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服务民营企业】典型案例之一
3月27日,我院对一起涉企案件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情
2017年9月,为抵扣税款,海宁某企业实际负责人贾某在无实际货物购销情况下,联系到王某(另案处理)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20万元,虚开税款17万余元。案发后,贾某自愿认罪,并且积极补缴了税款及相关滞纳金。
我院经审查后认为,该企业及贾某实施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该企业已及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及贾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