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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司法人员接触,这些事不能做!

律家君 广东律师之家 2022-03-31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坚决整治政法战线违纪违法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对律师与司法人员的交往做出了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免不了与司法行政人员接触交往,哪些行为可能涉及违规,律家君为你整理了部分场景!



要注意啦!

下面这些事,

一定要Say “No”!

不然你就违规啦!


打探案件

办理意见

  NO!!

 01

敲重点!

两院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违规

见面

  NO!!

 02

敲重点!

两院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请客

送礼

  NO!!

 03

敲重点!

两院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四)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除了以上场景,律家君还给大家总结了其他关于律师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的其他规定,请牢记在心。也欢迎随时留言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八)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

处分规则(试行)》

第三十一条 承办案件期间,为了不正当目的,在非工作期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打探办案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办理意见,承办其介绍的案件,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试行)》

第六十八条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对事实真假、证据真伪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与诉讼相对方意见不一致的,或者为了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新证据的,与案件承办人接触和交换意见应当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

第六十九条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得与所承办案件有关的司法、仲裁人员私下接触。

第七十条 律师不得贿赂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人员,不得以许诺回报或者提供其他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形态的利益)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司法、仲裁人员进行交易。

律师不得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

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

第八十一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的手段进行业务竞争。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推广宣传行为守则》

第十八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诋毁、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支付介绍费,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对案件结果做出胜诉、成功允诺或者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散发广告、标志等不正当手段推广和承揽业务。

第二十三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不得明示或暗示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有特殊关系。


律师队伍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应当严肃拒绝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建立律师与司法人员良性互动关系,共同促进提高司法公信力。


资料来源 | 会员部

组稿、编辑、排版 | 锐铫

校对 | 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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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邮箱:xuanchuanbu@gdl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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