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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延期或者分期履行行政处罚,应当在何时申请法院强执?
农业执法
2024-09-14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内逍遥
Author 法内逍遥
以下内容为作者原创
欢迎关注“法内逍遥”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被处罚人申请延期或分期履行的情形在行政执法中屡见不鲜,行政机关批准被处罚人延期或分期履行后,被处罚人依然未能如期履行的,行政机关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应当何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各地法院理解不一,甚至作出完全相反的行政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
南通中院就认为
:
行政机关未能在三个月内提交强制执行申请的正当理由,主要表现为不可抗力以及实践中出现的需要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催告书而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等情形
。依据南通中院的上述裁判观点,行政机关批准延期或分期履行的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否则将面临法院不准予强制执行的风险。笔者揣测,在南通中院辖区的行政机关在此案例之后,宁可不批准被处罚人的延期或者分期履行申请,而直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把延期或者分期履行的执行难问题扔给法院执行环节,也要避免自身履职风险!南通中院的裁决结果,在限缩行政执法机关裁量空间的同时,也可能把包袱统统揽到法院自身!
案例参见
南通中院:行政机关批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不应超出申请强制执行期限!
而
呼市中院就作出了完全相反的裁定
,该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的规定,内蒙食药局同意众志公司延期缴纳罚没款,但众志公司在规定的期限2016年9月底前仍未缴纳完毕。2016年12月27日内蒙食药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虽然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但属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依据呼市中院的裁判观点,行政机关只要在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最后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都应准予强制执行!
案例参见
呼市中院:因批准延期缴纳罚款而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属于正当理由准予强制执行
!
比较南通中院和呼市中院截然不同的裁判观点和完全相反的处理结果,原因在于南通中院对“正当理由”作了狭义理解,而呼市中院作了广义理解。但两家中院也仅仅是限于对“正当理由”的字面理解,仍然缺少法律依据和法律逻辑上的充分说理。
本期推荐
沧州中院作出的行政裁定
,该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但对于行政行为规定了分期履行期限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如何计算,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据此,对于被执行人之义务为分期履行的,若其法定期限已经届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期限应从被执行人第一次不能履行义务开始计算,并不得超过三个月。
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行政行为分期履行情形的申请执行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沧州中院转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从而得出结论即
“对于被执行人之义务为分期履行的,若其法定期限已经届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期限应从被执行人第一次不能履行义务开始计算,并不得超过三个月。”
沧州中院上述裁判观点引用法律依据准确,说理充分,令人信服!可谓是一篇优秀的说理性裁判文书!
当然,由于有南通中院上述案例在前,包括市场监管部门在内的广大行政执法机关,如果没有与当地法院充分达成共识,宁可不批准被处罚人的延期或者分期履行行政处罚的申请,而是直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把延期或者分期执行难扔给法院,也要避免自身履职风险!浙江某基层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就因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后因被处罚单位全额补交罚没款,法院判决该执法人员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当然,该刑事案件关于批准分期履行罚没款后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认定,与呼市中院完全一致,也认为应在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前案之鉴,教训惨痛!法治是法律之治、良法之治。十九大报告强调“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只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更加明确、稳定,为行政执法和行政相对人提供稳定可靠的预期,才能有效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增强行政相对人守法意愿。笔者和广大行政执法人员一样,无比期待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延期或者分期履行情形的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对行政执法起到更好的指引作用,也避免各地法院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保障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和审判机关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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