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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开荆,砍掉棘,在前进道路上清除障碍,克服困难。这和市场监管人不畏艰难率性前行的状态颇为相似。
最近,质量云在有主题地收集整理一些类案,比如食品安全法适用方面的法院判例,逐步推送出了,想必大家也都已看到了。
引发的对判例的争议,在留言里有交锋,有不同的观点,都是一种思考。
有人在群里说,这些都是个案,法院的判决,对执法实践并没有参考作用。
那么,除了学法,对判例的研读,对于执法,究竟有没有价值?
国学大师王国维曾说过,古今之成大事业、大学问者, 必经过三种境界,很多后人也推崇他这样的说法,认为人生应当经历知之、好之、乐之这三大境界,更有形象地将其比喻为“第一重境界:看山是山,看水是水;第二重: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第三重:看山还是山,看水还是水”。字面意思我们不难理解,仔细体会一下,如果将它与我们对法律的学习结合起来,其实也是一种很形象的描述,很切合实际。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数量众多,据不完全统计,市场监管部门执行的法律 93部、行政法规 154部、规章252部。当执法人员接触如此之多的法律法规时,首先,达到第一重境界:看山是山,看水是水。也就是我们看到了法律条文的本身,比如这是《广告法》,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
接着,在实践中的运用,会上升为第二重境界: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我们会疑惑,到底该用《广告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产品质量法》……
只有突破了第二重境界,才能拨开云雾见天日,“悟”到执法的真正本质。那就是达到第三重境界:看山还是山,看水还是水。执法所依据的基本原理,行政处罚的原则贯穿于法律条文的具体理解和实施中。要达到这样的境界,需要开拓思路,需要借助他人的目光,而法院的判例,将是极好的促进。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出,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因此,个案所汇聚成的类案,在行政法领域,确实是可以作为执法实践的参考。
片面否认或者忽视,无益于对法律的理解,无益于执法能力的提高。
一是更关注当地法院的判例。即便是个案,但执法机关所在地法院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值得参考。特别是层级较高的法院的二审、再审判例,对于执法实践具有较强的影响。二是更关注判例的说理,而非结论。判决的结果可能会因个案的情况不同。毕竟影响最终判决的因素很多,需要考虑的案情和争议点也不一样。然而,判例所抽象出的裁判要旨,其遵循的法理,是可以延续到其他案件,从而指导执法实践。
三是更关注类案的处理。个案与个案之间的比较,会发现不同点,也会归纳出相同点。在同一个时期,不同法院对同一问题的相同看法,代表着对法律的集体解读,客观上,成为执法的指南,甚至有可能被抽象成后续的法律规范。从专业的执法角度,行政机关更有优势。市场监管人对这些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也影响着法院的判断。
是严格恪守食品安全无小事,以最严谨标准、最严格监管、最严厉处罚的标准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判例3则:食品安全从严,不适用《行政处罚法》从轻减轻),还是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判例4则:依食安法从严处罚,莫忘处罚法可减轻),这里的山水悠悠草木深。
面对纷繁复杂的执法实践,我们要成为“内心强大的人”,抱着一颗突破进取的心,掌握万变不离其宗的本质,灵活运用,将执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内化为自身的内在。不怕天长,无惧路远,一路披荆斩棘,方能向阳而生。
最后,如果您对哪一类判例哪些问题感兴趣,不妨文末留言告诉我。说不定,后续就会整理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