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是“依据”还是“参照”?
本文仅为个人观点,供大家讨论。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自由裁量部分,引用自由裁量基准时,应该怎样表述?是“依据”**自由裁量基准,还是“参照”**自由裁量基准?
这是个不起眼的小问题。乍一看,在表述上当然要用“参照”。
实践中,表述方式几乎也都是使用“参照”。比如,“鉴于**事实,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省***厅自由裁量基准》第**条**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几乎没有看到用“依据《***省***厅自由裁量基准》”的表述。
有观点认为,不能用“依据”。理由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依据”的内容,只能是法律规定,不能是规范性文件规定。
笔者不赞成上述理解。
处罚决定书中,包括合法性的内容和合理性的内容。是否在法定幅度内处罚,一般属于合法性内容。在法定幅度内,采用哪一档的幅度处罚,属于合理性内容。自由裁量的结果,属于合理性的内容。自由裁量基准要解决的问题,不是处罚是否合法的问题,也不是罚与不罚的问题,而是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合理性问题。
因此,“依据”自由裁量基准,作出合理性判断,从而在法定幅度内确定处罚幅度,是顺理成章、合乎逻辑的。不依据,怎么能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从而作出结论?用“参照”反而缺乏逻辑。因为,适用自由裁量基准时,“参照”自由裁量基准文件作出自由裁量的决定,就意味着:作出这个自由裁量结论本身不在引用的自由裁量规则的调整范围,但是又属于该范围逻辑内涵自然延伸的事项。这说不通。
另外,顺便学习根据、依据、依照、按照和参照在立法用语上的区别。《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2009〕62号)13.1引用宪法、法律作为立法依据时,用“根据”。13.2 适用其他法律或者本法的其他条款时,用“依据”。18.1 规定以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一般用“依照”。18.2 “按照”一般用于对约定、章程、规定、份额、比例等的表述。18.3 “参照”一般用于没有直接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是又属于该范围逻辑内涵自然延伸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