被害人激活后透支构成盗窃罪(人民司法2015.20.012)


【裁判要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属于法律拟制,对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应结合法律拟制的基本理论。行为人盗取他人未激活信用卡并骗得被害人激活信用卡后透支使用该信用卡的行为,满足上述法律拟制的规定,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4)北刑二初字第0090号


8.盗窃古墓石像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人民司法2015.22.025)


【裁判要旨】被告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盗掘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罗钦顺墓保护范围内的三尊石像,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案号】一审:(2014)泰刑初字第100号二审:(2015)吉中刑一终字第0001号


9.盗用他人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人民司法2016.35.004)


【裁判要旨】利用他人原先使用的手机号码与支付宝账户、银行卡的绑定关系,通过重置支付宝账户密码的方式控制他人的支付宝账户,进而通过支付宝平台使用他人的银行卡进行网上消费、转账,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号】一审:(2013)金刑初字第52号


10.利用支付系统漏洞套取银行资金构成盗窃罪(人民司法2016.35.006)


【裁判要旨】利用支付服务公司的系统技术漏洞,以该公司明确禁止的信用卡转账还信用卡的方式套取商业银行特别巨大资金用于个人存款、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且发卡行并未催收,行为人的犯罪对象也非信用卡限额,对该行为应定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


【案号】一审:(2014)赣中刑二初字第2号二审:(2014)赣刑二终字第41号


11.扒窃行为的量刑应着重考量人身危险性(人民司法2016.35.014)


【裁判要旨】扒窃行为既侵害他人财产权,又侵犯包含事主人身安全在内的公共安全。相应地,扒窃行为还应具备犯罪场所公共性、被窃财物随身性之要件。同时,在量刑中应注重扒窃与普通盗窃、其他特殊盗窃的均衡,不能简单类比量刑,要着重考量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案号】一审:(2012)浙杭西刑初字第58号

 

12.扒窃入罪数额较大与多次盗窃的情节考量(人民司法2016.35.016)


【裁判要旨】扒窃过程中,即使从客观上看行为人的行为已被知晓,但行为人主观认为未被他人发觉,其手段仍具有秘密性。在同时具备扒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等多个客观要件时,应将其中一个客观要件作为定罪要件,其他客观要件转化为量刑情节。对实施扒窃但未实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不应认定为扒窃既遂。


【案号】一审:(2014)温鹿刑初字2030号二审:(2015)浙温刑终字第394号


13.出质人窃回质押物并向质权人索赔构成盗窃罪(人民司法2015.04.022)


【裁判要旨】出质人窃回质押财产并向质权人索赔的行为,兼具盗窃与诈骗性质。窃回质押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一般应以质押财产的价值认定为盗窃数额;以质押财物失窃为由向质权人索赔,数额较大的,又构成诈骗罪。出质人窃回质押财产并向质权人索赔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牵连犯,应从一重处。


14.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盗窃应减半适用数额较大标准(人民司法2015.12.067)


【裁判要旨】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实施盗窃,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50%以上的,构成盗窃罪。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隐瞒影响其定罪量刑的犯罪前科,不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号】一审:(2014)吴江刑二初字第00662号


15.入户盗窃后为抗拒抓捕使用轻微暴力的定性(人民司法2015.16.016)


【裁判要旨】入户盗窃少量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在户内使用轻微暴力,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应当转化为抢劫罪的基本犯,不宜直接以入户抢劫论处。


【案号】一审:(2013)浦刑初字第3656号二审:(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1536号


16.入户盗窃与普通盗窃的界限(人民司法2013.04.062)


【裁判要旨】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改,将实践中频繁发生的入户盗窃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并予以定罪处罚,对其认定必须厘清与普通盗窃的适用界限。一般认为,入户盗窃是指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盗窃的行为。在被告人否认具有盗窃目的的情况下,要运用刑事推论来证明。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已经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并且出示相关证据之后,不得已供述自己罪行的,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不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案号】一审:(2012)静刑初字第381号二审:(2012)沪二中刑终字第63号


17.秘密窃取COA标签行为的定性(人民司法2013.08.067)


【裁判要旨】COA标签是一种新型的编码型产品,因其序列号具有激活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实现正版软件的各项功能,以及证明所预装或购买的软件为正版软件的功能,其具有使用价值。且COA标签包含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具有可支配性、流通性,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秘密窃取COA标签的行为,侵犯了被害者对COA标签的所有权,窃取数额达到较大者,构成盗窃罪。被窃OEM版COA标签的价格应当按照电脑销售商销售不带OEM版COA标签的裸机和销售带OEM版COA标签的电脑之间的差价进行认定。


