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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方案猜想:原则性定调,弹性化执行(研报 2016-4-5)

2016-04-05 国泰君安银行团队 王剑的角度
邱冠华 王 剑 张 宇 赵欣茹
研报导读
债转股的博弈焦点在于银行是否具有自主选择权和真实股东权利。经济形势会影响市场对债转股的预期。猜想债转股方案将原则性定调,弹性化执行。
研报正文1
事件
 近日,债转股屡次被高层提及,并受到市场和业界的持续关注。由于具体的实施办法尚未出台,市场仍有一定猜测。我们近日发布了研究报告《用期权思维看待银行债转股收益》,从理论逻辑角度阐释了债转股的基本情况。但在现实中,我们有必要纳入行为学因素,从各方博弈的角度,推测事态可能的进展,并给出有关分析。2
核心逻辑——三大命题
 债转股是银行的一种不良资产(或准不良)处置方式。从逻辑上看,该方式至少有三个核心命题: 2.1. 债转股只适用于特定的债务企业我们将债务企业按问题严重程度,大致划分为三类。第一类企业经营正常,或者虽然出现问题,但通过常规手段均能处置不良资产。比如,通过催收、处置抵押品、诉讼等常规方法,银行便能基本收回贷款,且不至于严重影响企业经营。这类企业自然不需要债转股。第二类企业经营出现问题,已经或即将发生债务违约(不良或准不良),并且前述常规手段均已失效,不得不借助一股外力去强制性“修理”企业,才可能使企业经营有所好转。第三类企业,是彻底绝望的企业,任何方法均不能收效。所以很明显,债转股适用的是第二类企业。 2.2. 债转股成功的前提是需强制“修理”企业债转股的意义,不能仅仅是为了缓解企业财务负担。如果是主营业务、管理和员工团队、外部经营环境均基本正常的企业,仅仅是因为前期决策失误导致过度负债,从而陷入困境,那么银行只需要对债务实施展期、重组、减免,或者债转优先股,给企业喘息机会以自行调整,企业经营便可好转,也不需动用债转普通股。既然动用债转股,那么意味着银行的“被动等待”方式已经失效,问题已经严重到靠企业自身不可能挽回颓势,需要银行通过债转股,成为权利更大的股东身份,然后大刀阔斧地“修理”企业,使其好转。 2.3. 债转股不是万能药,“修理”的是公司治理问题企业经营均有其专业性,企业的管理层和员工均是企业所属行业的专业人士,这些专业技能是银行不可能具备的。同样,银行介入也不可能改变企业所属行业的发展前景。那么,企业自身改正不了的问题,银行介入若能改善,这说明企业的问题不是出在专业性、行业性等方面,而只可能是出在公司治理方面。公司治理的失效,使企业管理层做出了不符合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经营决策,从而导致企业经营恶化。银行介入后,弥补了公司治理方面的重大缺陷,使其经营决策更加有效,从而尽可能挽回企业颓势。所以,债转股针对的是公司治理问题,它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因此,我们首先得出债转股的三个核心命题:
(1)债转股适用于特定企业,即常规不良处置方法均已失效,但还不至于彻底绝望的企业。(2)债转股不是银行“被动等待”企业经营好转,而是需要强制“修理”企业,使其好转。(3)债转股针对的是企业公司治理失效的问题,债转股不是万能药,不能“修理”所有问题。 
这三个要点,同时也代表着银行对标的企业的筛选标准。经过三项筛选,我们预计能够成为债转股标的的企业并不会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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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焦点——两大变量
  3.1. 博弈参与方首先,我们先明确债转股的各个参与方,然后梳理各方的目标函数、行为动机和手中筹码: (1)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AMC):原债权人,债转股后将成为股东。其目标是尽可能挽回企业颓势,使现金回收率最大化。其筹码是债权人权利或股东权利,极端行为是破产起诉。银行与AMC的目标函数和筹码也有所不同,但为简化分析,我们先将其归并一起。 (2)中央金融部门(央行、银监会):中央的金融主管部门,主要目标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持银行的稳健经营。其筹码是相关金融政策。 (3)中央产业部门:各产业的主管部门,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发改委等。其动机是维持产业利益。其筹码是相关产业政策。 (4)地方政府:其目标函数包括本地的就业、税收、GDP等情况。其动机是尽可能维续企业经营,避免破产清算,从而尽可能保证自身的各项目标。同时,各级政府还有国企扭亏任务。需要注意的是,为达成这些目标,可能使企业的行为偏离经济效益最大化。其筹码包括动用各种地方资源。 (5)企业:企业包括股东和管理层、员工等群体,其主要控制者以股东(如果是国企,则主要股东是各级政府)、管理层为主。管理层、员工的关注点是自身的就业问题、职位问题等。其筹码是企业经营决策权。 