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博弈的权力游戏:二元等级制 |【国际关系】专题
编者按
大国如巨人,小国如舞者。在权力的华尔兹中,大国是以何种方式坦然自若地操纵小国,小国又是如何在巨人的阴影中翩然舞蹈,巧妙地穿梭在大国之间,这必然涉及国际权力地分配格局。权力分配好似在一盘错综复杂国际大局上下棋,每一步棋都承载着国家的荣辱和责任。当面临着危机与挑战时,二元等级的出现巧妙地融合大小国间的竞争和合作,呈现出国际博弈的协调之美。
“二元等级”的权力分配模式最初源自东亚地区,意味着两个强国可以共同操纵一个或者多个小国。基于体系内权力的分配和归属不同,二元等级制模式存在两种差异性类型:当体系内两个强国不可避免地陷入竞争之中,权力并非僵化不变,而是两国相互协调以维持政权稳定;而当守成国能够接受不满现状的强国所采取的有限修正行为时,权力或许会在悄然间发生微妙的转移,体系内的权力结构正呈现微妙的变迁之势。两种异质性的二元等级制,既反映了国际关系中各国间错综复杂的博弈,又展现了大国间微妙而又精妙的平衡艺术。国家权力交互的“协调性”与“转移性”,权力分配格局的“变”与“不变”,正为国际权力博弈游戏增添了悬念和张力。
国际博弈的权力游戏:二元等级制
(原标题为:《“二元等级”制:竞争中国家的战略妥协》,现标题为编者所拟)
作者:
戴正,清华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
王帅,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引文格式(GB-2015):
戴正,王帅. “二元等级”制:竞争中国家的战略妥协 [J]. 国际政治科学, 2023, 8 (04): 161-193. DOI:10.16513/j.cnki.qjip.20231213.002.
内容提要
在国际关系理论的争论过程中,陆续有学者指出国际体系并非缺乏权威的无政府状态,强调体系之中可以建立起具有权威的等级关系。与国内政治中的等级制不同,国家之间并不依赖正式的法律来确立等级关系,体系之中等级制的形成原因多样,逻辑各异。古代东亚地区有着丰富的等级制实践,曾经存在“二元等级”的权力分配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两个具备实力优势的国家可以共同支配一个或者一批小国。“二元等级”制是体系内权力分配发生变动后出现的结果,当两个权力分配大致相等且存在竞争关系的体系内强国均面临危机时,可能会产生一种具备大国协调色彩的“二元等级”制;如果体系内的守成国能够容忍不满现状的二等强国所进行的有限修正行为,则可能会出现一种权力转移性质的“二元等级”制。在国际互动的不同层次,这两种差异性的“二元等级”表明国家间可以通过折中的办法调整权力分配,力图实现长期和平共处。类似现象提供了考察国际博弈的独特视角。
关键词
国际体系;无政府状态;等级制;东亚
在新现实主义理论对于国际关系的结构分析框架中,国际体系被描绘为一种缺乏组织的、非等级制的存在,国与国之间处于一种与国内政治截然不同的无政府状态之中。无政府状态意味着国家行为体在关系上是平等的,不存在一个超越国家的权威,没有哪个国家能够命令另一个国家,同样也因为缺少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威,国家始终面临着暴力和战争的威胁。但亦有学者对这样的假设表示怀疑,强调体系中也存在着以权威为导向的等级制。一些研究指出,自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建立以来,无论是在欧洲还是在世界的其他地方都不存在纯粹的无政府状态,等级制始终与无政府状态并存。甚至还有学者以类型划分的形式彻底否认国际体系中关于无政府状态的假设,而以他治、等级制和霸权3种形式概括了国际体系所处的不同状态。国际体系中的等级制亦是动态的,存在着变化的可能。因此,国际等级制演变的背后存在着怎样的逻辑脉络,如何从中汲取可以为决策者和研究者们所用的经验教训正是本文希望探讨的内容。本文将跳出支配国与从属国的论证模式,尝试拓展国际等级制研究的内涵,通过国际等级制这一视角审视大国博弈和国际体系变迁。
一、国际等级理论的形成以及古代东亚的等级概况
长期以来,包括国际关系学者在内的社会科学家都对等级制表现出兴趣,等级制表现为某一个行为体相较于其他行为体所具备的差异不等的权威,这种权威由大至小呈现出连续分布的光谱状。一般而言,等级制中都包含权威要素,权威导致自愿的遵守与服从。行为体只有借助权威才能建立起合法或是正当的统治。当行为体A对行为体B构成等级制时,也就意味着A拥有对B的权威,A有资格命令B去产生或者改变某种行为,换言之,A为B创设了一项义务。在国内政治体系中,等级制的维持依赖于法律,也就是说,当行为体A试图拥有对行为体B的权威时,必须要借助已经建立起来的规则,而B之所以必须服从于A也并非因为A本身的特质,而是A所担任的官职或者法律上的地位。在国际政治层面,无政府状态被假定为体系特征,体系内不存在被普遍遵从的最高法规,因此权威并不完全是借由单一的某种规则而产生的,其生成方式多样,国际体系内等级制的形成因此呈现出多元路径。
(一)国际分工视角
由于物质力量分布的不均衡,世界被划分为中心与边缘两个部分,在生产技术上握有绝对优势的中心国家能影响科技不发达、生产力落后国家的国内经济系统,将后者纳为自己在全球市场的分工中的卫星国。
亚历山大·库利(Alexander Cooley)借鉴了经济学领域中对企业管理的分类方法,总结了单一模式(unitary form)与多分支模式(multidivisional form)两种等级管理方法的差异。单一模式以功能划分作为着眼点,核心地区与边缘地区拥有不同劳动分工并相互配合协作。这一过程导致边缘地区被高度整合进入核心地区,从而失去了自身的特征,在特定情况下,边缘地区的公民也会逐渐地被国家核心区融合并成为其中平等的一员。相比之下,多分支模式则是分散型的管理模式,它以领土区域作为界限,边缘地区没有被整合到核心地区,每个边缘地区都自成体系且功能齐全。边缘地区的统治形式也不同于核心地区,国家倾向于依赖当地的代理人去维持秩序,边缘地区的公民也不会拥有与核心地区公民同等的地位。在管理成本上,多分支模式要低于单一模式,但由于多分支模式下的管理往往存在以权谋私和谋求部门利益的情况,因此在管理效果上,单一模式要优于多分支模式。
