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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驱鸟剂定性问题的函

孙继承 整理 农业执法
2024-09-14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驱鸟剂定性问题的函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恳请界定驱鸟剂是否为农药的请示》(赣农文〔20207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属于农药。据此,用于农业生产,主要功能为驱赶鸟类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属于农药来函中反映的驱鸟剂产品,其标签标注用途为防止鸟鼠兔禽咬种子、幼苗、果实,采用喷雾、拌种、撒施等方式用于水稻、小麦等农作物生产,应当界定为农药,按《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管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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