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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棚户区改造的公告

2018-03-16 灵台发布

关于2018年旧住宅楼棚户区改造的公告

为了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县政府决定,对县城有关小区旧住宅楼进行棚户区改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改造范围

按照《灵台县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决定2018年对县城政府巷东片区、溪河片区、东沟东片区共3个片区1077户29幢住宅楼进行棚户区改造。

1.政府巷东片区。改造范围为:东至文化广场,西至政府巷,南至文广局,北至卫生监督所、地税局、原法院后墙,对210户9栋老旧住宅楼及小区内基础设施进行改造。

2.溪河片区。改造范围为:东至东沟西路,西至市场东路,南至滨河北路,北至商业街,对420户8栋老旧住宅楼及小区内基础设施进行改造。

3.东沟东片区。改造范围为:东至东关小学,西至东沟东路,南至广场街,北至生资公司、农机局、原公安局后院,对447户12栋老旧住宅楼及小区内基础设施进行改造。

二、改造期限

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11月30日

三、实施标准

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109号),旧住宅楼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标准要求为:

1.环境综合整治。主要包括拆除旧住宅区内违章建(构)筑物、整修道路围墙、补植和增辟绿地、治理环境卫生等。

2.房屋维修养护。主要包括旧住宅区内房屋主体结构加固、房屋部件构件修缮更新、屋面整修改造、外墙及楼道粉饰、房屋内部老旧管线更新改造等。

3.配套设施完善。主要包括旧住宅区内配套设施设备(社区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管理服务用房等)的补建,市政公用设施(供水、供气、供暖、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设施)的健全,其他城市基础设施(供电、电信、邮政等设施)的完善。

4.建筑节能及供热采暖设施改造。在旧住宅区整治改造过程中,要贯彻建设部《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建科〔2005〕7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按照“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的原则和要求,实施旧住宅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及供热采暖设施改造,推广应用新型和可再生能源,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

四、改造主体及实施单位

改造主体:灵台县人民政府

实施单位:灵台县房产管理局

五、其它事项

1.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范围内严格禁止单位、个人的一切私搭乱建行为,并在十日之内自行拆除违章和临时建筑,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 所涉及片区住户要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开展施工,创造便利条件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不得阻挠干扰项目实施。

3. 在施工期间各住户要管护好自己的物品和设施等,应避免因施工造成损失和损坏。

4. 各住户要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自身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出现意外事故。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灵台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6日



关于灵台县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县城财政街东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全面加快我县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步伐,改善群众生活和居住条件,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和《灵台县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灵台县2018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对县城财政街东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灵台县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县城财政街东片区

二、征收范围

该片区范围为:东至国税局、西至财政街、南至南环路、北至原中台工商所(不含工商局6层家属楼),涉及住户33户,土地面积约13.8亩。片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均列入被征收范围,依法实施征收。

三、征收主体

灵台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

灵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灵台县棚户区改造管理中心、灵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灵台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五、征收补偿安置

具体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和标准,按照《县城财政街东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签约期限

被征收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逾期未签订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范围内严禁单位和个人的一切新建、扩建、改建行为,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被征收人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平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灵台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6日



关于灵台县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农牧局旧家属院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全面加快我县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步伐,改善群众生活和居住条件,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和《灵台县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灵台县2018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对农牧局旧家属院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灵台县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农牧局旧家属院片区

二、征收范围

该片区范围为:东至杏林路、西至房产小区1号楼、南至农牧局家属楼炭房、北至农机公司院墙,涉及住户24户,土地面积约3.8亩。片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均列入被征收范围,依法实施征收。

三、征收主体

灵台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

灵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灵台县棚户区改造管理中心、灵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灵台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五、征收补偿安置

具体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和标准,按照《农牧局旧家属院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签约期限

被征收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逾期未签订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范围内严禁单位和个人的一切新建、扩建、改建行为,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被征收人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平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灵台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6日



关于灵台县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县城中学路西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全面加快我县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步伐,改善群众生活和居住条件,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和《灵台县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灵台县2018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对县城中学路西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灵台县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县城中学路西片区

二、征收范围

该片区范围为:东至荆山路、西至银桥宾馆后院、南至崖边、北至中学路,涉及住户66户,土地面积约24亩。片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均列入被征收范围,依法实施征收。

三、征收主体

灵台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

灵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灵台县棚户区改造管理中心、灵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灵台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五、征收补偿安置

具体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和标准,按照《县城中学路西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签约期限

被征收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逾期未签订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范围内严禁单位和个人的一切新建、扩建、改建行为,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被征收人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平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灵台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6日


关于灵台县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什字镇府前街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全面加快我县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步伐,改善群众生活和居住条件,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和《灵台县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灵台县2018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对什字镇府前街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灵台县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什字镇府前街北片区

二、征收范围

该片区范围为:东至农场东墙、西至针织厂东院墙、南至府前街路北、北至粮站南院墙,涉及住户23户,土地面积约9.2亩。片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均列入被征收范围,依法实施征收。

三、征收主体

灵台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

灵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灵台县棚户区改造管理中心、灵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什字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补偿安置

具体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和标准,按照《什字镇府前街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签约期限

被征收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逾期未签订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范围内严禁单位和个人的一切新建、扩建、改建行为,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被征收人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平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灵台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6日


关于灵台县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邵寨镇中街片区征收土地的公告

灵台县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邵寨镇中街片区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和《灵台县2018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等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1.批准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2.批准时间:2017年8月18日

3.批准文号:甘政国土发〔2017〕257号

4.批准用途:用于灵台县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邵寨镇中街片区。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和面积

1.征地位置:具体详见批准的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

2.征收土地地类:建设用地。

3.征收土地面积:68.83亩。

三、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具体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按照《邵寨镇中街片区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邵寨镇三联村委会、新民村委会)、使用权人(被征收农户)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邵寨镇片区工作组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收补偿登记的,征收补偿内容予以依法认定。

五、组织实施

1.本次土地征收主体为灵台县人民政府,灵台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灵台县棚户区改造管理中心办公室和邵寨镇人民政府配合。

2.在拟征收公告和告知书发布后,被征收人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灵台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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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灵台门户网


灵台县网信办

监制:李   斌

审核:李鹏飞

编辑:李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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