伊曼纽尔·沃勒斯坦(Immanuel Wallerstein)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扩展为切入点,叙述了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形成的过程,西欧资本主义发展导致对原料和劳动力的需求,商品和资本输出促成了殖民扩张的持续进行,中心区、半边缘区和边缘区构成了一个等级结构。在扩张的过程中,不同角色的等级地位会发生变动,中心区会逐渐扩大也会发生转移,处于半边缘区的行为体既可能提升成为中心区的一员,也有可能地位下滑掉入边缘区域。在销售、生产与金融上均占据优势的国家将成为体系的霸权国,但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长久地在这三大领域领先其他国家,所以霸权地位往往是轮替的。
(二)霸权视角
无政府状态与等级制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互斥状态,二者之间可以实现共存。在霸权结构中反而会体现出较高水平的等级特征。这种霸权等级呈现出两面性,在一些自由主义者看来,霸权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客观上也能够帮助维持国际秩序,保证体系的稳定运转,因此具备一定的公益性。但是大国和强国利用经济与军事上的优势实力对小国进行霸凌、压迫以及支配,同样也是构成霸权的重要特征。霸权国运用强大的有形权力资源,可以通过强迫威逼的方式迫使其他国家改变行为和接受不合理的安排。在霸权视角下,无论大国是否通过战争手段获取支配权,实力上的优势是维持地位的根基。
保罗·肯尼迪(Paul Kennedy)将大国的兴衰归因于经济与军事力量的消长,生产上的繁荣兴旺保证了财富的积累,充足的财富又能有效地支持军事发展,经济增长的不平衡会长期影响军事力量与战略地位,所以说,军事力量的变动取决于生产力的对比,帝国的兴衰是大国战争的结局,只有拥有最多物质资源财富的一方才能取得胜利。保罗·肯尼迪的结论既建立了物质优势与霸权地位的联系,也承认了大国主导权轮替的周期规律。历史上强国兴衰交替的现象十分普遍,因而不存在永恒的霸权国,权力转移现象时有发生。亨利·基辛格(Henry Kissinger)也指出:“在每一个世纪,都能诞生一个在实力、道德与智谋上足以塑造国际体系价值观的强国,这似乎遵循了某种自然法则。”在这一过程中,崛起国试图与霸权国争夺小国并建立以自身为主导的等级体系,所以,国际等级制与权力转移之间也必然存在着联系。长周期理论的支持者认为,崛起国会质疑领导国的等级秩序,使得后者面临合法性危机,而权力转移的结果则是新的等级秩序重新建立,从大航海时代的葡萄牙到今日的美国,等级秩序一直都存在。
威廉·沃尔福斯(William C. Wohlforth)认为,行为体可以依靠绝对实力优势建立体系霸权,更能有效地规避其他行为体的制衡,当权力高度集中于霸权国时,制衡的代价将会变得十分高昂,美国在冷战后取得的单极霸权地位便是建立在这种巨大的实力优势上的。路德维格·德约(Ludiwig Dehio)把国际等级制的形成视为“国家间体系”发展的必然结果,由于全球体系的天然封闭性,只要世界各国的文明保持发展进步,其必将落入内部某个成员所建立的“普世帝国”和霸权统治之中。
在考察古代东亚的历史时,王元康(Wang Yuan-Kang)提供了一种批判视角,强调中国在明朝时期所拥有的优势地位并非依赖儒家的礼法,而是进攻性现实主义路径使然。他认为支撑当时中国在东亚霸权的根基是权力,在不断谋求领土扩张与制定游戏规则的过程中,中国在明朝时期成功地运用权力建构起了从属于自己的等级制。
(三)协商交易视角
从另一种角度来看,国际等级制的形成是行为体集体互动所形成的结果,支配者与被支配者通过“讨价还价”(barraging)的过程逐渐确立在实际利益上的边界范围,从而形成某种程度上的合作关系。在这一视角下,等级制是被支配者与支配者基于功利计算而形成的利益平衡。
卡嘉·韦伯(Katja Weber)认为,为了实现安全自助,行为体往往需要在安全领域投入高昂的成本,但是如果一国与其他国家进行联合,牺牲一定的自主性,便可以减少自卫成本。在韦伯看来,有两个因素可以影响等级制程度,第一是交易成本,第二是受威胁的程度。如果交易成本低,受威胁的程度低,国家会选择一种约束力比较低的等级制;当交易成本和受威胁的程度上升时,国家则会选择约束力比较强的等级制。交易成本可以从不确定性、物品特性以及国家文化的差异性3个方面进行衡量;受威胁的程度则可以从军事力量以及地理上的邻近度进行判断。
戴维·莱克(David A. Lake)提出了关系性权威(relational authority)的概念,为“主权的可分割性”提供了便于操作的行动编码,关系性权威的存在使得跨国等级关系的建立成为可能,莱克把等级制看作一种绑定支配国与从属国关系的社会契约,契约中的双方都需要按照协议中的内容行事并提防对方不遵守规定的投机活动。对于支配国而言,必须把握好管理从属国的成本与从属国投机行为成本之间的关系。支配国与从属国在等级程度上的高低可以从安全与经济两个领域进行衡量,可观测统计的指标包括驻军人数、参与独立同盟的数量、贸易上的依附程度以及双方货币汇率的挂钩等。当二者之间的等级程度较低时,支配国管理从属国的成本较低,从属国进行投机活动背叛支配国的成本也较低。如果支配国试图增加等级的程度以增加从属国投机活动的成本时,它的管理成本也会相应增加,因为等级程度加深意味着支配国不但要加大对从属国监管控制的投入,还要补偿从属国因剩余权利(rights of residual)减少而造成的损失。
(四)观念主义视角
观念主义视角强调等级制并不是仅仅凭借暴力控制或者物质利益交换就可以建立的,行为体必须要在意识上对这一概念形成共识并加以操作才能使其得以实体化。这类观点大都强调合法性作为维持等级制的支柱,合法性的形成是支配者与被支配者共同作用的结果,既需要支配者在宣扬自身优越地位方面的公开叙事,也需要被支配者承认这种叙事所带来的不平等地位安排。
亚历山大·温特(Alexander Wendt)和丹尼尔·弗里德海姆(Daniel Friedheim)发现,国际体系中存在着一种“非正式帝国”(informal empire),在这种关系下,核心问题是支配国如何取得对从属国统治的合法性。对于从属国而言,统治的权威并不等同于暴力性的强制,而是需要获得被统治者的同意。可以通过4种方式来实现上述情况:一是通过安全上的援助条款换取对从属国政治的影响力;二是创造一种霸权性的理念来为合法性辩护,并修补其与一般国际规范之间的张力;三是革新主权制度,打破从属国对主权制度的固有理念,接受外来者的统治;四是获得外部的同意,即让国际体系中的其他行为体承认双方所结成的等级关系。
