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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具体问题分析

孙继承 农业执法
2024-09-14

 

农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具体问题分析

 

作者:孙继承

单位:南京市农业委员会

 

最近一直没有新的推送,请大家谅解。本文不当之处,欢迎大家及时交流、指正。诚盼大家及时向我推荐或提供业务方面的探讨或分析。

 

一、处罚文书的概念

在处理农业违法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行政执法的基础程序公正的体现执法监督的看点执法水平的标尺

 

二、证据的概念。

1、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是诉讼核心。全部处罚活动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诉讼环节,法官通过证据,以及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依据证据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

2、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故又称作证据资格。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要由法律作出规定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判例来确定。

--法定机关人员收集或提供

--法定程序取得

--具有法定形式

--由法定程序审查、判断和认定。

--严重违法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证明力又称证据力,是指证据对待证事实证明上的强弱程度,即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如:勘验笔录证明力大于书证。

--与证据能力的区别:证据能力属于形式要件,涉及合法性;证明力属于实质要件,涉及关联性和真实性。

--证据能力是个法律问题;证明力是个事实问题。

--思考:事实上的证据≠法律上的证据。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

 

三、证据与文书的关系

1、在行政处罚阶段,文书和证据的关系。

--文书:侧重表述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

--文书分类依据: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证据:客观上已经发生过的事实。

--证据分类依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

--二者关系:在同一个案件中,不排除文书同时也属于证据。另外,一个案件的文书,可能是另一个案件的证据。

2、区分证据与文书的法律意义。

--证据,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要求。

--文书,符合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

--既是文书也是证据的,符合二者要求。

3、书证制作要求。

当事人提供的有关书证如资质文件,生产记录,进销凭证,其制作要求:

--证据提供人签字;

--复印件上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十条。当事人提交的复印件,由当事人签署。行政机关出具的保存件的复印件,由其注明出处,经其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报表、账册类证据资料按规定附有相关说明;

--证据提取人签字。

 

四、文书和几个证据的制作要求

1、文书的分类。内部文书、外部文书。

--办案取证文书:询问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查封扣押通知书,解除***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办案流程文书: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记录,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2、文书常见问题。

--处罚主体认定错误;

--执法程序错误;

--事实描述不清楚、前后矛盾;

--没有认定违法所得的过程;

--说理逻辑、文字表述:

--土话、口语化;

--格式规范、法规名称;

--证据收集与取舍;

--法律条文条、款、项区分不清,适用不准;

--减轻、从轻不分或减轻、从轻从重未说明理由;

--未说明自由裁量依据和理由;

--未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或非执法依据。

3、立案审批表

1)关于案号。实际发生为准。

2)关于案由。法律规定为准。但可与最终案由不同。

3)关于当事人。工商注册信息为准。全称。

4)关于案件来源。农业部规定为准。

5)关于年龄。身份证为准,周岁。

6)关于受案时间。实际发生为准。

7)关于立案与调查取证的关系。先调查后立案属程序瑕疵,不足以导致处罚决定违法。但应当遵守先立案后调查的程序原则。

8)关于简要案情的写法。避免冗长、啰嗦,力求简洁明了。关键要素:

--有管辖权;

--有明确的当事人;

--有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9)被处罚主体。

--分类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个体工商户: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作为当事人的界定进行了重要修改。

--旧条文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新条文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分支机构: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被处罚人。

--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处罚企业。

--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处罚公司。

--合伙企业(经注册成立):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个人合伙(按协议成立):处罚各合伙人。

10)立案时间(期限)。

--概念:处罚机关意见的签署时间。

--意义: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的起算点。

--97年《规定》:符合条件的,7日内立案。

--06年《规定》删掉了立案期限的条文。

--2011年《规定》中无相关内容。

--具体操作:合理即可。

4、案件处理意见书

1)关于重大案件讨程序的适用(应当且必须)

