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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处5-10万罚款。货值金额100,罚多少?

孙继承 农业执法
2024-09-14
过罚相当原则的适用
孙继承



2021年7月15日实施的《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解读:省略五千字(搜狗微信好用)。
问题: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处5-10万罚款。货值金额100元,罚多少元?

闲话。
相信大家都会罚,先用实体法,再用裁量规则,5万起步,就罚5万吧。我想,的确不少案子应该也是这么做的。可是又觉得似乎哪哪不对。如果有减轻情节,罚1万甚至1千敢不敢?不是不敢,是怕,怕被追责。问题在哪儿?
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或者说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现在有一种趋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基准,越做越细,越做越细,恨不得做成一个“程序”,无需思考权衡,裁量成为键盘输入后的自动输出。笔者认为,这是要不得的。
设计自由裁量的目的什么?控权。防止处罚权滥用,防止对处罚对象造成过度侵害。新处罚法新增了“自由裁量基准”的条文,这可能对很多地方而言,又增加了进一步细化、再细化处罚裁量权的“借口”。
假如,不是那么细致的自由裁量基准,也可以很好的控权。那么,是不是可以,不用绞尽脑汁把自由裁量基准做的一条一条的,一项一项的,一款一款的那么细致?那么好看?
越是细致,逻辑矛盾的可能性就会越大。
更何况,法院不是用“好看”来判断的。
看了好多“过法相当”的判决书,也有不少各地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很受教育。心生一念: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不是越细越好。或许,这是另外一种“盲目”。机械理解合理制定自由裁量基准的盲目。

再说正题。
怎样去判断,减轻的情形是否合法?第一,用制度把减轻的情形规定下来。第二,去找做的比较好的部门,特别是其他领域做的比较好的部门,看看是减轻的制度怎么设计的。第三,关注实践中,比较典型的案例中,和比较牛的法院判决中,是如何判断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如案例6、12和17、18、19。具体到开头的问题,假如,初犯,追回,不是禁药禁品禁物,主观无故意且改正,涉及数量少,不是“顶风作案”,那么,罚1千也不是不可以。这也解决了卖两袋未审定的种子,如何适用法律条文的问题。
但是需要注意,在这样的案件中,必须适用两个法:实体法中的处罚条文,行政处罚法中的减轻、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条文。

简要总结,在处罚幅度裁量时,需要考虑:
一是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主观过错、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能只考虑一个情节,而是要综合全案情节全面考虑,既要考虑数量、货值,也不能仅仅考虑数量、货值。
行政机关在法定幅度内实施处罚,处罚裁量结果与或货值金额大小无必然联系,是否能联系上,要看其他的具体情节。如例子7、9、11、15和17。在有的案件中,法院也认为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如例子12,但是对类似这个案例的情况,还是建议执法中若要参考必须要慎重再慎重。
二是应当考虑在同一个案件中各个行政相对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是否与其违法情节相适应,是否是对违法情节较轻的人处以较重处罚或者对违法情节较重的人处以较轻处罚。如例子5。
三是应当考虑同类案件、相似情节情况的处罚结果。即处罚机关以往在该类案件中的量罚强度。
四是这些情节的认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撑,这些证据要经得起审核,尤其是改正、退货、退回或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情节,要形成证据链才可以认定。如例子8。进一步说,处罚机关在调查时,既要调查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也要调查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五是,各地制定的裁量基准的适用结果,不是必然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的。如例子1。

关于过罚相当的判决案例,实在是太多、太多了。今天整理的主要是一些各地高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一共十七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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