【案号】一审:(2011)浦刑初字第3274号


18.赃物灭失无法确定价格销赃数额可认定为盗窃数额(人民司法2013.10.015)


【裁判要旨】被告人盗窃他人所有的名人书法作品并销赃,现赃物已经无法追缴,被害人不能提供其财物价格的有效证明,将被告人销赃数额认定为盗窃数额,既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量刑原则,也与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相符。


【案号】一审:(2012)钟刑二初字第0155号


19.从处分意识区分网络钓鱼类刑事案件的定性(人民司法2013.12.016)

【裁判要旨】对被告人欲非法占有的财物,被害人有无处分意识是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关键点。网络钓鱼类案件中,被告人虚构可供交易财物而骗取被害人主动支付的货款之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诱骗被害人点击标注小额款项的付款链接,而乘机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非法占有被害人网银账户内巨额存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案号】一审:(2011)浙杭刑初字第91号二审:(2011)浙刑三终字第132号


20.扒窃转化型抢劫罪中对公共交通工具不能重复评价(人民司法2013.14.066)


【裁判要旨】侵财性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标准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与被害人丧失财物控制及被告人劫取财物之间存在直接关联,即被告人因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后)而最终取得了对财物的控制,为既遂。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已作为扒窃型盗窃罪的定罪条件进行评价后,不能再次作为转化型抢劫罪的加重量刑情节进行重复评价。


【案号】一审:(2013)东刑初字第00135号


21.利用网站漏洞虚增积分后兑现构成盗窃罪(人民司法2013.20.070)


【裁判要旨】利用网站系统漏洞反复兑换积分后转兑成支付宝内现金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由于该类案件事发偶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犯罪情节与同数额的常规盗窃案件相比明显较轻,量刑时应在刑法规定的框架内选择较为轻缓的刑罚,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应尽量适用缓刑,以体现罪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 


【案号】一审:(2013)湖吴刑一初字第122号


22.基于价值认识错误盗窃的刑事责任承担(人民司法2013.22.011)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实施盗窃时对盗窃对象产生了价值认识错误,审判时应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原理及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原则,对其错误认识部分不计入盗窃数额之内。 


【案号】一审:(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778号


23.侵占遗忘物的司法认定(人民司法2012.06.078)


【裁判要旨】对于遗忘物,如是由负有管理职责之外的第三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取得,拒不交出的,不成立侵占罪,而构成盗窃罪。


【案号】一审:(2011)万刑初字第831号


24.交通协管员利用工作便利窃取违章罚款构成盗窃罪(人民司法2012.20.055)


【裁判要旨】交通协管员从事的是具有社会服务性质的劳务活动,而非公务活动,故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通过盗用民警账号和密码非法进入公安内部管理系统,并对违章记录进行非法处理的行为,是利用了工作便利,而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这种方式秘密窃取了本应上缴国家的违章罚款,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1)穗从法刑初字第405号二审:(2012)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34号


25.盗窃案件中电子数据的采信与认定(人民司法2012.20.070)


【裁判要旨】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秘密窃取他人公司账号、密码并予以非法利用群发短信广告,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应以盗窃罪论处。电子证据由于具备虚拟性、开放性、易变性与稳定性并存等特点,对其收集要注意合技术性和合法律性;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审查要依法审慎;对其认证要严格审查判断证据资格和证据效力。


【案号】一审:(2011)黄浦刑初字第3号二审:(2011)沪二中刑终字第71号


26.有偿转让QQ号码后又通过申诉途径取回构成盗窃罪(2012.22.012)

【案号】一审:(2011)二七刑初字第201号二审:(2011)郑刑二终字第251号


27.扒窃与普通盗窃的适用界限(人民司法2012.22.052)


【裁判要旨】扒窃作为一种新型的盗窃表现形式,对其认定必须厘清与普通盗窃的适用界限。一般认为扒窃发生于公共场所,应理解为凡是能够出入不受限制、凭票出入或者人员出入不相对固定的场所都应该认定为公共场所;所针对的对象是随身携带财物,对随身携带不应作扩大性解释,应理解为财物和人身没有实质性分开,否则将会导致扒窃与普通盗窃认定上的界限模糊。另外,从扒窃行为属性来讲,财物体积应相对较小。


【案号】 一审:(2012)浦刑初字第805号


28.盗窃后持枪抗拒抓捕属于持枪抢劫(人民司法2011.2.068)


【裁判要旨】在实施转化型抢劫的暴力行为过程中伴随有持枪的情形,故属于持枪抢劫,并致他人轻伤,情节严重,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普通的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故属于持枪抢劫。