伊恩·克拉克(Ian Clark)通过国际机制的概念来解释等级制的功能模式,体系中的霸权不会危及国际社会的存续,因为行为体可以将霸权视为一种国际机制,在共享的价值影响下,霸权地位的取得并不是因为权力的分配所导致的,相反它是一种被其他行为体所共同授予的地位,统治者允诺提供足够的社会秩序以补偿被统治者失去的自由,形成一种非正式的等级制,进而避免了无政府状态下制衡的结果。
约瑟夫·麦凯伊(Joseph MacKay)发现了帝国合法性叙事的多元主义路径。他构建了“普世性—竞争性”和“内生—外生”这两个类型光谱,以区分不同文明帝国在构建统治合法性上的不同策略。采用普世性叙事的帝国强调自身独尊的地位,不承认任何凌驾于其之上的文明,其所声称的统治范围几乎是无限的。采用竞争性叙事的帝国则更强调其自身的中心相对于边缘地区的至高地位,但也会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其他地位相似的文明。而在如何构建这一套合法性叙事的方式上则又可以细分为继承文明本身的传统政治观念的内生路径以及采用混合性与异质化策略的外生路径。
漆海霞等人分析了中国如何在古代东亚形成支配地位的过程,发现在国际等级制合法性形成中存在着一个从文化认同向政治认同的转化过程,政治认同更能影响从属国对支配国领导地位的认可情况;从属国对支配国政治认同程度高,双方的等级关系稳固,关系密切;从属国对支配国政治认同程度低,双方的等级关系就会倒退甚至终结;政治认同的高低既取决于支配国对于国际规范的遵守情况,也受制于从属国国内政治的变动趋势。这也解释了在东亚朝贡体系内部支配国与从属国之间的关系亲疏现象。
信仰、历史和文化在文明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东亚的和平源于朝贡体系中与生俱来的不平等观念及其所产生的规则,这些规则可以调解国家间的矛盾,避免它们诉诸战争。张勇进(Zhang Yongjin)则把朝贡体系视为一种制度安排,具有共同文化背景的集团可以形成一种宪政式结构。朝贡体系便是中华帝国主导下的一种宪政结构,其内核是社会的和平与和谐。在朝贡体系下,国家的道德目的是促进宇宙与社会的和谐,国家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各国都以礼法制度下的正义作为系统性的规范,从而实现“中国治下的和平”。
张锋(Feng Zhang)与李智英(Ji-Young Lee)都认为古代中国在东亚的实力地位远超他国,但不是依靠纯粹的强制力而是寻求其他国家的承认,以建立一种拥有合法性的支配地位。也就是说,古代中国谋求在等级秩序顶端的位置,但是并非寻求建立“帝国式”的秩序。中国的善意导致周边国家可以把精力集中于处理内部事务,不需要时刻面临巨大的外部生存压力。朴瑞贤(Seo-Hyun Park)研究了东亚等级体系对地区国家身份地位构建的历史影响,发现在受到西方强烈影响的近代社会,等级观念依然深刻影响东亚国家的行为模式,时至今日等级观念仍然是塑造区域安全框架不可或缺的成分。
(五)古代东亚的等级概况
东亚与欧洲相隔万里,又有山川、河流以及沙漠的阻挡。古代交通条件并不发达,东亚一直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在自然地理条件与文化习俗的共同作用下,一种独特体系在东亚孕育而生,而中国凭借其强大的实力成为该体系的主导者。东亚地区以中国为核心,遵循与西方社会完全不同的秩序规则。如果说现当代国际体系中的等级制发源于无政府状态,那么古代东亚则表现为一种近乎整体性的等级制,以等级为基础的礼法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先秦典籍中有许多关于等级制的说明。《礼记·王制》中记载:“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由此可见,在西周的分封制中,爵位等级决定了诸侯可以支配的土地面积。诸侯国有朝觐周天子的义务,朝觐的频次则取决于与王畿距离的远近。《左传》则出现将人分为十等的描述:“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每一等级都要服从上级,周王拥有“天命”所赐予的人世间最高权威。不同等级的个体在行为规范与义务上各不相同,在着装上“天子白玉珠十二旒;三公诸侯青玉珠七旒;卿大夫黑玉珠五旒”。在聘问时,不同等级携带的礼物有不同的标准:“聘礼,上公七介,侯、伯五介,子、男三介,所以明贵贱也。”
康灿雄(David C.Kang)认为,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制衡原则难以应用于跨文化环境,西方的主流理论家忽略了古代亚洲国家的历史。康灿雄发现,在古代亚洲,次等强国并没有制衡的意愿,而是愿意追随中国或者至少默许了中国的支配地位;在中国的管理下,古代东亚地区秩序整体稳定,很少有战争发生。如果研究者不了解博弈规则和博弈者行为倾向,是很难推导出可信的结论的,因此将西方规则运用到亚洲的结果就是“误解亚洲”。古代东亚的战争与和平与等级化的朝贡关系有着密切联系,中国既能够通过“讨伐不臣”这一儒家规范进行惩罚性军事行动以肃正朝贡秩序,也能够在朝贡外交的礼仪框架内与周边国家协商解决问题。在等级制的框架下,研究者可以对比古代东亚国际体系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就不同体系的维持与转变、国家安全、对外战略选择等议题得到有益的理论启发。
(六)既有研究的不足
当前关于国际等级制的研究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在关于国家间关系的研究中,威斯特伐利亚中心主义依然处于强势地位,关于等级制的既有研究更多以纠偏和批判姿态出现,且多集中于资本主义殖民体系建立时期及往后的案例,对于前资本主义时期的探讨不够充分。在案例文本的选择上,学界多以西方国际关系史作为探讨对象,限制了研究视野,迫切需要通过非近代历史案例扩展经验来源。
第二,既有研究趋于静态考察等级制。大部分研究者都同意权力是促成等级制形成最为核心的条件,但总体较少从权力的动态变化考察等级制及其变迁。研究者多将精力倾注于单一权力中心下的等级制,对于涉及多权力中心情况下的等级制的讨论比较笼统模糊。单一权力中心支配向多中心权力支配过渡的原因是什么?其表现形式是怎样的?又会对国家间的关系产生什么影响?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第三,国际关系等级研究的延伸意义有待挖掘。可以在等级视域之外寻找等级研究的新价值,例如,等级研究是否可以为无政府状态下协调大国之间矛盾带来启示,从而为化解危机和避免权力转移战争等问题提供有益借鉴?不同历史条件下的大国关系研究都十分重要,等级理论能够为理解大国关系与国际体系的变化提供独特的视角。
