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判例 | 处罚过重?广告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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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百脑汇公司发布的广告图片及标题用语表述的内容低俗,色情感暗示明显,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017)吉01行终106号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朝阳分局接到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督办指令单,进行了调查。
查明2016年1月1日至1月5日元旦期间,百脑汇公司在百脑汇科技大厦门前发布电脑维修广告,广告以较大和鲜艳的字体“柔情护士二选一,免费让你做一次哦”为标题字样,并着重突出了身着暴露低胸护士服图片,用很小的字做说明是“0元电脑清灰,电脑做系统二选一”等内容,只有在较近距离才能看清楚该说明,
同时,广告用语为:“装也是人生的一种色彩,嘴上说不要身体却很诚实,装可爱十二星座‘百小春’卖萌求包养”等。
经朝阳分局责令百脑汇公司改正后,百脑汇公司将上述广告撤下。
朝阳分局以百脑汇公司发布的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及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吉林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六节之规定,作出长朝工商行处字[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对百脑汇公司罚款200,000.00元。
百脑汇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长府复[2016]430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朝阳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百脑汇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百脑汇公司发布的广告图片及标题用语表述的内容低俗,色情感暗示明显,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构成违法。
鉴于百脑汇公司广告发布时间较短,经朝阳分局责令改正后,及时中止发布违法广告的情况,朝阳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最低罚款2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百脑汇公司主张其发布的上述广告不违反《广告法》的规定,不构成违法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
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规定,判决驳回百脑汇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百脑汇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不存在违反《广告法》的故意,其发布广告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抢眼的美女图片吸引公众注意,以达到商场促销的目的,且在朝阳分局通知之后立即停止了发布,减小了社会不良影响。
上诉人发布的广告不违反社会良好风尚或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朝阳分局以上述理由作出的处罚过重。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朝阳分局及市政府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九条第(七)项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本案百脑汇公司发布的广告内容低俗,色情感暗示明显,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朝阳分局据此对百脑汇公司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百脑汇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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