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故事大道理 | 婚前贷款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书接上回
杨田小馆因为有老杨懂法的大儿子杨浩,总吸引着一些人,一边吃着饭聊着家常,一边咨询着法律问题。这不,今天又来一个王小姐...她今天是想咨询一下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
她与老公孙先生在2015年8月相识。相识后,二人在恋爱期间分别以个人名义买了房子。孙先生购买了总价为300余万元的房子,支付了首付款,其余用了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王小姐也以按揭形式买下200余万的房子。
2016年10月,二人结婚。怀孕生产,王小姐大多时间都是住在娘家。两人共同生活的日子里,经常发生争吵不断,王小姐甚至都不让孙先生看孩子。孙先生和王小姐都提出了诉讼请求。
二人的要求都是相近的,一是要孩子;二是都要求分配对方婚前房产!焦点就集中在房产上!
重头戏来了
王小姐说,孙先生提供了一份孙先生和其父母签订的协议,内容是约定:孙先生名下的那套房子无论首付款还是后来的婚后按揭,都是孙先生父母出的钱,是对男方个人的赠与,其他人不得分割!这个其他人当然就针对王小姐。那么,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如果孙先生提供证据,能证明是由父母账户出钱在替孙先生还房贷,而该房产也只登记在孙先生一人名下。则不需要这份协议也能说明房产是只赠予给孙先生一人的。
那么王小姐和孙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贷款就不能各分一半!王小姐也无法获得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增值款!
如果孙先生父母银行账户流水不能清楚证明支出是在替孙先生还房贷。而孙先生收入稳定,加上公积金完全有能力以自己的收入偿还房贷。此种情况下,法院很有可能会不予采纳孙先生与父母签订的那份协议!
那么,王小姐和孙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贷款二人可以各分一半!王小姐能够获得在此期间的房产增值!
如果孙先生在婚后,将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就是说房产证上加上了王小姐的名字,那么即便是孙先生父母真的有赠与协议,那么这个赠与一般来说视为对夫妻双方二人的赠与。
这种情况下,王小姐和孙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贷款可以各分一半,王小姐能够获得在此期间对应的房产增值。
王小姐听后连连点头,“以前真不知道,原来这里面还有这些细微的区别哪”。经过这么一解释,王小姐一颗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好啦,“百姓身边的小故事,讲百姓喜爱的大道理”!杨田小馆的故事,今天就讲到这里吧,就到这里吧...
文案: 陈晨 编辑:陶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