二、框架设计
(一)定义“二元等级”制
从历史来看,国际等级制并非罕见现象,学界对其建立方式和维系原因有细致理性的分析。仅就国家间关系而言,国际体系中的等级关系可以定义为国际体系中某一国家行为主体通过暴力、利益交换、规范制度等单一或者综合性的方式,建立自身与其他国家行为主体之间的“支配—从属”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上下级安排,支配方在不同领域议程拥有不同程度的管束从属方的权力。
本文进一步将“二元等级”制定义为国际体系内同时存在两个实力强大的国家,它们对某个或某些小国进行长期共同领导并结成“支配—从属”等级关系。这种共同支配的情况能否维系,取决于两个大国之间的战略关系,这种战略关系包括两个大国对外战略能否相互适配包容等。“二元等级”因涉及的层面大小而不同,既包括国际体系范围内小国受支配状况的整体调整,也包括对有限地区范围内与某个小国主从关系的变动。
需要注意的是,“二元等级”制与两极格局并非相同的概念。“二元等级”制是一种国家间关系的安排,是一种以不平等为基础的国际互动现象。相比之下,两极格局是一种国家间或国家集团间实力对比的状况,“极”一般指的是体系内大国的数量,它与国际格局的形成相关,并不规定国家之间应该是怎样的关系。二者之间存在部分包含的情况。“二元等级”可以是两极格局之下的一种国家间关系的表现形式,但是两极格局之下的国家间关系并不必然表现为“二元等级”制。
国际等级与地区/区域等级并非泾渭分明、相互隔离。多元等级理论认为,国际等级秩序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的地区等级秩序,地区等级秩序内嵌于国际等级之中,如果没有外来大国的干涉,地区等级的运行逻辑与全球等级几乎不存在差别,这也意味着体系层面的权力转移现象也会在地区层面出现。全球性大国所在的地区发生权力转移时,将在体系层面产生影响,例如苏联的解体影响了欧洲的权力分布,也在全球层面终结了两极格局,美国因此获益,相当数量的前华约成员国随后陆续加入北约,成为美国等级制下的一员,改变了原先等级制下的支配关系。
古代国际体系中也有类似的情况。彼时全球国际体系尚未形成,国家间缺少联系且相对封闭,各地区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体系,其形态与当代全球国际体系类似,都是封闭的系统,并具备国际行为体、国际格局与国际规范等三要素。这些独立体系内部处于不同地理方位的各个政治实体,如国家、部落等,可以被视为相应的地区。体系大国同时也是其所在地区的大国,整体与区域之间由此形成有机联系,地区内的权力转移现象也能冲击体系层面的权力分布。例如,唐穆宗时期与吐蕃长庆会盟,确立了“中夏见管,维唐是君,西裔一方,大蕃为主”的势力范围划分原则,并与吐蕃重新确认领土边界。唐朝政府借此承认吐蕃吞并陇西地区,并将原先领土范围内西部地区诸部族的支配权转交给吐蕃,吐蕃如愿以偿地建立了自己的小藩属体系。该事件虽然只涉及地区层面的权力转移,但是因为唐王朝是东亚国际体系中的大国,这一结果无疑在体系层面也产生了意义,反映了唐蕃实力状况的此消彼长。与作为天下共主“天可汗”的唐太宗的统治时期相比,这一时期唐朝的国际地位已经下降很多。
“二元等级”制模式的形成原因有两个。第一,小国愿意接受等级依附作为获取安全的手段。小国无法像大国一样承担保卫国家的高昂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大国的保护。作为交换条件,小国牺牲一定程度的自主性,在外交政策上追随大国,构成了与大国的主从属关系。这一政治行为并不局限于当代国际关系实践。在先秦典籍中,小国委身于大国以求安全既是一种政治智慧,更是一种礼法规范,孟子认为“惟智者为有以小事大,……以小事大者,畏天者也。……畏天者保其国。《诗》云:‘畏天之威,于时保之’”。在孟子看来,小国恭顺地侍奉大国可保国家不被灭亡,这是合乎天意的举动。小国依附大国以获取安全保障是合乎逻辑的理性选择,通过依附策略争取更多的大国支持,尤其是在地理位置上更接近自己的大国提供的安全承诺对于保证小国安全十分重要。尽管依附多个大国将付出更多的政治经济代价,但是相比于卷入大国之间的冲突而言,其付出的成本相对较低,这也为“二元等级”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第二,国家间权力的此消彼长以及战略关切为“二元等级”的维持提供了条件。大国通常拥有特殊的权利与义务,可决定国际体系的安全与和平。当大国长期竞斗又难以分出胜负时,相互妥协的意愿将提升,衰落中的大国甚至可能单方面做出妥协。小国成为大国博弈牺牲品的情况也并不少见,它们既可能被国际冲突裹挟,也可能被作为大国关系转圜的交易筹码。大国间实现均势的常见方式是瓜分或吞并小国,相比之下,大国在小国内部形成“共治”局面则较少出现,出现这一情形往往需要特殊的时代背景与权力结构,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被争夺的小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对大国之间的实力对比有着较大影响。当大国之间权力分布相对均衡时,有可能保留小国作为双方缓冲区。大国共同管理小国,既能够防止小国完全倒向其中一方从而导致大国权力对比失衡,亦能防止大国间因领土接壤而发生直接摩擦。
其次,如果守成国力量衰退,次等强国可以在守成国次要利益区蚕食其影响力范围,分享对于藩属国的控制权,从而形成“二元等级”制。衰退中的大国通常会进行战略收缩,以将有限的资源集中于保卫核心利益,因此次等强国的类似试探活动可以得到守成国的某种默许,从而降低军事冲突的风险。而次等强国难以公开要求与守成国重新分配权力,这可能引发守成国的警觉进而使次等强国遭到孤立。
最后,次等强国可以控制受益于现存秩序的小国,以保证自己能够间接地参与到现行国际秩序的利益分配中,这成为次等强国的特殊生存之道。次等强国可能陷入一种特殊的两难困境,它既希望改变由守成国规定的利益分配格局,但又无法摆脱对守成国的经济依赖。次等强国无力创造一种新的国际秩序,也不能自我隔绝于现存国际秩序。此时次等强国在战略规划上要保持谨慎克制,避免触及守成国的核心利益,且在获得彻底颠覆现存秩序的成熟条件之前,必须容忍其从属国继续与守成国保持等级关系。
(二)历史上的“二元等级”制
