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价格举报处理,市场监管局和发改委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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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嘉定市监局依法具有受理并处理上诉人关于嘉房测绘公司价格违法行为所提申请的法定职责。
(2016)沪02行终797号
原审认定,2015年11月8日,系方公司向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嘉定市监局)邮寄申请书,要求嘉定市监局对上海嘉房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下称嘉房测绘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下称《价格法》)的违法收费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实施行政处罚。
嘉定市监局收到系方公司申请后,认为系方公司申请内容不清,遂通知其进行补正。
同年11月25日,系方公司向嘉定市监局明确其申请内容为:“申请对嘉房测绘公司在系方公司房产动迁过程中违反《价格法》的规定,违法收取测绘费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实施行政处罚。”
嘉定市监局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即展开调查工作,经核实并未发现、查实嘉房测绘公司在系方公司房产动迁过程中存在违法收取测绘费用的行为。
2016年1月25日,嘉定市监局根据查明事实,向系方公司作出了嘉市监举处告字(2015)191号《价格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下称《告知书》),告知系方公司,嘉房测绘公司对于动迁房屋测绘是受政府委托,只是为政府提供服务,不收取任何测绘费用,经调查也未发现嘉房测绘公司存在超过规定收费的行为。
系方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市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发改委于2016年3月15日予以受理,并于同年5月31日作出沪发改复决字(2016)第01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嘉定市监局所作《告知书》。
期间,市发改委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案件审理期限进行了延期,并将延期情况告知了嘉定市监局及系方公司。
系方公司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仍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嘉定市监局对嘉房测绘公司违反《价格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实施行政处罚,履行法定职责;判令撤销市发改委所作沪发改复决字(2016)第011号行政复议决定。
原审认为,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嘉定市监局具有对违反价格法律规定等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立案调查、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嘉定市监局收到系方公司的申请后,经过调查、取证、核实,未发现、查实嘉房测绘公司有系方公司举报的违法事实存在,系方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曾向嘉房测绘公司支付过任何测绘费用,嘉定市监局根据查明事实,依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系方公司作出了《告知书》。
嘉定市监局已妥善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其行政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准确无误,并不存在系方公司所称的不作为情形。
市发改委作为复议机关,其复议程序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系方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遂判决:驳回系方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系方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系方公司上诉称,嘉房测绘公司在上诉人未申请办理测绘证明的情况下,违法收取费用办理虚假测绘证明,违反了《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嘉定市监局受理上诉人的履职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作为。
市发改委所作行政复议决定程序违法、内容不当。原审法院判决错误,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
被上诉人嘉定市监局辩称,其收到上诉人的申请后进行了调查核实,嘉房测绘公司对于动迁房屋测绘系为政府提供服务,不收取任何测绘费用,嘉定市监局未发现嘉房测绘公司在系方公司动拆迁过程中存在收取测绘费的情形。
嘉定市监局依据有关规定对上诉人作出《告知书》,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况。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嘉定市监局依法具有受理并处理上诉人关于嘉房测绘公司价格违法行为所提申请的法定职责。
嘉定市监局受理上诉人的申请后,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嘉房测绘公司存在上诉人所说的违法收费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上诉人作出《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
被上诉人市发改委受理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延期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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