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近日,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案件过程中,依法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征求被害人意见时,被害人表示正在准备起诉,但考虑到需要预交高额诉讼费,对方经济条件有限,担心不仅拿不到赔偿款还要搭上诉讼费。
检察官了解到被害人的顾虑,建议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通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被害人打消了顾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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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据此,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一审宣告判决以前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为了诉讼的顺利进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应当及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那么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审期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何处理呢?
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文案: 勾文强 编辑:陶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