鉴于国际等级理论的研究现状,笔者尝试提出一个新的研究框架,通过权力变化的动态视角,结合现存的国际关系等级制研究成果以及古代东亚存在的春秋霸主体系和明、清时期的东亚朝贡体系,阐释在古代等级关系演进过程中曾经出现过的“二元等级”制现象。
各行为体权力对比的变化有可能导致双强并存的两极格局,处于两极地位的大国会试图支配体系内的小国,创立以自己为中心的国际等级制。两个大国争夺小国支配权存在利益冲突,甚至可能出现对抗。如果双方在多次交锋后既没有办法彻底消除另一方对小国的影响力,又因为遭遇到国内或国际危机而陷入实力下降的境地,那么两个大国就有可能采取一种“共享附庸”的方式,承认对方对被争夺的小国拥有同等支配权,并要求这些小国对处于两极地位的两个大国尽同等义务。此时,处于两极地位的大国共同提供地区安全产品,它们协商承认对方享有同等国际权威以规避冲突,从而通过一种“二元共治”下的和平。其潜在逻辑是,两个大国均不再谋求实现体系的单极化,而是在现存体系内重新构建自己的身份。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双方实力都在衰退,原本无法调和的利益冲突逐渐转变为能够兼容共存。“二元共治”的长期维持有赖于两个大国战略上的相向调整。当双方从对抗走向包容,遵守协商一致的规范,则能够形成相对良性的大国关系。
在另一种情况下,体系层面之下存在着地区性的二元支配。行为体实力的此消彼长是一种普遍现象,次等强国作为挑战者有机会在体系边缘地区扩张。在与守成国实力差异过大的情况下,次等强国并不追求迅速取代守成国,而是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优先改变区域权力分布的现状,谋求改变地区等级制,这是崛起过程中的必经步骤,也是相对安全的途径。权力平衡点的重新设置导致了在区域层面出现“小幅度权力转移型”的“二元等级”制(“二元共治”和“小幅度权力转移”的“二元等级”制的模式参见图1)。随着国际体系内处于支配地位的国家实力进一步衰退,它没有足够的力量保护某个处于次要地位的从属国,此时次等强国便有可能扩大其对该从属国的影响力,进而攫取一定程度的支配权,从而在区域层面建立等级制。此时体系支配国在战略上呈现收缩态势,有可能默许或容忍次等强国影响力的存在。
该“二元等级”制保证了次等强国能够介入从属国与守成国原先结成的等级关系中,通过操纵从属国的朝贡贸易进而间接地获取自己无法生产的各种物资,成了这一体系的寄生者。这一特殊关系的存在同时也缓和了其与守成国之间的矛盾。在双方的博弈中,支配国与次等强国的权力在此消彼长中达到了某种平衡并维持了相当长的时间,使得原本由一个国家稳定支配的从属国转变为由两个国家共同支配的“两属”状态。在这个过程中,实际上在区域层次出现了“小幅度权力转移”的现象,即体系中的支配国的垄断性权力有所减少,暂时满足了次等强国的权力需求。
“二元共治”和“小幅度权力转移”的“二元等级”制在权力结构、层次、国际规范性方面都存在差异,两者之间的对比参见表1。
“小幅度权力转移”的“二元等级”制的特点主要在于:首先,次等强国没有取代守成国,只是部分地削弱了其主导地位,其二,权力转移的范围仅仅是在特定区域内进行。实现“小幅度权力转移”是次等强国依据国家整体利益所做出的选择,帮助其在国际体系中寻求合理位置。其三,次等强国采取了有限扩张的战略,在与守成国的博弈中保持了克制,从而保证了双方的和平共处。一国的合理位置目标应该以其自身的实力地位与秩序地位为基准,做力所能及的事,在追求目标的同时要秉承审慎的原则,在不威胁霸权国领导权的前提下适当提升自己的权力地位。这种转移的幅度相对轻微,并没有根本性地改变双方在力量对比上的差距,爆发权力转移战争的风险较小,不会引发守成国在安全问题上的过分担忧,双方对于被改变的现状达成了长期的默契。
三、案例检验
(一)春秋霸主体系下的弭兵会盟
公元前770年,周平王迁都洛邑。春秋时代自平王起,王室衰微,诸侯并起,西周时期以周天子为核心的藩属等级制逐渐衰退,体系内强大的诸侯国建立的新等级秩序渐现雏形。郑庄公与齐桓公先后成为体系中的霸主,但是在两人去世后,郑齐两国的霸权便随之终结,取而代之的是晋楚两大强国。
晋楚对峙的两极格局下,中原地区战乱不断。在此期间,晋楚总共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战争,分别是公元前632年的城濮之战、公元前597年的邲之战以及公元前575年的鄢陵之战,此三次大战或是因双方援助自己的附属国而起,或是肇始于争夺处于关键地理位置而外交态度摇摆不定的小国,交战双方各有胜负,但是整体激烈对抗的局面一致持续,楚国虽败多胜少,但依然能保持对中原地区的进攻态势,晋国虽两次击败楚国却无力迫使楚国转攻为守。直到公元前572年,晋国于湛坂击败楚军,两国争霸的形势才趋于缓和。
晋楚交战使中原地区凋敝残破,正所谓“兵,民之残也,财用之蠹,小国之大灾也”。宋国甚至已经到了“易子而食,析骸以爨”的地步。和平局面同样难以维持,小国为求生存不得不依附其中一个大国,但又会遭到另外一个大国的兴师问罪。因为夹在晋楚两强之间,郑国被迫反复与双方结盟和解盟,与此同时自城濮之战(公元前632年)起至鄢陵之战(公元前575年)止,几十年时间里,郑国遭到晋楚两国轮番侵略10次以上。晋楚两国也因频繁交兵而消耗实力,导致双方无力再进行大规模战争。晋国大夫伯宗提出“天方授楚,未可与争”,可见此时晋国已经出现反战的情绪。
在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之下,双方均不愿再起新战事。公元前546年,在宋国大夫向戌的协调下,晋、楚、齐三大国以及中原地区分别从属于晋与楚的小国进行了弭兵会盟,此次会盟的结果便是晋楚两大国休兵,原本各自从属于晋楚两大国的小国同时对晋楚朝聘,同时成为它们的从属国。双方约定“将利小国,而亦使安定其社稷,镇抚其民人,以礼承天之休,此君之宪令,而小国之望也。”弭兵会盟之后,中原小国共属晋楚的格局得以确立。小国出于安全的考虑,基本上做到了遵守朝聘的规定,对等地聘问晋楚两国。对于晋楚两大国而言,力量的衰微也导致它们不愿意轻言战端。
研究表明,晋楚两国当时分别遭遇了不同类型的政治危机,致使力量衰退,都无法将主要精力放在争夺中原诸国之上。在晋国,公卿争权愈演愈烈,君臣无法团结一心应对外事;在楚国,兴起于其后方的吴国构成重大威胁,导致楚国不能集中精力北上争霸。战略关切的转移促使两个大国在争霸中走向妥协。
就晋国方面而言,晋平公继位以来,公室力量衰微,卿士家族的权力急剧上升,他们彼此之间相互攻伐,争相侵吞政治斗争失败一方的土地城邑,不断地兼并公室的田产充实自身实力,这导致晋国对外战争的物质基础不断萎缩,经济实力持续倒退。