【案号】一审:(2009)汇刑初字第536号二审:(2009)沪一中刑终字第726号


29.对所窃物品性质存在重大认识错误的处罚人民司法2011.4.017)


【裁判要旨】行为人对所盗物品性质有重大认识错误,且属于临时起意的盗窃,应与有预谋、有目标、入户式的盗窃有所区别。如果其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可按免予刑事处罚处理。


【案号】一审:(2008)锡法刑初字第316号


30.盗窃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人民司法2011.8.064)


【裁判要旨】在认定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时,可以通过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对其主观目的进行推定;行为人针对同一被害人的同一犯罪对象所实施的数犯罪行为,如具有牵连或吸收等关系时,应适用牵连犯或吸收犯的处罚规则以一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09)甬象刑初字第636号二审:(2010)甬刑二终字第9号


31.持续转移同一惯犯所窃赃物的行为定性(人民司法2011.8.068)

【裁判要旨】在一定期间内持续地转移同一惯犯盗取的财物,是按共同犯罪以盗窃罪定罪,还是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处罚,要综合考虑有关因素,不能草率定性。该行为既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按盗窃罪定罪量刑;亦可能是事后帮助行为,单独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0)婺刑初字第46号


32.盗窃罪的量刑不能唯数额论(人民司法2011.12.009)


【裁判要旨】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在审理盗窃案件中,数额是确定案件的情节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的主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还应综合考虑案件其他情节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如果盗窃犯罪的案情特殊,综合判断情节确属轻微的,即使犯罪数额达到了特别巨大,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5期


33.骗取机会窃取钱财构成盗窃罪(人民司法2011.14.046)


【裁判要旨】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直接取得财物的方法是窃取还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的自愿处分行为,行为人用欺骗的方法导致被害人对财物占有的松弛,从而乘机取走财物的,应当认定为盗窃。


【案号】一审:(2008)中区刑初字第1416号二审:(2009)渝五中法刑终字第122号


34.互联网带宽和流量不宜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人民司法2011.18.055)


【要点提示】在网络带宽和流量作为互联网虚拟资源不能计算其价值的时候,本案定性问题应着重于犯罪行为、犯罪客体和造成的后果。


【案号】一审:(2009)中区刑初字第854号


35.利用失灵的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取游戏点数构成盗窃罪(人民司法2011.20.064)


【裁判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利用出现操作系统故障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故意输入错误卡号密码信息,在没有支付交易资金的情况下,获取具有财产属性的游戏点数,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盗窃罪。


【案号】一审:(2010)浦刑初字第2302号


36. 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内已输好密码的信用卡取款构成盗窃罪(人民司法2010.02.043)


【裁判要旨】同上


【案】号一审:(2009)湖吴刑二初字第33号二审:(2009)浙湖刑终字第42号


37. 机动车号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人民司法2010.02.048)


【要点提示】盗窃机动车号牌索财的案件不应定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盗窃机动车号牌索财,数额仅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的,定盗窃罪;数额既达到盗窃罪又达到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的,属刑法中的牵连犯,从一重处,由于盗窃罪相对敲诈勒索罪是重罪,应定盗窃罪。 


【案号】一审:(2009)海刑初字第438号二审:(2009)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98号


38. 单位盗窃电力资源的定性及价值计算(人民司法2010.02.051)


【裁判要旨】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何计算盗窃电力资源的价值,是审理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惑,本案结合专家估算报告、辩方提供书证、行政法规,对涉案9类电器的日用电时间进行逐项分析,准确计算出最终的盗窃价值。  

 

【案号】一审:(2007)浦刑初字第1747号二审:(2008)沪一中刑终字第266号


39. 盗打IC卡电话获取退费构成盗窃罪(人民司法2010.08.057)


【裁判要旨】盗打IC卡电话获取声讯台退费,属于秘密窃取电信公司话费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应以电信公司收取合法客户的话费来计算。

   

【案号】一审:(200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51号


40. 窃占实名制电话号码后转卖应定诈骗罪(人民司法2010.20.057)


【裁判要旨】采用伪造身份证明的方式,把他人正在使用的小灵通号码过户到其虚构的新用户名下,另转卖给他人,使他人误认为被告人虚构的新用户是涉案小灵通号码的合法使用者,以骗取他人钱财的,构成诈骗罪,而非盗窃罪。


【案号】一审:(2008)锦江刑初字第256号

 

41. 承运人盗取已封缄货物构成盗窃罪(人民司法2009.10.009)