此外,中央政府成为最终方案的决策部门,听取各方面诉求,权衡各方面利弊。对于最高决策层来说,企业是经济体的“肌体”、而金融是经济体的“血液”,两者均不可偏废。而公众一方面是银行存款人、另一方面是国有企业最终所有人,也存在利弊权衡,并实施监督。 综上,银行(或AMC)与中央金融部门的诉求是相近的,而中央产业部门、地方政府、企业的诉求是相近的,可以依此将上述各方划分为博弈两方,即金融阵营与产业阵营。然后,中央政府是最终的决策者,而公众是监督者。 3.2. 博弈变量3.2.1. 谁来遴选债转股标的企业博弈开始,第一项决策,是决定由谁来遴选债转股标的企业。在这一步,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 (1)地方政府有强烈的维持企业存续的动机。比如,地方政府为维持就业、GDP等原因,总是希望尽可能减少破产,尽可能实施债转股。换言之,某些经济上不是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对地方而言,可能是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而且,对于地方来说,债转股甚至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投资,有一笔外部资本“入股”了本地企业。因此,如果由产业阵营——尤其是地方政府——来选择企业,则有很大可能导致债转股标的非理性扩大,将本应破产的第三类企业,和本应有其他处置方式的第一类企业,纳入债转股范围。因此,我们初步认为,不宜由产业阵营决定债转股标的。 (2)企业会发生道德风险。如果对债转股认识不明,企业本身也会有强大动机让自己成为标的。比如,本应破产的第三类企业,即无望的企业,可能会通过美化报表等方式,争取债转股机会。或者,有些第一类企业,原来经营基本正常,或者虽产生不良但可用常规方式处置,但企业把债转股误认为一种“免费午餐”,一种逃债方法,就会故意丑化报表,谋求债转股机会。因此,企业自身也不宜决策债转股。 (3)决策权宜交由银行,但也非绝对完美。银行的动机是尽可能多地收回现金,因此更加符合市场化原则,即经济效益最大化,因此宜由银行自行选择债转股标的。 当然,这一观点的逻辑,只是认为银行比其他方更“市场化”,而并非认为由银行来决策就是绝对完美。银行若只关注自身利益,则可能造成社会代价过大的局面。因此,可由银行主导,会同地方、企业各方形成决策。但这种做法的博弈过程漫长,谈判成本较高,进度不会太快。 3.2.2. 银行有没有真正的股东权利博弈的第二步,是银行有没有真正的股东权利。上一轮的经验,由AMC实施债转股,但AMC并未实质参与企业经营,其实是“被动等待”策略,没有体现“债转股”的本意。这可能与当时公司治理体制尚未树立有关。 这一次,如果由银行(或其指定实体)真实拿到股东权利,然后大刀阔斧“修理”企业,弥补其公司治理方面的重大缺陷,那么银行这样做的最终结果,是企业公司治理的改善。遇上专业性的问题,银行还可以引进其他股东,尤其是借助自身的众多企业资源,引进产业领域的其他股东,形成“多元债转股”。或者,如果银行觉得这个专业性问题在自己的解决能力之外,那么干脆就不把该企业选为标的。 银行在前期谈判中就可确定自己的权责。所以,从这一角度而言,债转股倒是为企业改革提供了契机,可与国企改革、供给侧改革结合推进。4
成功标准——现金回收覆盖成本
 目前,我们尚未看到债转股实施的具体方案。若由银行专业子公司来承接股权,根据资本管理办法,银行的子公司要计算资本充足率。因此,债转股会产生以下几点影响: 
(1)账面不良率下降(是一种会计指标变化,不影响经济实质); (2)资本耗用加大(是一种监管指标变化,不影响经济实质); (3)如果债转股成功,那么现金回收率应该能够覆盖各项成本。实施债转股,银行付出的成本包括:①机会成本:如果不实施债转股,直接破产,能够清收一部分现金(依经验看回收率10%以下,很低);②业务成本:成为股东后,管理事务比债权人多,业务成本会提高;③资本成本:持有股权资本占用更多了,需要赚回资本成本。 
如果银行能够自行评估,自主决策,那么就会事前评估债转股的成功率,即现金回收是否能覆盖上述成本,然后理性决策是否实施。 
以下我们用2015年底全银行业的监管数据做个简单测算。结果表明,在一定假设条件下,当债转股的现金回收率达到16%以上时,基本可以覆盖银行各项转股成本,债转股具备实施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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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影响
 若强制式债转股,银行只能被动接受,对银行可能构成伤害;若市场化债转股,银行具有标的选择权和真实股东权利,等同于给银行发了一张股权投资牌照,对银行为利好。6
方案猜想
 我们猜想债转股方案将按原则性定调,但执行过程中具有一定弹性。在具体项目上,银行会与其他博弈方沟通协商以确定实施方案。7
市场预期
 经济下行期,市场倾向于负面预期,认为银行为实体埋单;经济企稳期,负面预期纠偏,银行股价值重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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