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腔调丨家办重磅消息!香港离岸豁免修订条例草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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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香港政府于2022年10月28日在宪报中正式发布《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明确离岸豁免制度的最新规则。条例草案已提交立法会,并于2022年11月2日由立法会审议。
本次发布的条例草案主要内容与先前的讨论文件一致,即跨国企业实体在香港收取的指明外地收入如不满足特定条件,将被视作来源于香港并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同时,条例草案对于很多细节进行了明确,我们将部分重要定义整理如下:
1. 受涵盖收入
(修订于《税务条例》15H)条例草案中将受涵盖收入称为“指明外地收入(specified foreign-sourced income)”,定义为在香港以外地区产生或得自香港以外地区的任何:利息、股息、处置收益、知识产权收入
与此前一致,新规则仅涵盖上述指定被动收入,而贸易等主动收入不受影响。同时,明确规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受规管财务实体的部分收入获得一定排除。
2. 受涵盖纳税人
受涵盖纳税人的定义与此前预计相同,对于豁免实体,除了部分特定组织和投资实体外,还额外约定享受香港优惠税率的实体不涵盖在新规则内。
这是由于大部分的香港税率优惠都对企业在港的实际经营有要求,本身就符合新规则下实质性经济活动的条件。
3. 在香港收取
(a) 该笔款项是汇入、传送至或带进香港的;
(b) 该笔款项被用于偿付就在香港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而招致的任何债项;或
(c) 该笔款项被用于购买动产,而该动产被带进香港。
4. 视同条款
(a) 须视作在下述评税基期内,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收入:该收入在香港收取的课税年度评税基期;及
(b) 即使由出售资本资产产生,亦须视作并非如此产生。
简明而言,指明外地收入需要在取得的纳税年度作为在岸收入申报利得税。同时,视同条款下的资本利得不可适用在岸收入免资本利得税的规定,而要视为非资本利得纳税,股息同理,股息和资本利得将适用新的持股条款,有条件的享受免税。
5. 豁免条件
除持股要求发生较大变动外,这三类豁免与此前文件中的设计一致,详情请见香港拟优化离岸收入豁免征税机制。
6. 经济实质要求
特别的,条例草案中对于纯股权持有实体及其经济实质要求进行了非常详尽的定义:
同时,指明经济活动在受到充分监督的情况下允许外包。总体而言,纯股权持有公司在妥善安排下,达成经济实质要求的难度不大。
7. 持股要求
(修订于《税务条例》15N)其中,适用税率并非实际税率,而是指相应收入在香港以外辖区适用的最高税率(对于股息而言,适用税率额外包括香港公司间接承担的下游环节股息和实际经营公司利润的适用税率),为便于理解,政府提供了以下示例:
在新的反避税规则下,持股要求更难达成,在投资一些能够享受免税优惠的地区时,香港持股公司可能难以通过上述条款获得豁免,而需要达成经济实质。
8. 单边税收抵免
(修订于《税务条例》50AAA、50AAAB、50AAAC条)为防止双重课税,在条例草案中特别为从与香港未签订税收协定、或税收协条款不完全的国家和地区取得的收入提供了单边税收抵免(包括直接与间接抵免),此处不再展开。
9. 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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