--《行政处罚法》38条第2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法律未规定具体标准。非听证案件有可能是重大案件。

--建议:可以以听证案件为标准。

--队内讨论不是处罚法38条规定的情形。

--经过听证的案件,在处罚事先告知后,应当进行集体讨论(目前的案件评查标准)。

2)关于听证程序的适用(应当且必须)。

--没收较大数额财产或违法所得,应当告知听证。

--非听证案件,已经告知听证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给新疆高级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

--苏州市东丰公司不服苏州市工商局行政处罚案(没收了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2014年2月24日法办[2014]17号) 21.行政机关自设义务可否归入法定职责的问题 :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告、允诺等形式为自己设定的义务,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判断其是否对原告负有法定职责的依据。

3)关于日的理解。

--《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处罚法:听证3日内提出。登记保存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农业部:陈述申辩3日内提出。

--许可法:日指工作日。

--强制法:10日以内指工作日。

--复议法:5日、7日指工作日。

--法工委发[2009]62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日”和“工作日”在法律时限中的区别是:“日”包含节假日,“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对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行使权力可能严重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其他权利的,应当用“日”,不用“工作日”。

--执法操作建议:赋权的日,以自然日计,限权的日,以工作日计。

5、授权委托书(可参考模板)

1)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身份证号:

2)被委托人: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住址:

3)委托事项:被委托人就**公司******一案,代为委托人接受执法机关******农业局调查、询问,提供证据材料,申请回避,行使依法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权利,签收执法文书,以及其他事项。被委托人上述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4)委托期限:***年***日——本案依法调查和处理结束。

5)委托事项变更:委托事项发生变更和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行政机关。6)被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委托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6、询问笔录。

1)避免处罚证据只有询问笔录。

2)二人签字、单独询问。

3)询问机关要准确。

4)体现交付阅读或宣读(<规范>第11条)。

5)逐页有确认意见。

6)逐页有签名。

7)主旨:围绕违法事实,一问一答。

8)前后一致。

9)询问注明接收文书的具体地址。

10)拒绝签名的处理:《规范》11条,各种笔录。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省规定》52条:调查取证应当制作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调查结果的效力,但是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对制作的笔录文书不签名的,见证非必须。】

7、登记保存清单。

1)案由与处罚决定案由可以不一致。

2)就地与异地,你与你单位要明确选择。

3)划去空白。

4)填写内容要实事求是。

5)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规定》32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登记保存或者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其他人员到场见证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予以注明。【采取措施时(如清点、转移),当事人未到场的,必须有人见证】。

6)登记保存后是否可以转查封扣押。

7)登记保存对象可以不是物的所有人。

--郑云霞与江苏省常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2014

法院认为,现场登记保存在仓库所有人见证下完成,其并未交代仓库烟草的所有人。市烟草局在出具登记保存通知书和登记物品处理通知书时,暂时将仓库房东作为查货卷烟的所有人进行告知,并由其签收,并无不当。

--青岛金海盐化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与济宁市盐务局行政处罚案2014

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作出的证据登记保存行为针对的是涉案盐产品,该盐产品系由胡连喜运输,在被上诉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之前,被上诉人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送达给胡连喜并无不当。

8、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指对当事人涉嫌与违法经营活动有关的财物及物品进行调查所作的客观记录。

--制作要求:<规范>第19条: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或所勘验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做全面、客观和准确的记录。

--全面:违法主体,涉案物品,执法程序。

--客观:事实描述而非主观判断。

--准确:精确。

--总结:不作评论,不下结论,不作推断。

--<规定>第29条: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注意问题:勘验机关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全面、客观、准确;是否与登记保存信息一致;绘图、拍摄和录音是否注明;是否出示证件;是否通知当事人到场;是否有询问人员的分别签名;体现交付阅读或向其宣读; 是否有被询问人签名。

