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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事关中秋、国庆,青岛最新发布→

青岛早报 2023-11-29


9月17日,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关于中秋、国庆双节期间

广告宣传行为的提示》,

禁止这些宣传行为

↓↓


2023年中秋、国庆双节将至,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中秋、国庆双节期间重点领域广告发布和营销活动向全市经营者作如下提示:


一、禁止借主题教育、党和国家重大活动、领导人讲话、名义、形象等进行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或发布广告。


二、广告发布不得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三、严禁使用“特供”、“专供”或变相使用“特供”、“专供”等词语进行广告商业营销宣传。


四、不得在月饼、茶叶、蟹卡蟹券等商品广告中对商品的产地、规格、等级、含量、制作成分等或者服务内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五、酒类广告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强体力等功效。


六、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包含电子烟)


广大市场主体在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时,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发布广告。节日期间,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广告监测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广告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仔细甄别注意防范,如消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现上述违法广告宣传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此外,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

《关于规范中秋国庆节日

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要求主动做好明码标价、

不搞价格欺诈

↓↓↓


一、主动做好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是诚信经营、公平交易的第一窗口,节日消费期间各类商品和服务流通快、价格变动快,经营者应积极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规章对明码标价的相关要求,以显著方式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做到货签对位、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商品名、价格、货币单位和计量单位等四个要素齐全。如有打折促销活动,应清晰标注促销价格和促销方式,避免价格促销内容表述用语有歧义,引起不必要的消费纠纷。


二、慎重用好自主定价权限


目前我国97%以上的商品和服务都是市场调节价,这是市场经济的表现,也是法律赋予企业自主经营的权限。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是每位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既要顺应市场规律,又要履行好社会责任和义务,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用好法律赋予的自主定价权,避免违背市场规律的过高定价,共同维护青岛旅游消费市场的供需平衡。


三、杜绝价格违法行为


对于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标准并自觉公示;对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营者的标价内容要清晰、醒目,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公示,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餐饮经营者提供的螃蟹、海参、海肠等时令海鲜类菜品,必须标明价格及计量方式,杜绝使用“时令价”等模糊标注


四、规范重点行业价格行为


名酒销售、时令海鲜产品销售、餐饮业、旅游住宿和停车场等经营业态是节日消费的前沿,这些领域的经营者应重点做好自身价格行为内部管理,做到明码标价经营,维护价格秩序稳定,搞价格欺诈,杜绝价格违法,自觉承担起维护青岛旅游形象的责任与义务。月饼、名优白酒、干海参等节日消费的热点商品及礼盒包装,要防止利用过度包装的手段推动价格过快上涨,积极践行简约实用的包装方式,让销售价格更好地体现商品自身价值。


五、诚实守信据实结算


对先消费后结算的服务项目,应先行告知,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提请消费者予以确认。促销打折等优惠活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打折等)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更不得通过签署协议串通涨价或散布涨价信息,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节日期间,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将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努力确保中秋节和国庆节期间旅游消费市场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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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记者 吴帅

编辑 | 小戈  校对 | 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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