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毛老太”被刑拘,不遵守防疫规定还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8月3日下午,据@扬州公安通报,64岁的毛某宁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调查。2021年7月21日,毛某宁从南京居住地来扬州,住在其姐姐毛某亚家中。7月28日,毛某宁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根据通报可获悉,7月21日至27日期间,毛某宁未按照邗江区《关于实施各类居民小区封控管理的通告》要求主动向社区报告南京旅居史,并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饭店、商店、诊所、棋牌室、农贸市场等,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
图片来源:扬州公安微博
随着新冠疫情的再度大规模蔓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为此,小编对不配合防疫工作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梳理。
01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法律责任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两罪区分
(一)犯罪主体范围不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两类人: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是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病原携带者,是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二)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不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不仅传播病毒行为是故意的,而且对危害后果也是故意的,包括希望的直接故意和放任的间接故意。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是混合过错,行为人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是故意的,对危害后果则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三)犯罪行为方式和危害后果不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方式:一是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这种行为方式既处罚危险犯,也处罚结果犯。二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这种行为方式仅处罚结果犯。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除上述两类特殊主体实施的两种行为方式之外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本案中,毛某宁是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刑拘。她于7月21日至27日期间内在扬州各地频繁活动并隐瞒了南京的旅居史,因此对防控措施的违反是故意的,但她于7月28日才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在此之前其不知道自己已经患病或携带病原体,对新冠病毒传播在主观方面是持过失心理,所以未对其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毛某宁在有了核酸检测阳性结果后,仍然有上述涉案行为的,则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02
妨害公务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法律责任
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若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7:叶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2日,被告人叶某驾车载其舅父和胞兄途经湖北省崇阳县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金塘镇寒泉村疫情检测点时,叶某等人拒绝检测体温,辱骂工作人员并用车辆堵住检测点,后经人劝导移开。之后,崇阳县公安局金塘派出所所长张某某带领民警万某、辅警姜某等人到叶某家传唤其接受调查,叶某拒绝并用拳头殴打张某某、姜某等人,其亲属亦撕扯、推搡民警,阻碍民警依法传唤叶某。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姜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叶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防控管理,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0日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03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实施上述行为,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法律责任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典型案例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八批)案例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丁某某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
2020年2月19日,丁某某从伊朗机场乘坐航班到达莫斯科机场。2月20日,从莫斯科机场到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住上海某酒店。之后于2月22日至2月24日分别在上海、兰州乘坐火车最终到达中卫火车站,被送至中卫大酒店隔离。
根据丁某某自述,其2月19日下午自伊朗出发时自感乏力、畏寒;20日加重,出现间断性发热、咳嗽、咳痰,咳嗽呈阵发性。而其于2月20日在上海入境填写《入境健康申明卡》时,并未如实申报,隐瞒自身已出现咳嗽、乏力等症状,致使上海海关在其入境时未能及时采取管控措施。2月26日,经检测丁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
由于丁某某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隐瞒病情,入境后于2月20日至2月24日期间,又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严重风险,造成了上海、兰州、中卫等地共200余名密切接触者被隔离的严重后果。3月14日,某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对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立案侦查。
04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法律责任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4:刘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微信号编造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到公共场所通过咳嗽方式向他人传播的虚假信息,发送至其另一微信号,并将聊天记录截图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传播,直接覆盖人员共计2700余人,并被其他个人微博转发。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于2020年2月28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除上述刑事责任外,对于公民拒不遵守防疫管控措施隐瞒不报或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等信息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将根据《治安处罚法》第50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5条第(一)项进行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疫情再度来袭,本该吃一堑长一智,加强防控意识,但却仍有一些像扬州“毛老太”这样的心存侥幸之人,不遵守防疫规定而造成“一个人扰乱一座城”的严重后果,不仅引发社会公怒,更可能触及法律底线。疫情当前,关乎你我,只有全民齐心配合,认真遵守各项法律规定,才能共同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参考资料:法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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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整理:涂懿敏
本文编辑:涂懿敏
本文审阅:周莙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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