9、抽样与检验报告。

1)抽样取证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

2)有强制性技术规程的,抽样应当符合规程。

3)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单位和标称生产企业。

4)《商品农药采样方法》(GB-T/1605-2001)非必须遵守。

5)建议抽检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6)区分抽样单和抽样取证凭证的填写要求。

7)在销售环节抽样,处罚生产企业的,应当通知生产企业到场。

--闻叶红诉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再审行政判决书。

8)使用环节抽样,处罚经营者的,应当通知经营者到场。

--山东壮壮嘉吉肥业有限公司与新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9)抽样单位应当向生产企业通知不合格结果;生产企业有权申请复检。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肥料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2016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2016

10、关于产品确认函及回函意见如何采纳。

--温州荣盛贸易公司诉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2014年7月23日最高法院发布的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裁判摘要:行政证据在经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由于对商标的真伪鉴别涉及一般人并不熟悉的专业判断。鉴别人员应当对辨认经过、使用的方法、与真品的差异等基本情况进行说明,以供行政机关断和确认。鉴定表只记载“包装材料:属假冒;酒质:不是我公司生产的酒”,从而判断:“属假冒”,鉴定内容过于简单,实难确保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法院不予采信。鹿城工商分局仅以茅台公司可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由,而将涉案商标真伪的鉴别判断权完全交给该公司,法院不予支持。

--个人观点:把标称生产企业回函,作为认定涉案产品属假冒或无证产品的主要证据,应注意:一是回函应对鉴别的经过、使用的方法、与真品的差异等情况进行说明。二是回函应有明确的鉴别结果。三是将鉴别结果告知被处罚对象,并告知其陈述申辩并记录结果。四是被处罚对象不承认鉴别结果的,书面要求其限期提供其商品是真品的证据或证据线索。五是处罚机关应对回函内容的进行审查(结合其他方面的证据)。

--注意历年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假兽药查处通知中有关表述的变化: 2014年以前,“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确认非该企业生产的假兽药汇总表”。2015年,“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确认非该企业生产的涉嫌假兽药汇总表”。    

11、行政处罚决定书。

1)关于处罚决定书的逻辑:是什么、凭什么、干什么。

2)关于案号。001号,错误(专指案卷评查扣分)。正确为:1号。

3)关于立案时间说明。未说明的,案卷评查扣分。

4)关于落款名称。除盖章外,落款处未填写处罚机关名称的,案卷评查扣分。关于落款时间。二O一六年七月五日,错误(专指案卷评查扣分)。正确为:2016年7月5日。

5)关于条款项的表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要准确到条、款、项,不能只到款。一条只有一款,该款有多项的,不需要写第一款。直接写第某条第某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1956年12月22日。

6)关于证据的列举与说明。推荐第一种。

--第一种方式:逐一列举(详细说明):2016年3月5日,本机关制作的《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共二页。书证,证明本机关依法履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程序。

--第二种方式:逐一列举(概要说明):本机关制作的《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本机关依法履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程序。

--第三种方式:分类列举(概要说明):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第四种方式:笼统列举(未说明):以上事实清楚,有……《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送达回证等为证,应予认定。

7)关于适用法律部分的说明(本机关认为部分,以假农药案为例)。

--方式一(不推荐):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下列农药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规定中的第二款第二项,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方式二(推荐):三段论说理。

----第一步涉案产品三段论。《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下列农药为假农药:(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涉案农药标称有效成分为异丙威,经*检测中心检测,检出哒螨灵成分,异丙威含量为零。根据上述规定和事实,涉案农药应认定为假农药。

----第二步经营行为三段论。论证过程略(当事人主张自用的,应当按照常识推理进行论证)。当事人经营异丙威的行为,应认定为经营假农药。

----第三步违法所得三段论。《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销售收入740元,根据上述规定和事实,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违法所得应认定为740元。

----第四步适用禁则。《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义务规范包括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没有禁则的,可将命令性规定作为禁则。如肥料办法。

----第五步罚则三段论。《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经营假农药,扰乱了农药市场秩序,存在危及农业生产安全的危害性。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采量基准》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注意:没有说明自由裁量适用依据及事实的,案卷评查扣分。

8)关于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适用。

--《农药管理条例》对假农药的处罚幅度规定的是1-10倍,《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假农药的处罚幅度规定的是5-10倍,农业部门可否直接适用《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涉假农药的行为予以处罚?