君主无力统御政务,掌握实权的执政卿士以扩充家族实力为要务,他们并不关心对外战略,为此不惜屠杀晋公室以进一步削弱国君的权力,最终形成“六卿欲弱公室,乃遂以法尽灭其族,而分其邑为十县,各令其子为大夫。晋益弱,六卿皆大”的局面。卿士家族实力的膨胀也造成了国家军事能力下降。公室出身的大夫叔向曾哀叹道:“虽吾公室,今亦季世也。戎马不驾,卿无军行,公乘无人,卒列无长。”晋国的军事力量几乎完全掌握于卿士之手,这些精锐力量成为私人武装用于内乱当中,代表国家的军队装备缺乏、人员不齐,甚至找不到合适的将领指挥,在这样的情况下,晋国无力再继续对外长期进行大规模军事行动。
楚国则遭到了崛起于长江下游地区的吴国带来的直接军事威胁。公元前584年,晋国指使楚国叛臣申公巫臣出使并教授吴国驾驶战车之法后,吴楚之间便冲突不断。公元前519年的鸡父之战中,楚国更是惨败,失去多处战略要地。
在得到伍子胥、孙武两位贤臣相助后,吴国在与楚国的战争中逐渐占据上风,使得原本臣服于楚国的淮水、泗水周遭蛮夷部落全面倒向吴国。公元前506年,吴王阖闾在柏举之战中大败楚军并取得“五战破郢”的辉煌战果。此时的楚国几近亡国,来自外部的严重威胁牵制了楚国的主要精力,无法再继续北上对中原地区展开攻势。
公元前546年弭兵会盟至公元前403年三家分晋,时间跨度长达一百余年,其间除了公元前506年3月的晋破楚方城之役外,晋楚两大国在中原地区几乎没有再因争夺霸权而发生过大规模战事,战事减少和较长时间的和平也使得中原的各个中小诸侯国获得休养生息的机会。
(二)东亚朝贡体系下的琉球“两属”
历史上琉球是中日共同的海上邻国。14世纪时,琉球分为山北、中山与山南三国。1372年,明太祖派遣使节出访中山国,向中山王察度宣示明朝的建立,察度随即接受诏书,向明朝称臣纳贡。1383年,明太祖又遣中使梁民与路谦携圣旨往琉球调停三国之间的争端。慑于明朝的威望,中山王察度、山北王怕尼芝和山南王承察度各自罢兵,且皆派遣使节向明朝谢恩。至此,明朝已经与琉球三国建立起稳定的藩属关系。在朝贡体系与宗藩制度的庇佑下,琉球三国不断地学习来自中国的先进技术与礼制文化,文教之风日益兴盛。思绍为中山国国王时,山北国国王无道失德,思绍随即遣世子巴志灭山北国。巴志继任国王之后,中山国又吞并山南国。至此,琉球三国一统于中山王国。
琉球在与中国密切互动的同时,也与日本保持着密切的往来。由于琉球是明朝的藩属国,可以通过朝贡获得明朝大量的赏赐,其国便以此为契机向日本开展中转贸易以赚取财富。最靠近琉球的日本领国是位于九州岛南部的萨摩藩,由于地理上的便利,萨摩藩与琉球的贸易往来最为频繁。琉球在与中日双方的贸易中获利甚丰,而萨摩藩由于领地内财力枯竭,急切地希望控制琉球以重振经济。
1603年,日本三河地区的大名德川家康脱颖而出,受封“征夷大将军”称号,巩固了自己的政治地位。他在江户开设幕府,建立起权力更加集中的幕藩体制。德川幕府建立后,德川家康希望融入以明朝为中心的朝贡贸易网络,但是由于丰臣秀吉掌权时期日本侵略朝鲜一事,此时的中日关系已经恶化,明朝君臣对日本厌恶至极,根本不愿意与之接触。德川家康便与萨摩藩藩主岛津家久合谋试图攻占琉球,这样一来,即便日本依然游离于朝贡体系之外,但是可以通过琉球间接地参与朝贡贸易,源源不断地获得经济收益。
1609年3月,萨摩藩出兵攻打琉球,由于交战双方实力悬殊,萨摩藩军队很快占领琉球都城首里,俘虏君主尚宁王并将其押送至骏河城面见德川家康。随后岛津家久强迫尚宁王与萨摩藩达成包括15条不平等协定在内的系列不平等条约,使得萨摩藩得以干涉琉球内政和控制其与明朝的朝贡贸易,同时要求琉球成为萨摩藩的藩属,向其纳贡称臣并割让北方五岛。在获得尚宁王对不平等条约的允诺后,萨摩藩方面才将其送返琉球。对于琉球被萨摩藩入侵且被迫成为藩属一事,明廷朝野上下反应冷漠,既不愿意多加了解情况,也拿不出有效的措施。1610年,就在琉球遭遇入侵后的第二年,尚宁王的陪臣毛凤仪和金应魁便向福建巡抚奏报日本入侵之事,明神宗了解情况后反应冷淡,认为琉球只是遭到“倭难”,仅仅表示准许琉球入贡减半,并无发兵救助的意愿。
两年后的1612年,福建巡抚又奏报明神宗称福建的地方官认为尚宁王被日本放归国内后,琉球的贡品内容变得奇怪,贡品中的日本产品异常增多,其很有可能已经被日本控制,恐怕已经怀有不臣之心,希望朝廷注意提防。此后,明朝逐渐疏远琉球,令其十年才可以进贡一次。福建地方官员认为,有两方面的原因可以解释明朝为何拒绝救援琉球:第一是明朝自万历中后期开始走向衰落,朝鲜之役后国库空虚,朝野之内党争不息,辽东地区的女真边患又分散了朝廷大量的注意力,在众多压力下国势已经大不如前,再加上长时间实行“海禁”政策,海防疲软,缺乏足够的力量出兵琉球,这也是明朝不愿发兵的根本原因。第二是政策性的考虑,无论是调动军队协助琉球还是派遣使者进行慰问都难免会与日本方面接触,这样日本便又有机会就入贡之事提出交涉,明朝担心日本借机再提入贡之事。天朝上国是不屑与这样一个既傲慢又狡猾的国家再打交道的,不如就此不闻不问,以挫败其阴谋,日本自知入贡无望,自会准许琉球复国。由此可见,明朝对于救助琉球的无所作为,可以算作对日本试探性扩张的一种绥靖,是国家整体安全战略逐渐向本土防御缩退时避免引发非必要冲突的折中之法,通过推脱责任对次要利益方面的竞争者让步。
由于明朝的无动于衷,琉球不得已屈服于日本,变为中国与日本的“两属”之国。明清鼎革后,清朝继承了明廷与琉球的朝贡关系,使得琉球继续保持“两属”状态,清顺治至嘉庆年间,中国总共对琉球进行了5次册封。日本也效仿中国的举措,对琉球的历任新王进行册封,而琉球于1649—1682年7次朝见幕府将军,德川幕府每次也赐予琉球土产与银两作“怀柔”之举。尽管日本成功迫使琉球对其朝贡,但鉴于中日国力对比依然悬殊,日本不敢公开表露其对琉球的宗主身份,不愿意让中国了解琉球与日本的关系,所以每次在中国的册封使团到达琉球之前,萨摩藩都会命令琉球国不得暴露和日本相关的事物,不得展示日本书籍,也不得使用日本习俗,会日语的琉球人必须假装不懂日语,如果有萨摩藩船只逗留,琉球需要隐瞒船只的名称以及船上的日本人姓名。
其实清廷上下对于琉球臣服于萨摩藩一事并非毫不知情,但也未加以阻止,事实上默许了这种“两属”。究其根源,原因之一是清朝担心如果过问此事恐横生事端,使日本成为中国的潜在威胁,因此只要琉球依然留在“华夷秩序”的朝贡体系中便足够了。原因之二则是清朝统治者已将大部分的精力投入防范沙俄的南向扩张,以及回应质疑满人统治合法性的“华夷之辩”,对于朝贡的态度趋于内敛,难以过多关注内陆边防之外的事务。明代中后期的倭患曾严重破坏中国东南沿海地区的安定,万历朝鲜之役又充分暴露了日本企图冲击东亚国际秩序的野心。这些记忆使得统治者在处理与日本的关系上显得十分谨慎,担心过分逼迫日本会引发危及统治的祸患。可以说,在近代以前,清廷对日本的态度很大程度地受到了前朝历史经验的影响。
