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信用卡全额计息再引争议,究竟谁之过?
近年来,关于信用卡全额计息引发的争论不曾间断。近日,有信用卡客户因未全额还款产生大额利息将某家银行诉至法院,再度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信用卡全额计息的关注,甚至有不少媒体将此定义为银行的“霸王条款”。全额计息屡次成为热议焦点,难道银行真的那么蛮不讲理吗?
随着信用卡的日益普及,当刷卡成为一种习惯,却也容易让人忽视信用卡最根本的属性——借贷关系。信用卡不仅仅是支付结算工具,同时也是银行与客户之间借贷关系的实体象征。换而言之,持卡客户刷卡交易的过程,其实就形成了对银行资金的借用,为此承担相应的利息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换一个角度来看,持卡客户一旦进行刷卡交易,银行就要为此承担资金成本、运维成本和坏账成本,收取贷款利息是也为了维持信贷业务的正常运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并实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而如果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时,则“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也就是说,当持卡人未能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款,其应付银行的利息就要从每笔刷卡交易各自的银行记账之日起、按照账单所列示的金额计收,直到还清为止。这也是不少消费者对于全额计息存有理解偏差的关键。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新颁布的《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卡行对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持卡人享受免息还款期的条件和标准等,均拥有自主决定权。持卡人刷卡消费是即刷即享的,那么在享受权利的那一刻,同样也是根据银行规定来履行义务的开始,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也是契约精神的体现。
既然借了钱就要连本带息地还,那么信用卡的优势又体现在哪儿?如上所述,眼下多数发卡银行都为客户提供免息还款期待遇,如果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前能够全部还清欠款的,即可享受最长达50多天(自刷卡消费之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免息期。一旦客户超过免息期未还或未按期全额还款就要计息。
为了让持卡人尽可能多地享受到“免息还款期待遇”,避免出现逾期这类影响个人征信记录的情况,2013年7月《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对于信用卡还款提出明确要求,设置“至少3天”的还款宽限期,对在宽限期内的还款视为按时还款,设置“至少为等值人民币10元”的差额,对未清偿金额在差额范围内的还款应视为全额还款,即“容时容差”服务。
可以说,“容时容差”服务就是对全额计息问题的善意回应,例如交通银行信用卡就向广大持卡人提供此项服务。可是,“至少3天、10元”的宽限在很多消费者看来依然不够,尤其是发生逾期还款之后,总是以“无心之过”、“无意之失”来做挡箭牌。一方面寻求银行无底线的退让,另一方面又无视约束而强调个人理由,这都违背了信贷消费赖以存在的承诺和信用。在这一点上,无论是信用卡客户还是银行发卡机构,在“合理”之前都应该守住“合法”的底线。
如今,信用卡已然成为了生活必需品,刷卡消费是为了方便实惠,更要避免因为人为疏忽而产生额外的经济负担。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的相关人士建议广大消费者,在申办信用卡之前,务必充分了解相关合约条款,对于利息收取等核心问题更要清晰明确。与其在逾期费息产生之后才想方设法挽回损失,持卡客户倒不如在一开始就对还款规则了解清楚,自己守住还款底线。
(作者:顾鹰,信用卡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