--个人理解:第一,《办法》对幅度作出“提高罚款下限”的规定符合《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针对某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5年5月12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地方性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幅度时,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幅度内提高下限或者降低上限,但不得突破行政处罚的幅度,降低下限或者提高上限(见中国人大网)。第二,在处罚幅度上,应当适用《办法》对行为人予以处罚。直接适用《农药管理条例》,且罚款幅度在5倍以下的,违反了处罚决定合理性原则。第三,不适用可能会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网吧非法经营案。非法发布广告案。

9)关于新旧法律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第96号)。对同一机关制定颁布或同一机关参与制定颁布的法律规范,按照程序从轻、实体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原则适用。例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新法对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按照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法办〔2014〕17号):17.行政处罚作出过程中法律规定发生变化时的选择适用问题。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过程中新法开始施行的,一般按照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作出处理,但新法对原告更有利的除外。18.新法实施后,与之配套的细则尚未颁行前,原有细则与新法不相抵触的内容可以适用。

--对在基于同一个故意,断断续续的销售没有标签的种子,该行为在旧法和新法实施期间均存在的,如何处理?观点一:对旧法实施期间发生的行为,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对新法实施期间发生的行为,按照新法处理,对违法数额分别认定,分别量罚,合并执行。观点二:统一适用新法(无论新法比旧法的处罚轻或重)处理,或者适用新法时酌情从轻处理。

10)关于处罚决定书实质的补正。

--禁止不利变更: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因其他原因作出不利变更的,应当重新告知。

--对“不利变更”的判断:处罚种类增多;罚款数额增加;没收数额增加。

--被处罚主体变更的,应当重新告知。

--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依据和被处罚对象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告知。

11)关于处罚决定书瑕疵的补正。

--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予以补正或者更正: (一)未说明理由且事后补充说明理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的; (二)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的; (三)未载明决定作出日期的;(四)程序上存在其他轻微瑕疵或者遗漏,未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补正或者变更应当以书面决定的方式作出。

12)关于滞纳金的数额。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13)关于在执行阶段减免罚款或滞纳金。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12、送达回证。

1)关于送达的效力。省规定第六十二条: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行政执法决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应当载明生效的条件或者期限。

2)哪些文书需要送达。《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十四条: 需要交付当事人的外部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亲属代签收,并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检验报告能否用送达回执?可以,但非必须。第一,检验报告不是法律文书,属于证据。第二,行政机关对检验报告有在合理期限内有告知当事人知晓的义务。第三,检验报告的告知主体,应按法律规定执行。第四,《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因此,告知检验报告内容的方式,可以采取送达回证,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

3)关于送达的方式(重点讨论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

--农业部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农业部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三十六条:“送达单位”指执法机关;“送达人”指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或执法机关委托的有关人员;“受送达人”指案件当事人;“收件人”不是当事人时,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其身份和与当事人的关系。

--注意:成年家属签收文书,不需要委托。其他人代为签收的,需要委托。

4)关于送达地点。

--直接送达的地点,并非一定是当事人的住址或地址。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参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直接送达执法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执法机关领取,当事人到达执法机关,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执法机关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执法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执法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5)关于签收人。

--直接送达当事人的,谁有权签收?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该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或该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授权委托人的,可以送交其授权委托人签收。

6)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通过邮局以挂号或邮政快递方式将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邮寄机构。《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第八十四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因此,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执法文书,应当选择“邮政企业”。实践中,不宜选择“邮政企业”以外的其他从事快递业务的公司寄送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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