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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执法中违法所得包括已得和应得
农业执法中违法所得
包括已得和应得
孙继承 整理
转载本文,请勿作任何修改或调整。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农业执法中的违法所得是否包括应得(未付款)部分。一般认为,农业执法中的违法所得包括已得和应得。即经营违法所得是指销售收入,包括销售行为完成后的已得(已付款)和应得(未付款)部分。
农业执法领域,在(2015)岳中行终字第82号案中,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上诉人认为一直未取得种子款,被上诉人将种子款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没有事实依据,本案不存在违法所得,被上诉人将未收到的种子款予以没收是错误的。参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已明确答复种子违法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包括了成本和可得利益(利润),故尚未收回的种子款仍是上诉人的可得利益,被上诉人将其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无不当。
但是在其他执法领域,有处罚机关因当事人未收到货款,认定为无违法所得;也有处罚机关认定为未收到的货款属于违法所得。
在(2019)浙0212行审39号、(2017)苏0804行审23号案件中,处罚机关认定被处罚人违法经营的某产品因未收到货款,无违法所得,法院认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2011)郾行初字第6号被处罚人主张,未收到货款即为无违法所得。法院未予以认可。
另外,《卫生部关于对如何认定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所得的批复》(2004)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所得一般包括成本和利润两部分,如食品售出后尚未收到货款,此款仍计入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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