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阅 | 三起不正当竞争违法典型案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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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打击诋毁污名行为——广州市X测众享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简要案情:经查,当事人在2019年推销藻油商品期间,在其注册持有的微信公众号“小X花测评”、今日头条号“小X花测评”栏目以及搜狐号“小X花测评”栏目等,通过设置不合理的比较条件,在上述网络平台上宣传不客观、不全面、对竞争对手XX尔公司不利的检测结果,并将比较内容分别以题为“孕妇藻油DHA评测:这款藻油产品里的第一成分竟然不是藻油!”等进行宣传,贬损XX尔公司的商品。在上述过程中,当事人取得了其评测排名第一推荐藻油商品的代理资格,并在其微商店铺“小X花集市”上销售。
以案说法:当事人发布不客观、不真实、误导性的比较信息,丑化竞争对手商品形象,降低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所指的“商业诋毁”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荔湾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内容,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万元。
案例二:
严查山寨名牌行为——广州市抖音XX公司商业混淆案
简要案情:经查,当事人登记注册的字号名称为“广州市抖音XX公司”,并从事为服装经营企业或个人提供“抖音短视频”app软件账号的注册、认证、培训、视频制作等服务的经营活动。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在其经营场所装潢及宣传海报上突出使用“抖音电商”及“抖音图形”的商标标识字样、在其宣传单上标注“官方申请商业版账号,由北京抖音总部1-2工作日内发放”字样等,作引人误认为其与“抖音短视频”app软件权利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的宣传,从而提升业绩,促成更多交易以获取利益。具体经营中,当事人与19名客户签订了《抖音电商服务合同》并提供相应服务,其中10名客户均称在业务往来中,因当事人的字号名称、经营场所的宣传用语、符号标识图案、当事人员工的宣传等,导致其误认为当事人系“抖音短视频”app软件的官方运营公司及“抖音短视频”app软件开发者的特定联系企业,对其业务合作有帮助优势,并因此与当事人签订了业务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5.94万元(剔除已退款项)。
以案说法:当事人企业名称的字号包含“抖音”注册商标及其擅自使用“抖音”、“抖音图形”注册商标进行宣传,引人误认为当事人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所列情形,转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所列情形,构成了混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混淆的违法行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30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并处罚款32万元。
案例三:
规制网络刷单行为——广州X人电子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简要案情:经查,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当事人为宣传推广其商品,在天猫、京东平台销售液晶显示屏时存在付款请人假扮顾客进行虚假交易的行为,俗称“刷单”。当事人还制作了《费用报销审批单》,在“摘要及费用明细”一栏写明“刷单”。经统计,当事人共付款“刷单”421笔,涉及刷单货值达25.8万元。
以案说法: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番禺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