另外的原因还在于康熙中叶以后,为稳定经济形势,中国铸币需要大量进口日本出产的铜矿,雍正时期又开始大量进口日本的海产品,因此清朝统治阶层对日本逐渐形成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将之视为一个可以获取重要资源的特殊国家,所以能够迁就宽容日本对朝贡体系的不合作态度,这也有助于理解清朝为何默许琉球“两属”的情况。
明清时期的中国已经步入封建社会晚期,国力逐渐衰退,再加上清朝同样实行较为严格的“海禁”政策,中国失去了发展海权以及“开眼看世界”的绝佳机会。1840年鸦片战争后,面对列强的侵略,清政府屡战屡败,颓势尽显,在西方的冲击下,东亚的朝贡体系摇摇欲坠。同一时期,日本经历了政权的变更,在“倒幕运动”后,新兴的明治政府一方面致力于提升国家实力的“维新”改革,一方面确定了对外扩张的基本国策,这一系列的变故致使日本的侵略野心膨胀,琉球便成为其蚕食亚洲的起点。1879年,日本以“废藩置县”为名,将琉球并入本土,其理由是自1609年后,琉球已经归属萨摩藩管理,实乃日本的“内土”,日本有权对其进行处置。琉球无力抗争,只得求援于清政府。清政府对此表达了强烈的抗议,驻日公使何如璋严词驳斥了日本的主张,强调琉球世代接受中国册封,向中国朝贡已经有百年之久,乃是中国的属国,除此之外,中国并不干涉琉球内政;日本萨摩藩自明朝万历年间强迫琉球称臣纳贡,中国也给予了默许,这恰恰说明琉球虽然从属于他者,但也存在着一定的政治自主性,并非日本所言的“内土”,更何况琉球行事恭顺,并无罪愆,日本此举既无理由,又违背道义原则。清朝方面的说辞有理有据,但无力阻止日本的活动,琉球国最终消亡。
(三)“二元等级”制中小国的依附偏好
在“二元共治”模式中,小国对于两大强权的态度有差异,既可能选择自己所偏好的庇护者长期稳定追随,也可能谋求在有限转圜空间内争取相对独立性。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春秋时期的鲁国、郑国以及陈、蔡、许三小国。鲁国是周公后代的封国,保存了完备的周礼设施,在西周时也曾是拱卫周王室的强藩之一,长期扮演诸侯“望国”与姬姓“宗邦”角色,因而在捍卫华夏正统方面态度坚决。鲁国也不处于晋楚长期交战与争夺的核心地区,其外部安全压力相对而言和缓,因此,在周王室力量衰微无法为自己提供安全保障的情况下,鲁国在对外战略上既是姬姓封国晋国的忠实追随者,也并非完全拒绝亲善楚国,但是鲁楚交往是以不超过鲁晋关系为前提的。根据清朝顾栋高的统计,终春秋一世,鲁国大夫朝觐晋国多达24次,是所有诸侯国中朝觐晋国次数最多的,但是鲁国朝觐楚国的次数只是简单记载为“甚者旅见而朝于楚焉”。由此可以推断,鲁国朝觐楚国的次数远远低于朝觐晋国。这也从侧面印证了鲁国对外战略有其相对固定偏好的判断,并且在弭兵会盟之后这种偏好仍延续了相当长的时间。
与鲁国不同,郑国对外战略偏好则呈现出更多的灵活性,长期奉行的原则是在追随强者的同时保持一定的独立性。郑国是晋楚争霸过程中重点争夺的对象,两国对其安全的威胁程度大体相当,因而受到战争的破坏亦最为严重。因此郑国在外交上无法信任任何一个强权,只能不断适应环境变化以求生存。对于两大强国的态度,郑国的应对策略是“牺牲玉帛,待于二境,以待强者,而庇民焉”,不会长期追随某一个固定的安全庇护者,而是根据安全形势变化与强国实力对比变化而随时调整,一直处于待价而沽的状态。弭兵会盟之后,郑国安全形势有所缓和,但在战略上依然追求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对于晋楚两国都保持一定距离,不过分亲近任何一方,在依附偏好上不表现太多的倾向性。
陈国、蔡国和许国属于小国之中的弱者,而且三者领土紧邻楚国,时常面临后者的威胁而得不到中原大国的及时救助,因而不得不长期依附楚国,总体表现为外交自主性弱,依附偏好严重受制于安全压力。
在“小幅度权力转移”的模式中,小国的偏好更多地体现为采用综合手段抵制庇护者不利于其国家利益的行动,以减少国家利益损失。有研究指出,作为庇护者的主导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从属者时会遭遇抵抗,可能导致主导国滑向帝国主义。当庇护者加强其与从属国的等级化程度并最终使其丧失自主性时,从属国出于生存本能将进行抵制,不过从属国力量微弱导致其抗争手段极其有限,因而不得不诉诸外部制衡手段,即寻求“二元等级”制中另外一个庇护者的帮助。在19世纪晚期,中日两国关于“琉球处分”问题的交涉中,琉球先是强调“两国实为父母之国,举藩奉戴。……自今欲赴(清国进贡,庆贺并请册封。如被禁止,不啻断绝父子之道”。琉球希望以朝贡规范为义理约束日本政府权力扩张的行为,祈求日本允许“两属”状态以便于继续向中国朝贡。在乞求无望的情况下,琉球只能寄希望于清政府的干预,极力促成其出面与日本进行交涉,甚至鼓动清政府在必要时通过军事行动逼迫日本放弃吞并。
(四)案例总结:两种逻辑内涵与两种“二元等级”制
国际体系并不是一个权威的真空区,其中可能存在着各种具有权威的等级制。古代的东亚地区是一个拥有发达等级网络的体系,等级制为其带来了某种程度的秩序与稳定。本文以等级体系中行为体的权力变化作为视角,动态地考察了在东亚历史上不同时段的两种二元等级制。
在春秋时期,由于周王室的衰败,西周时期的统一局面不复存在,诸强纷争,战事不断,晋楚两大国在实力上脱颖而出,具备了建立以自身为核心的等级制的权力基础。在经过数次为争夺中原诸小国支配权的大战后,晋楚双方尽显疲态,国内和国际危机又进一步削弱了各自的力量,一种通过“共治”和“共享”的方法包容彼此势力范围的制度便应运而生。晋国和楚国建立的与中原诸小国之间的“二元等级”制,体现了大国协调的效果,防止了双方为争夺从属国而频繁战争,小国也获得了一定的喘息空间。其间楚国曾经做出一些单方面改变现状的行为,但是基本上不足以动摇“二元等级”制的架构,没有打破中原地区的总体和平稳定局面。
这种和平局面在战争频发的古代中国社会里是比较罕见的情况。弭兵会盟之前,晋楚之间仅是大规模的会战就有三次,双方攻伐彼此从属国的情况更是不计其数。弭兵会盟之后,与会的各诸侯国对于战争的态度显得谨慎了不少,唯恐随意发兵招致众怒。在春秋中后期100多年的时间内,晋楚两国的关系得到了大幅度的改善,这与弭兵会盟前双方因争霸而频繁挑起战事的局面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守成国与挑战国能够及时调整战略规划,就权力与国际地位的安排达成一致是“二元共治”型的“二元等级”制可以形成且稳定维持的根本原因。其中,守成国能否展示足以打动崛起国的诚意,是重新进行后续权力安排的前提条件。晋楚三次大规模会战后,晋国国内政治的混乱程度与日俱增,已经无法支撑长期的大国战争,而且晋国也认识到无法凭借武力彻底消除楚国的威胁。因此,晋国调整了战略规划,借助第三方的斡旋,承认了楚国与自己平起平坐的地位,并且以安抚代替强硬对抗,采用了共同支配从属国的方式给予楚国一定的物质补偿,也避免了此后因势力范围划分的问题而再起纷争,较为成功地化解了两国的长期矛盾。晋国能够率先放弃对中原地区小国的垄断性控制以展示诚意,是促成双方稳定战略关系非常明智的一步。
