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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是“依据”还是“参照”?

孙继承 农业执法
2024-09-14

本文仅为个人观点,供大家讨论。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自由裁量部分,引用自由裁量基准时,应该怎样表述?是“依据”**自由裁量基准,还是“参照”**自由裁量基准?

这是个不起眼的小问题。乍一看,在表述上当然要用“参照”。

实践中表述方式几乎也都是使用“参照比如,“鉴于**事实,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省***厅自由裁量基准》第**条**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几乎没有看到用“依据《***省***厅自由裁量基准》”的表述。

有观点认为,不能用“依据”。理由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依据”的内容,只能是法律规定,不能是规范性文件规定。

笔者不赞成上述理解。

处罚决定书中,包括合法性的内容和合理性的内容。是否在法定幅度内处罚,一般属于合法性内容。在法定幅度内,采用哪一档的幅度处罚,属于合理性内容。自由裁量的结果,属于合理性的内容。自由裁量基准要解决的问题,不是处罚是否合法的问题,也是罚与不罚的问题,而是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合理性问题。

因此,“依据”自由裁量基准,作出合理性判断,从而在法定幅度内确定处罚幅度,是顺理成章、合乎逻辑的。不依据,怎么能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从而作出结论?用“参照”反而缺乏逻辑。因为,适用自由裁量基准时,“自由裁量基准文件作出自由裁量的决定,就意味着作出这个自由裁量结论本身不在引用的自由裁量规则的调整范围,但是又属于该范围逻辑内涵自然延伸的事项。这说不通。

另外,顺便学习根据、依据、依照、按照和参照在立法用语上的区别。《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2009〕62号)13.1引用宪法、法律作为立法依据时,用“根据”。13.2  适用其他法律或者本法的其他条款时,用“依据”。18.1  规定以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一般用“依照”。18.2  “按照”一般用于对约定、章程、规定、份额、比例等的表述。18.3  “参照”一般用于没有直接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是又属于该范围逻辑内涵自然延伸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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