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从互联网法律角度,吴亦凡事件有哪些瓜可吃?

法律未来 互联网法律大会 2022-04-09

点击蓝字 ╱ 关注我们



近日某女生通过微博爆料知名流量艺人吴亦凡存在以各种方式诱骗年轻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中甚至包含未成年人。随着事件不断发酵,已经有数十名女性表示有相同遭遇,吴亦凡本人及其工作室方面也陆续对此作出多轮回应。


对此,不少网民呼吁“用法律决战终结吃瓜大战”。那么,从互联网法律角度,该事件涉及哪些法律知识?


01

证据效力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截图


微博上双方爆料的“实锤”证据包含众多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此种证据效力如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


审判实践中对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在认定时较为审慎和保守,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从形式上看,电子证据存在被伪造、篡改的可能,法官需要花极大精力去核实,据此定案存在很大风险;二是从内容上看,当事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时一般只截取其中一段文字或录音,表达的意思含糊不清或并不完整,在没有前后语境的情况下难以据此认定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但电子证据本身的属性特质并不能直接构成法院否定电子证据效力的理由,在司法实践中亦有一些电子证据获得法官支持的案例。


在本事件中,微信聊天记录在为网民吃瓜梳理事件时发挥着重要作用,当事人有必要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作好证据保全,但要更加确切地在法律层面进行举证,寻找其他更有力的证据对于罪名的认定可能是更为稳妥的。



02

公开声明效力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截图


吴亦凡本人及其工作室屡次发布澄清说明、律师声明等,认为爆料方女生存在散播不实网络信息、造谣诽谤的违法行为,并说明已向公安机关报案。那么,明星在进行公关时发布的公开声明等,是否会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首先,明星发布的公开声明本身不具有权威性,其中若涉及自认部分,因属于非诉讼过程也不具有效力。即使是最为强势的律师声明与律师函也并没有权威性与强制执行力,而是仅仅具备协商与通知功能。当事人若收到明星团队发出的律师函,也并不必然意味着会被起诉。实际上,很多律师函的发出,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维权的前奏。若是因协商未果要提起诉讼,最终的权利关系还是要交由法院来定性。但根据声明的内容可讨论是否具有一般证据的证明效力。


此外,就律师声明与律师函的通知功能而言,其可产生中断诉讼时效、行使撤销权和抗辩权等法律效力。同时律师声明与律师函由于其法律上的专业性,往往可以给吃瓜群众们带来较大的心理威慑力,易起到广而告之的作用,从而放大了通知的效力,达到警示、澄清、公示的效果。


在此事件中,如果女方存在编造不实信息的行为,可能涉嫌诽谤罪。但若律师声明及律师函中包含有对女方名誉的不实言论,也同样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对于明星及其工作团队而言,通过发表声明的方式来澄清事实、维护自身形象的行为无可厚非,但是任何声明一定要以事实为基础,以切实的证据为支撑,而不应作为艺人掩人耳目、蒙混过关的垫脚石。若声明罔顾事实,最终丢掉的不仅是艺人及其团队的颜面,更是在透支公众对明星们的信任,甚至还可能构成对声明中所提及人员名誉权的侵犯,应该谨言慎行。



03

网络水军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截图


粉丝或团队采取控评、删帖等网络水军行为进行危机公关,是否可能触犯法律?


当明星遭遇负面事件时,为了避免负面舆论的继续扩大,往往有粉丝或工作团队采取控评、删帖等网络水军行为帮助明星进行公关。对于粉丝自发组织的刷量控评行为,目前尚难以从法律角度进行规制。但若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饭圈”问题,也可能受到整治。例如,2021年6月网信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为期2个月的“清朗·‘饭圈’乱象整治”专项行动,便是专门针对网上“饭圈”突出问题的整改活动,重点围绕明星榜单、热门话题、粉丝社群、互动评论等重点环节,全面清理“饭圈”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挑动对立、侮辱诽谤、造谣攻击、恶意营销等各类有害信息。


而如果有涉及有偿雇请专业团队进行“有偿删帖”、“刷量”等行为,将网络信息当作商品售卖,通过技术手段强行进入网站后台,对后台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屏蔽,则可能会涉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安全法》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侵犯;行为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刑法》中非法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04

热搜买卖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截图


明星出钱将热搜事件撤下,或将原本未上热搜的事件买上热搜,这种热搜买卖产业链是否有必要进行法律规制?


如同本事件一般,微博“热搜”在引导用户关注热点、传播舆论上有着重要作用,但实际上现在微博“热搜”是可以被买卖的,明星团队不仅可以通过出钱占据热搜榜高位,在出现负面新闻时也可以花钱让平台方将相关讨论撤出热搜榜之外。


虽然平台方为谋取商业利益设置热搜买卖机制,可视为一种类似于购买广告宣传服务的商业交易,应当具有一定的自由,但平台作为所有用户的连接点,亦有其应当肩负的特定责任。例如《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八条中明确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网络文化。”


热搜榜既名为“热搜”,本应反映真实客观、没有人工干预的热门搜索榜单。不管是花钱买热搜还是撤热搜,都与微博热搜榜的初衷相背离。更重要的是,很容易出现平台方为了谋利而对热搜内容疏于审查便应允客户请求的情况,例如此前在PG-ONE事件中粉丝购买热搜报复《紫光阁》时,微博就因未尽审查义务而被处罚,要求将热搜榜下线整改一周。作为平台方,适当的买卖盈利无可厚非,但应遵守道德与法律的底线,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生态。


参考资料:法治周末报公众号、法律人公众号


END


文字整理:涂懿敏

本文编辑:涂懿敏

本文审阅:张婕妤

(限于篇幅,文中注释均已省略)

(本文观点和内容与本公众号无关)

延伸阅读:

河南暴雨灾情之下,竟有房企借此营销?荒唐至极!

【原创】智能辅助司法决策语境下算法透明原则的构建

【原创】非羁码数字监控系统的应用探讨


主     编:黄益豪 

副  主  编:涂懿敏 

来稿请投:zjulaw@aliyun.com

转载须授权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