楚国同样调整了战略规划。吴国加快扩张步伐,让楚国意识到楚吴矛盾已经代替晋楚矛盾成为主要威胁,而中原战争胜少败多的经历也让其意识到难以撼动晋国的霸权地位,因此不再坚持先前取代守成国和颠覆国际秩序的既定目标,转而接受晋国的方案,愿意转变角色,从国际秩序的挑战者转变为维护者。
事实上,“二元共治”型的“二元等级”制对于当代国际关系的启示并不在于“等级”,而是在“等级”外表之下,大国之间通过妥协、谅解与退避来维持关系稳定,为中小国家带来和平。“二元共治”有两方面的特点:第一,提出了以“共存”替换“取代”的构想,使面临着权力斗争困境的国家之间有可能实现长时间和平共处。它既不同于大国以追求单极秩序为终极目标的权力最大化假设,也有别于冷战时虽然两极共存但在政治、经济和军事领域形成相互对峙集团的局势。“二元共治”更侧重于展现两极格局下的大国协调,守成国不再坚持消灭挑战者,而是愿意将其吸纳进当前国际秩序中,通过利益让渡与地位承认来安抚崛起国。崛起国也并不必然谋求取代守成国,也愿意通过协商重新确立自己在现有秩序中的国际地位,不再扮演挑战者的角色。它提供了一种在不变更国际秩序的前提下尝试解决大国矛盾的方案。第二,更加具有国际道义感。“二元共治”更加关心中小国家在大国权力博弈中的命运,小国往往因为“选边站”的问题而被卷入大国的对抗中,如果大国能够避免激烈对抗,那么小国也能够有更多转圜余地和发展空间。
在“小幅度权力转移”模式中,支配国双方与从属国之间的关系并非完全相同。中国在构建与琉球的等级关系时,注重将物质基础与儒家伦理结合,通过物质奖励与文化熏陶来争取琉球对华的亲近感,因此中国对于琉球的支配地位是通过权力与规范的双重作用所形成的,中琉之间的等级制更为长久也更具备合法性。日本则是依靠暴力手段迫使琉球服从,通过不平等条约的形式操纵琉球的朝贡贸易,在进入近代以后又公然违背国际法而吞并琉球。
守成国与次等强国的对外战略从起初的相互适配到后期的走向分歧,导致了“小幅度权力转移”型的“二元等级”制的崩溃。明清时期的中国缺乏向海外进行领土扩张的意愿,闭关锁国以及“海禁”政策的出现意味着统治者在东部沿海地区总体上采用一种消极的防御主义对外战略,虽不满日本拒绝加入自己的等级体系但没有采取进一步的逼迫措施,甚至默许其小幅度的对外扩张,从而在事实上包容了这种修正主义行为。17世纪初,处于德川幕府统治下的日本同样实行“锁国”政策,限制对外交往,整体上注重内向发展。在德川幕府没有重蹈丰臣秀吉的覆辙,而是重新校准了自己在体系中的定位,短暂地向琉球扩张后,暂停了进一步的海外扩张,安静地扮演非挑战者的角色,维持了现状,让琉球成了维持中日权力态势的平衡点。因此,中日两国的保守战略在17—18世纪得以相互适配,维持了彼此间的和平,避免了再次爆发大规模战争,保证了“小幅度权力转移”型的“二元等级”制在两个世纪左右的时间里保持稳定。
四、结语
虽然自威斯特伐利亚国际体系建立以来,主权平等的国际观念已经从欧洲向世界各地广为扩散,但是时至今日,国际行为体之间的关系仍然没有形成一种天然且理想式的平等,国家间地位的不平等、国与国之间的主从关系在当今世界中依然存在。在学术领域中,等级理论给予研究者们观察国际体系变迁、国家之间权力博弈的崭新视角,而对于非西方的历史案例的探讨也为我们剖析解构来自西方话语体系的“历史宿命论”创造了契机。随着学界对于国际关系等级理论研究的深入,国际关系学科知识谱系也将会不断地发展更新。
就“二元共治”型的“二元等级”制而言,它为研究者们提供了一种如何规避国家之间尤其是大国之间走向大规模战争、实现和平共处的有益思路,可以有力地反驳近年来甚嚣尘上的中美将陷入“修昔底德陷阱”的西方话语。“修昔底德陷阱”散布了一种近乎宿命论的恐惧情绪,它拒绝思考大国权力分配的和平方案,新兴大国与霸权国之间的关系除了零和对抗以外似乎别无选择,战争成了解决大国权力矛盾的唯一机制。“修昔底德陷阱”是西方“敌友理论”哲学的折射,强调行为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任意变换他人“友人”或是“敌人”的身份,“敌人”对“我”的生存产生威胁因而引发了激烈的政治对抗,而“友人”也最终会转变为“敌人”,导致冲突斗争的困境永久地持续下去。更为不幸的是,“修昔底德陷阱”的逻辑漠视大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生存发展权利,大国之间的战争使中小国家生灵涂炭,伯罗奔尼撒战争对于希腊城邦的摧残以及两次世界大战所造成的世界范围内的浩劫依然是值得反思的历史教训。
本文认识到大国关系的稳定是体系稳定的基石,大国既可以是体系安全的供给者,也可以是体系安全的破坏者,大国之间若协调得当,形成共识,一种共存的稳定状态便能够长久地持续,反之则是兵连祸结,纷争不断。大国协调与谅解对于和平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还认识到国际等级制对于国家间的战争与和平关系起到双刃剑的作用,它既能够降低冲突发生的可能性,也能导致战争规模的扩大。由于支配国与从属国在双边关系中的不平等,支配国可以运用权威管制从属国的活动,避免自己受到牵连而卷入战争。当支配国之间发生冲突时,双方的从属国也将被迫参与战争,规模的扩大会加剧战争的破坏性。
本文认为,大国共同为体系内的中小国家提供同质化的公共物品有助于实现秩序的稳定,原因在于一个大国提供的公共物品可能不足以充分满足体系内其他国家的需求,当一个大国允许另一个大国共同提供公共物品时,既能够保证公共物品的充分供给,也能给予对方大国地位的认可与尊重,因此同质化的公共物品既可以形成互补,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落实战略安抚。如果一个大国试图垄断公共产品的供给,则可能招致另一方的不满,从而影响大国协调的结果。如果这种情况长期持续,则很难保证体系的稳定局面。当前美国的东亚同盟体系以一种排他性的姿态试图影响中国周边的安全格局,这既不尊重包括中国在内的非美国盟友的国家参与地区安全机制建设的权利,又削弱了中国的安全感,这种态势不利于亚太地区长期的和平稳定。
(因篇幅限制,参考文献从略)
〇 荐稿:陈茜
〇 排版:冉芷箐
〇 审校:杨晔 大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