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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药用投入品执法问题分析

孙继承 农业执法
2024-09-14

水产养殖药用投入品执法问题分析

作者:执法人员F

之前推送一篇简要分析,违法销售水质改良剂的法律责任探讨。本文为执法人员F的思考和分析,供大家参考学习和讨论。转载本文请勿作任何修改或调整

近年来有发生水产养殖死鱼现象,其原因除天气等影响外,也有人为因素。为提升水产养殖产量,有的养殖户使用“净水剂”“增氧剂”等水质改良剂,这些水质改良剂为企标,产品实际生产时设备简陋、生产流程简单、产品质量无保障,甚至也不能排除生产中违法添加药物的可能。

生产经营方面,水质改良剂的生产不需要像兽药GMP生产环节的严格审批,生产厂家也无需投入大量的生产设备,有些厂家可能雇用数名工人通过简单的灌装、贴标方式即可生产出产品;水质改良剂的经营也不需要经过像兽药GSP经营环节的把关,对经营种类、进销记录、经营制度缺少限制。行业监管方面,水质改良剂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看似不属《兽药管理条例》中兽药的范畴。对于经营水质改良剂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类主体行为规范不明确,相关部门在管理过程中难以发挥作用。有的水质改良剂因添加其他物质,作用范围广,在包装上又和兽药相近,导致养殖户甚至基层监管部门都无法区别兽药和净水剂。一旦使用后造成养殖户死鱼事故,养殖户就会投诉。另外,有的兽药经营企业因经营兽药利润不高,改为经营水质改良剂,也在一定程度上给监管带来难度。

目前农业农村部和部分省份出台文件要求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今年1月农业农村部下发《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要求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并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但白名单尚未出台。实践中,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可建立监管协同机制,开展联合行动,采取有力措施,畅通信息渠道,促进水产品监督执法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对于涉及兽药范畴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进行执法,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确定该类净水剂是兽药,再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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