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一律师帮人打“假官司”,涉虚假诉讼罪被刑拘

法眼帝国 2019-08-14

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


来源:法务之家综合澎湃新闻;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帮别人打“假官司”,福州一名律师自己却摊上了真官司。

2019年1月25日,澎湃新闻从福建省福清市检察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在一起虚假诉讼案件中发现有律师参与办假案,之后督促福清市公安局以虚假诉讼罪对律师林某立案侦查。据悉,该案是福州市首例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律师参与虚假诉讼案件。

福清市检察院披露的案情显示,2012年,市民肖某、林某夫妻二人因投资失利,欠下巨额债务,先后多次向毛某等6人借款用于偿还债务。2017年10月,肖、林二人被其他债权人陈某起诉到法院。因担心输官司后,财产会被执行给单一债权人陈某,夫妻二人动起了歪脑筋,与毛某等6名债权人串通,通过伪造借条、隐瞒实际还款等方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骗取法院生效判决,提高参与财产分配的比例。2018年4月,毛某等6人与肖某、林某的借贷纠纷诉讼案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被移送至公安机关。同年10月,该案由福清市公安局提请福清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福清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肖、林二人符合批准逮捕条件。审查至此,本可就此结案,但办案检察官却发现了诸多疑点:毛某等6名债权人聘请的诉讼代理人均为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但债权人彼此并不熟悉;债权人提交法庭的民事证据材料高度一致;债权人因涉嫌虚假诉讼被侦查机关传唤后,其律师逐一催促其去法院申请撤诉。

经初步分析,办案检察官认为本起虚假诉讼案件中,毛某等6人的诉讼代理人很有可能也涉嫌参与虚假诉讼,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为彻查该案,检察监督指导中心指派诉讼监督调查与职务犯罪检察部3名检察官组成调查组,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对该案线索进行调查。

最终,林某向调查人员如实陈述由其夫妻二人花钱聘请了律师林某,在律师林某的指导下由毛某等6人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事实。

原来,在肖某、林某及债权人毛某等6人涉嫌虚假诉讼案中,正是律师林某参与其中,提供法律意见、伪造了借条、银行流水等虚假诉讼材料。

调查组将调查结果迅速反馈至该院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经分析审查认为律师林某恶意串通、伪造重要证据,已涉嫌刑事犯罪,遂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8年12月,福清市公安局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律师林某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侦查中。(澎湃新闻记者 王选辉 通讯员 魏雅钦)

编者的话:

对于虚假诉讼,浪费司法资源,破坏社会诚信,两高的态度非常坚决,给予严厉打击!

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法释〔2018〕17号《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徐红亮(德衡律师集团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律师)注:该条针对各类诉讼参与人,也包括律师。律师与他人通谋,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共犯论;鉴定人也不例外,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引起司法鉴定行业、法律服务业的重视和注意,防范执业风险。就律师行业而言,两点值得注意:一是与他人通谋是必要条件,如果不存在通谋,则不能构成虚假诉讼罪;二是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那么,如果是诉讼已经提起,新加入的代理律师是否可以完全不构成犯罪呢?事实上,严格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必然得到不构成犯罪的结论。当然,不排除这种捏造或者伪造、变造证据的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的犯罪。

警告:执业不易,远离虚假诉讼!

END


关注法眼帝国,随时帮您排忧解难

扫码关注

↓↓↓点击“阅读原文”【更多精彩文章】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