【裁判要旨】委托人在将财物交由受托人代为保管之前进行了包装、封缄或者上锁,这种行为表明委托人已排除了受托人对封存财物的控制与支配。委托人尽管将整个包装物交给了受托人,但并没有失去对封存财物的控制,其对于包装物内财物的占有支配权依然存在。由于盗窃罪的特征之一就是占有的他人性,也就是说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因此,如果受托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包装物进行破坏并取出其中的财物,就属于侵害了委托人的占有,应以盗窃罪论处。 


【案号】一审:(2008)盐刑初字第87号二审:(2008)嘉刑终字第68号


42. 网络盗窃既、未遂界定(人民司法2010.10.048)


【裁判要旨】网络盗窃只要一经实施,财产通常瞬间即脱离财产所有人的控制,除非发生断电、掉线等意外,一般不会产生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问题。 


【案号】一审:(2007)黄刑初字第699号二审:(2008)沪二中刑终字第522号


43. 用银行借记卡非法转账提现构成盗窃罪(人民司法2009.14.011)


【要点提示】被告人明知自己持有的银行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却利用银行柜员机系统出错之机,通过多次非法转账、提现等手段,控制并占有银行巨额资金,应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手段上具备了秘密窃取的特征,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案号】一审:(2008)甬刑初字第86号 二审:(2008)浙刑一终字第185号 复核:(2008)刑核字第64号


44. 利用工作便利秘密窃取单位财物构成盗窃罪(人民司法2009.16.008)


【裁判要旨】利用工作便利而非职务便利秘密窃取单位财物构成盗窃罪。


【案号】案例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1期


45.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中油气行为的定性(人民司法2009.22.054)


【裁判要旨】行为人出于盗窃目的,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油气设备,其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审理此类案件时,要界定好“破坏性手段”和“油气设备”两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正确认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和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以推论的方法,认定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通过财产刑适用、对涉油犯罪集团依法从重处罚、依法认定抵制涉油犯罪正当防卫和自行救助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犯罪行为人承担等方式,惩处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油气设备中油气的犯罪行为。 


【案号】一审:(2007)东刑一初字第10号二审:(2007)鲁刑一终字第150号


46.可恢复型计算机内置软件的购买费、重装费不应计入盗窃数额(人民司法2015.20.095)


【裁判要旨】同上。



47.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人民司法2016.35.011)


【裁判要旨】(无,仅作索引提示)


48.帮助未成年人盗窃并收购所盗窃财物的定性(人民司法2014.22.090)

【裁判要旨】(无,仅作索引提示)



49.以破坏性手段从输油管道盗窃原油的定罪处罚(人民司法2010.18.052)

【裁判要旨】(无,仅作索引提示)

【案号】一审:(2008)淄刑一初字第49号二审:(2009)鲁刑四终字第18号



50.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崔勇、仇国宾、张志国盗窃案(最高法公报2011.09)


【裁判摘要】行为人将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租用人更改银行卡密码后,因使用不慎,银行卡被ATM机吞掉。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租用人请求其帮助取卡之机,在租用人掌握密码并实际占有、控制银行卡内存款的情况下,通过挂失、补卡等手段将银行卡内租用人的存款取出并占为己有,其行为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案例➀

根据警察法,警察无论是否在岗位上,都应履行维护秩序,与犯罪作斗争的职责。那么,下班买菜的警察看到小偷不制止的,是否成立不作为的帮助?以及异地出差的警察,在饭馆吃饭看到有人打斗而不制止的,是否成立不作为的帮助? 

【参考答案】刑法并不自然遵从警察法的规定。警察的保护义务来源于警察作为国家代表对公民的保护责任——这是国家存在的正当性。保护而不是监护责任,所以这种保护义务有限制条件:

1、警察在地域上和事项上都负责,如户籍警不需要管刑警的事项,河南警察不用管北京的案件;

2、警察必须在执行职务。




案例➁

银行抢匪在被警察追捕的过程中,为了摆脱警察而将从银行抢劫的现金洒落在道路上。抢匪是否成立警察侵占罪的教唆犯?



