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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抽奖是有奖销售?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质量云 202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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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消费者对该有奖销售活动的参与方式,强制性地扩大了商品的宣传,对其它同种或同类商品公平竞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2017)豫17行终15号

确山县工商局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确工质处字[2016]14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好丽友?蘑菇力?图层型装饰饼干从事欺骗性有奖销售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对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3月2日,被告确山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确山县福旺旺商业有限公司福旺旺购物广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原告好丽友公司经营的好丽友?蘑古力?图层型装饰饼干涉嫌欺骗性有奖销售,并于同日进行立案调查。


被告确山县工商局经调查认为原告好丽友公司的该行为应视为隐瞒真相的欺骗性有奖销售活动,构成了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于2016年5月1日作出确工质处字[2016]141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原告好丽友公司不服,遂起诉来院形成诉讼。


另查明,好丽友公司生产经营的好丽友?蘑古力?图层型装饰饼干外包装盒上显著标示“想象力俱乐部蘑力大礼包微信抽奖活动”、“蘑”力大礼包蘑古力的小伙伴们:想象力俱乐部活动第三季已经开始了!将你的“蘑”力时刻分享到微信朋友圈,就有机会获得一份我们为你精心准备的“蘑”力大礼包!一共有20000份哦!快扫右侧二维码参加活动吧!活动时间: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活动详情见好丽友蘑古力微信公众号。奖品共计20000份,其中橙色10000份,绿色10000份,奖品随机发送。


还查明,北京国立公证处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6)京国立内证字第7553号公证书显示,好丽友公司在蘑古力官方微信号上公布了“蘑古力想象力俱乐部第三季活动”的参加方法、活动期间、中奖名额、中奖发布及活动细则包括活动期间、奖品设置、参与方式、抽奖方式、获奖发布、奖品派送和相关注意事项。


一审法院认为,


一、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可以认定: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附带性的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统称奖品)的引诱方式,促销其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


不论是向商品的购买者提供奖品,还是向其他有关当事人提供奖品,只要经营者以促销商品为目的,均可构成有奖销售,应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调整。


原告好丽友公司销售的好丽友?蘑古力?图层型装饰饼干外包装盒上显著标示的其举办的“想象力俱乐部蘑力大礼包微信抽奖活动”,虽然不局限于其商品的购买者,但其面向却是全部消费者,本质上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购买从而实现促销商品的真正目的,应当认定此活动是有奖销售。


因此,原告好丽友公司关于其举办的该微信抽奖活动不是有奖销售的诉称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二、《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


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本案中,原告好丽友公司在好丽友?蘑古力?图层型装饰饼干外包装盒上显著标示“想象力俱乐部蘑力大礼包微信抽奖活动”等相关内容,并表示明示“活动详情见好丽友蘑古力微信公众号”,且在好丽友公司在蘑古力官方微信号上公布了“蘑古力想象力俱乐部第三季活动”的参加方法、活动期间、中奖名额、中奖发布及活动细则包括活动期间、奖品设置、参与方式、抽奖方式、获奖发布、奖品派送和相关注意事项。


原告举办的涉案“想象力俱乐部蘑力大礼包微信抽奖活动”是通过微信这一新型网络平台举行的,其相关抽奖事项均已在该平台予以公示,应当认定为原告尽到了明示的义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二)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表示或不予公示。本案中,原告好丽友公司在涉案产品外包装盒及抽奖微信平台明确公示了相关抽奖事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被告确山县工商局认定原告“虽然在产品外包装盒上载明了参与方式及奖品,但并未明示中奖概率、兑奖时间、方式等相关事项,应当明示而不予明示的即是属于隐瞒事实真相、应当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制定,均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原告好丽友公司举办的该微信抽奖活动,并不以消费者购买商品作为参加的前提,因此也不存在原告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


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应当保护经营者的合法的公平竞争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好丽友公司关于其不属于欺骗性有奖销售的诉称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撤销被告确山县工商管理和技术监督局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确工质处字[2016]141号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确山县工商管理和技术监督局负担。


上诉人确山县工商局不服,上诉称,


一、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在有奖销售活动中的“明示”行为,不具有社会公开性,在公开方式上设置了一定的条件,应当认定未尽到明示的义务,不符合《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之规定。


二、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举办的活动不存在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误导消费者错误,二审应予纠正。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答辩同一审代理意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一、被上诉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以促销商品为目的,在其商品外包装盒上标示微信抽奖活动,虽然微信抽奖不局限于商品的购买者,但其面向所有消费者,目的是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应当认定为有奖销售。


二、根据《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


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被上诉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虽然在蘑古力官方微信号上公布了“蘑古力想象俱乐部第三季”活动的参加方法、活动期间、中奖名额、中奖发布及活动细则包括活动期间、奖品设置、参与方式、抽奖方式、获奖发布、奖品派送和相关注意事项,


但该明示方式却不能直观地在商品外包装上显示,需要消费者借助电子设备和微信号,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才能知晓活动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该明示方式具有一定的限制性,给消费者知晓有奖销售活动详情增加了必须的条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目的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举办的该微信抽奖活动,需要消费者将对蘑古力想说的、想画的、想拍的(含有好丽友蘑古力形象、元素)内容以图片形式转发至朋友圈后截图,并在活动期间扫描蘑古力“仙踪探秘卡”促销装上的二维码,关注蘑古力官方微信服务号,通过点击页面下方“活动专区”菜单内的“参加活动”按钮,将截图上传,并填写真实、完整、有效的个人联系方式才能成功参与本次活动。


消费者对该有奖销售活动的参与方式,强制性地扩大了商品的宣传,对其它同种或同类商品公平竞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改判。


上诉人确山县工商局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6行初106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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