【参考答案】抢匪不成立教唆犯。教唆犯的成立,需要对被教唆人有一个“要求”,单单“引起”实行人的行为是不够的。抢匪撒钱的行为即使引起警察捡钱并据为己有,也没有满足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即抢匪没有“要求”警察捡钱据为己有。再如,保安打开门锁,引诱小偷盗窃的,不是盗窃罪的教唆犯。




案例➂

小偷盗窃是遭遇警察,遂双手持针管乱扎,口称艾滋病毒。警察开枪击毙。



【参考答案】即使事后检查发现针管内无病毒,但从现场第三人角度判断,警察开枪也具备防卫必要性。是现场判断而非事后判断。




案例➃

(网络段子)室友出门手机被偷,拼命追十几公里终于把小偷追上了。小偷从腰中摸出匕首吼:尼玛太抠了一个二百多块的手机你追了十几公里!我一刀捅死你!室友当时脸吓绿了,哆嗦说:大哥你误会了!追你是给你送充电器!【评】对于手机小偷成立转化型抢劫罪,那么对于充电器是否也按照抢劫处理呢?



【参考答案】行为的性质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意思。小偷拔刀的目的是为了抗拒抓捕,不是为了破坏受害人对充电器的占有,所以只对手机成立抢劫罪(事后抢劫),若拿走充电器,仅是不当得利,不是抢劫罪的评价数额。




案例➄

(网友)偷手机送MP3!23号下午从西门坐车到西京大学,太累打算睡一会,怕手机被偷就插上耳机听歌,迷迷糊糊感觉没歌了,准备睁开眼时音乐又响起就没在意。下车后感觉歌怪怪的,摸出一看,手机变成一MP3了?真心给小偷跪了! 



【参考答案】盗窃罪+赠与。拿走手机和塞入MP3的行为分开评价。




案例➃

(网友)刚才和三个同学逛商场,一个柜台售货员一直看着我们笑,笑得我们心里发毛,就上前问你笑什么啊?售货员说刚才有个小偷掏了这位的手机,看了看,摇摇头又放回你兜里了!盗窃罪既遂?这种情况会判刑么?



【参考答案】1、在公共场所近身扒窃,即使数额较小,但是使用价值较大的财物,也成立盗窃罪。

2、正在使用的手机即使价值较小,也是使用价值较大的财物。

3、小偷盗窃罪既遂后返还财物的,不能再回到中止,按照既遂处理。

4、估计不是爱疯。




案例➆

(网友)在自己家中设置了电网,晚上睡觉前将电网通电,并在家门口贴上告示牌:“敬告小偷:内有高压电,勿入!”某晚,小偷进入A家盗窃,见此告示牌,仍视而不见,撬门入室,结果被A家中的电网电死。问:A的行为构成?



【参考答案】若电网外置,危及公共安全,则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中电网内置,不危及公共安全,则对于小偷的死亡属于防卫过当。若晚上能够看清警告话语,则是过失的防卫过当;若看不清,则可能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案例➇

妻子与丈夫不睦,准备痛击丈夫。某日,妻子半夜三更听到开门声音,误以为又是买醉回来的丈夫,遂躲在门后予以迎头痛击!实则开门者为手持危险武器的窃贼,窃贼不防门后有人偷袭,惨被打倒在地。



【参考答案】1、侵入住宅盗窃,通说认为开始物色财物时为着手,侵入时属于盗窃预备。

2、小偷虽未着手仍可在侵入时对其防卫,妻子击倒小偷,客观上有防卫效果,主观无防卫意思,属偶然防卫,由于小偷法益在防卫的必要限度内不受保护,则对小偷被伤不承担责任。但妻子意欲伤人而发生错误的,成立故意伤害未遂。




案例⑨

(网友)警察在执法中,抓获小偷,从其手中缴获小偷盗窃的银行卡,遂让小偷从卡里取了2万,然后将小偷放了。定什么罪 ?



【参考答案】警察抓获小偷,并缴获赃物,此时财物已经合法地归警察占有。但是警察没有正当的取款权限,此时利用职权逼迫小偷去机器上取款的,属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对小偷的取款行为按照缺乏期待可能性,不追究责任比较合适)。

警察放小偷:如果小偷本身已是罪犯(注意单纯盗卡,尚未使用的,不成立盗窃罪),则警察属于“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成立徇私枉法罪。如果小偷无罪,警察也无罪(达不到滥用职权罪的起刑点要求)。




案例⑩

(网友)我国法律的量刑是以动机论还是结果论啊?A,路过的小偷顺手牵羊,偷了个猫食盆,没想到是魏晋文物,价值连城。B,精心策划大半年,入室盗窃文物,没想到是假文物。这两个案子哪个判得更重啊?



【参考答案】刑法定罪要求主客观相一致,即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一致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A,小偷偷猫食盆(一般价值低廉),主观上没有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不成立盗窃罪。

B,欲盗窃巨大价值文物,而未得逞的,成立对珍贵文物的盗窃罪未遂。由于入室盗窃假文物本身成立普通的盗窃罪既遂。选择最重的构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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